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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本案系安全软件不当干预、评价、阻止浏览器软件的典型案例——搜狗VS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与设置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3:搜狗VS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与设置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案号:(2013)二中民初15709号
 
【裁判要旨】
互联网安全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 "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软件进行干预时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干预方式和程度应与被监督事项的安全程度相匹配,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有意阻碍竞争对手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二是"一视同仁"原则,要对自身产品施以与竞争产品相同的审查标准和监督方式,不得采取歧视政策。
 
【案情简介】
搜狗科技公司是搜狗浏览器和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著作权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奇虎软件公司同为"360安全卫士"安全软件的开发者、权利人和运营人,奇虎科技公司是奇虎网和360安全中心网的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在浏览器等产品市场中具有直接竞
争关系。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自2011年以来,利用其360安全卫士软件 "监督者"地位,诱骗用户甚至直接采用破坏性技术手段,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从而达到推广其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等不正当竞争目的,此外还捏造、散布所谓"搜狗输入法捆绑浏览器、搜狗浏览器无360安全卫士无法卸载"等虚伪事实,损害二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浏览器在安装、设置默认浏览器过程中进行弹窗提示和直接干预,使用了"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用语,构成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虚假描述;360安全卫士不经弹窗提示,直接阻止用户手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搜狗浏览器正常的设置;360安全卫士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产品未做到一视同仁,对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的相关安装与设置不做任何提示;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发表"捆绑"等不实言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综上,二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二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万元。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原告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承诺诚信举证,在自行监测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以被动用户数量损失来推算实际损失的方法,符合行业通常情况,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予以参考。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自2011年至诉讼时,近4年)。2.影响的网络用户数量和范围(搜狗浏览器月度覆盖人数约为9000万左右)。3.搜狗浏览器销售页面广告、发行页面游戏以及搜索引擎推广等直接和间接销售收入损失。4.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系安全软件不当干预、评价、阻止浏览器软件的典型案例,对安全企业的监督行为提出了要求:安全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软件产品或服务时,既是裁判者,又是直接竞争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软件进行干预时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干预方式和程度应与被监督事项的安全程度相匹配,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有意阻碍竞争对手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二是"一视同仁"原则,要对自身产品施以与竞争产品相同的审查标准和监督方式,不得采取歧视政策。
本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探索。1.适用法定赔偿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为客观依据,对于积极举证并详细说明计算方法和依据的当事人要予以诉讼便利,具有举证能力但拒不举证或拒绝向法院披露信息的当事人,对其关于赔偿数额的、无依据的意见不予采信。2.对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法官可综合参考行业惯例、第三方统计数据、当事人自行统计数据等在案证据材料,并利用经济学、统计学等科学方法和常识进行审查判断。3.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期间,原告实际营业收入和用户量未必下降,不应据此简单认为原告未受到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到被控行为给原告预期的正常经济利益、市场声誉和市场扩张进度等方面造成的阻力和损失。4.酌定赔偿数额应当与被告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模、范围、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必要时应当考虑被告的市场地位、影响力以及制止其重复侵权的可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