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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锋 、Timothy J Kelly

发布时间:2016-03-16

近期美国商标案决定及中国企业的策略与考量

徐锋  、Timothy J Kelly

  TimothyJKelly:今天就昨天讨论的内容做一些延伸,讨论一下美国一些相关的案例针对一些要点我们会做一些简单的翻译和总结。

 
  在昨天讨论的时候,讨论的是关于美国商标法这些特点,以及它和其他国家商标法的区别,美国商标法一些特征和本质。今天会讨论一下关于美国最新的一些商标法的案件,以及他们对中国企业的一些潜在影响和我们可以考虑和借鉴的东西。除此之外我们也会讨论一些关于在美国进行商标诉讼方面的策略和考量。
 
  今天首先讨论一些在美国联邦法庭的商标案,然后再讨论在美国商标专利局的一些案件,最后我们根据这些案件再讨论一下相关的启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进行详细的讨论,我们会跳过一些案子。
 
  第一个案子是关于所谓多重时间机器对亚马逊这样一个案子,多重时间机器是一个公司的名字,他是生产一些比较贵重的手表,比如说300美元一个手表。他们是在网上来销售这些手表,但他并没有在亚马逊这个网站上销售这个手表。亚马逊他的网站上用户来搜索多重时间机器这个手表的时候,亚马逊会列出相关的他的竞争对手的手表,而不是多重时间机器手表,因为这个手表不在亚马逊上销售。这个搜索结果所显示的这些手表都是带有这些手表本身的商标,而不是多重时间机器的商标。所以多重时间机器起诉亚马逊公司,说是非正当竞争,非公平竞争。他们抗辩的理由是,消费者用他们多重时间机器公司的名字打进去搜索的时候,并没有显示他们公司的手表,而是显示他们竞争对手的手表,这样导致他们销售的损失。法院的裁决是在这不存在非正当竞争或者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法庭的理由是,因为他在搜索结果里并没有显示多重时间机器的手表,而且法庭注意到,亚马逊他显示的是相关的并且有一定帮助的其他手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他们是不会造成这种混淆的。
 
  下面我们要讨论的案子是Belmora和贝尔消费者公司这样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涉及到贝尔公司的一个产品在墨西哥进行销售。他在墨西哥所使用的商标,他们在墨西哥非常成功。Belmora这家公司在美国注册了一个商标,而且把这个商标用于包装箱式的箱式产品。贝尔公司就起诉Belmora公司,贝尔说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贝尔争论的焦点是,因为这个在墨西哥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而墨西哥和美国是临近的品牌,所以即使在美国没有这个产品使用这个品牌,在美国的消费者也会引起类似混淆。昨天在讨论的时候谈到过,在美国的商标它的使用依据主要是依赖于它的实际使用。贝尔公司由于在美国并没有实际使用这样一个商标,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贝尔公司在美国是不是还有权利。Belmora是使用的同样的产品,注册同样的商标在美国,来销售相似的产品,这些都表明Belmora公司准备用这个产品在美国进行使用。在开始的时候,在商标专利局的时候,商标专利局取消了Belmora的商标,理由是说他是想利用贝尔公司在墨西哥的声誉来产生类似产品,从而在墨西哥进行销售。在联邦法庭的案子里,Belmora起诉贝尔,说因为他是在美国先注册的,而贝尔又在美国使用这个商标,所以他具有在美国使用这样一个商标的权利。在这个案子的结果,法庭判决是判给了Belmora,他同意Belmora提出的论点,法庭认为由于贝尔公司在美国没有使用这样一个商标,所以他在美国就没有对这个商标有任何的权利,他也就没有试图取消这个商标的这样一个基础。同时贝尔公司在美国也不会受到伤害,商业损害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没有在美国使用这样一个商标。一级法院的判决和昨天讨论的美国专利法基本的原则是一致的,除非你在美国实际使用这个上百,那你对这个商标不会有什么权利。但是这个案子目前来说是在上诉过程中。上诉法庭考虑的一个法的问题,像这样一个知名品牌,在境外的知名品牌,是否能够让它在美国也能够享受一定的权利。这个是所谓著名商标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和在世界各地其他法律系统里的是一致的。现在考虑的问题,像这样知名的品牌,是否在美国也应该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即使这个品牌在美国并没有被使用。这个决定可能会在未来的两三周里被决定。
 
  下面要讨论的案子是M.Z.Berger诉Swatch这样一个案子,这个案子仍然是在联邦法庭里,涉及到的是昨天讨论的另外一个原则,关于具有使用某一个商标的真实意图或者企图的这样一个问题。正如昨天讨论过的,如果一个商标申请人想通过,在申请的过程中,只是说他是想企图使用、将使用或者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这样一份申请,那他必须立誓他确实在美国将会把这个商标用于商业过程中。在这个案子里,M.Z.Berger这个公司申请了一个iwatch这样一个商标,他说他将用于手表中以及相关的物品。Swatch这个公司,当iwatch这样一个申请发表出来供大家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Swatch这个公司发表反对意见,说iwatch这个商标和他的一些其他的品牌名字非常近似,与此同时Swatch公司也说,当M.Z.Berger提出iwatch申请,他并不是真正有想使用iwatch这样一个真实的意图。为了为自己提供辩护,M.Z.Berger为他想使用iwatch这样一个商标提供意图。尽管M.Z.Berger公司是一个生产手表的厂家,但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他确实是想把iwatch申请商标用于他的手表上。这个公司是否真正有意图使用这个商标,实际上涉及到一些客观的证据,M.Z.Berger公司要用这些证据来证明他确实有意图想用这个商标在他的商品上。在申请的时候并不需要说你对这个产品会有一些促销或者其他方面的活动。但是有这样一个要求,他必须能够有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他会在近期,比如三年左右或者三年之内,确实会在美国用这个商标在他的产品上。这个判决的结果,Swatch公司赢了,因为对方M.Z.Berger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确实有想使用iwatch商标的这样一个真实的意图。这点是很重要的,当你在美国申请意图使用某一个商标的时候,一定要确信你所列出的每一项产品,你在美国的这样一个产品确实是你真正有这个意图想要使用这个商标。这点很重要,因为在很多国家里头你可以提出一个很长的清单,你可以列出很多产品,说这些产品我都可能用到这样一个商标。这一点比较重要,如果我们把在美国境外的有些国家注册的商标以及一个很长的清单拿到美国来的时候,有可能在美国的商标法的框架里显得不合适,因为你这个一长串的里头可能只有几件是你真正使用商标的这样一个商品,而其他所列出的并没有使用这个商标。在美国这是很重要的,在美国申请商标的时候,可能对有一些你没有用到某一个商标的这些产品,你需要把它从很长的清单里除去。
 
  下面我们再讨论一下在美国商标局的一个案子,有关USTsubaki这样一个案件。这样一个案例比较重要,是因为它涉及到昨天讲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关于提供什么样的样品来支撑你说我某一个产品使用了这个商标的这样一个申请的内容。昨天说过,当你提出了有意图来使用某一个商标,当这个商标正式被注册之前,你需要向商标局提供一些样品,来表明你所试图申请的这个商标确实在产品上已经被使用了。这个案子的一个焦点就是说广告材料或者这个产品目录本身是不是能够建立起你试图使用这个商标在这个产品上这样一个要求。在这个案子里,申请人是申请一个有关摩托车零件的这样一个商标,他提供了一份产品目录,这个产品目录上有照片,就是摩托车零件,上面都印有他所申请的商标。但是这个产品目录本身并没有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如何购买这个产品的这样一个信息,那个地方只列出一个号码,如果你对我们产品的销售有兴趣可以打这个电话,但是产品目录本身并没有能够让消费者看到产品目录以后就可以直接去购买这个产品。专利商标局就觉得这样的证据是不足以建立起他这个商标已经在产品中使用了,因为这个产品目录本身没有提供这样一种机制,能够让消费者来真正购买他这个含有商标的产品。你仅仅给一个链接,说如果你需要这个产品更多的信息就用这个链接,这个是不同于实实在在真正的在卖这个产品,这两个是不同的。这个案子并不是说产品广告或者产品目录是不能够作为证据来证明一个商标被实实在在使用的,在有些情况下,广告和产品目录是可以用来作为这样的证据的。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说一个产品广告,如果他里头提供了一个订物单,消费者填这个单子就可以购买这个产品,或者在互联网上点一个链接,就可以把产品放在购物车里面,这种情况下广告以及产品目录可以作为证据来表明商标是在产品中真实实际使用的。这个案子给大家的启示,申请商标的申请人要和商标律师紧密合作,从而确保像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提供的样本是一个合适的样本,是能够支持你实际使用的样本。
 
  下面讨论一下相关的一些申请商标的考虑,像有些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具有这种考量的,比如说在选择商标的时候,你要选择一个比较强的商标,所谓比较强的商标,商标内容不是过于普通、过于描述性。同样在提出这个商标申请的时候,也应该尽早及时申请以及利用一些国际公约来进行申请,但是申请人必须能够确保或者确信他一定要有一个真实的实实在在的企图在美国使用这样一个商标。在样品的提供上,正如刚才所讨论的,我们确定样品是合适的,而且它是能够为所申请的商标在美国确实用于货物或者他的服务上,能够提供这样的证据。
 
  有关商标的维护,正如昨天所讨论过的,由于商标在美国的实际使用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商标比如在第五第六年你需要更新它的状态,一定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个商标一直在美国连续使用。
 
  下面简单讨论一下有关商标诉讼的一些考虑,特别是你想在美国来起诉商标侵权的话,应该考虑哪些基本的因素。首先应该及早动手,比如通过一些法庭的动议之类的来寻求一些基本的帮助,而不是延迟,因为拖得越久对商标持有人就越无利。有一点要注意到,在美国商标的赔款一般不是一个经常见到的,尽管会有赔款这种可能性或者情况,但是并不是总是有。更可能的情况下,法定所裁决的只是让某一方禁止使用一个商标。有一点我想指出,比较重要的,一定要先做一些尽职调查,以确保你想要去进行维权的商标本身没有什么可以被对方所挑战的漏洞,比如说这个商标实际上在美国并没有实际被使用,或者你在美国所注册的商标所涵盖的有很多的产品,但是实际上有些产品并没有使用这个商标。在诉讼的角度来看,有时候会给自己制造一个比较大的麻烦,你的商标本身有可能会被对方无效掉,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所以说在起诉对方之前,在美国的地区法院起诉对方之前,一定要做一些尽职调查,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一些研究。依我们的经验看,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有些企业在美国境外其他国家申请了商标,他想在美国对他自己在美国同样也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的时候,有些时候会遇见一个问题,第一,他的这个商标实际上在美国并没有真正在使用,第二,他在美国的这个商标他所包括的这样一个产品,覆盖面过于宽广,实际上很多产品他也没有使用他的商标。
 
  有一点比较重要,在美国和在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最终法庭判断的问题是会不会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如果一个商标在美国没有实际被使用,造成这种混淆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小。如果你没有使用的话,说对方造成混淆性也没法提供这样的依据。这些混淆的可能性,如何测定,在一些商标侵权的案例中,下面是美国法庭所考虑的事实的方方面面,这个清单并不是所谓的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并不需要把所有东西都能够建立起来,法庭在实际审案的时候会根据某些因素,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某些因素会给予它一定的权重,有一些权重可能会大于另外一些因素的权重,这列出了一系列的考量因素。最后有一点要指出,最终极的问题是有可能造成混淆,而不是在实际上造成混淆。所以商标权人他并不需要去证明对方的产品在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他所需要证明的是,如果侵权人使用他的商标有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
 
  谢谢。
 
  提问1:我想请问一下Kelly先生在美国的商标法体系当中,作品名称会不会被理解为是一种商标性的使用,某人注册了一个商标,比如说叫"星球大战",在影视制作的这样一个领域,但是一部电影叫"星球大战",这个电影的制片公司是否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
 
  TimothyJKelly:电影或者作品的名称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就是看具体的使用是什么样的方式。比如说"星球大战"如果是在影视作品,比如说DVD或者这些游戏上使用的话,这就会考虑为商标使用。商标的持有人是可以对一些没经授权使用的人,用这种方式使用他的商标进行起诉的。
 
  提问2:在美国商标法里到底使用是什么意思,比如你把它放在一个免费给别人的产品上,放上商标,这种情况是属于实际在使用的。
 
  TimothyJKelly: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比如你正常的商业使用的一部分,包括给别人一些免费商品,这个是可以作为实际使用来考虑的,但是如果你只是想把它放在免费商品给别人,只是为了占位,这种方式不算是使用。比如一个人申请一个商标,把商标放在五十来个产品上,把这个产品作为免费的东西送给别人,然后以后再也没有使用这类东西,这个就不属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