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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网络经营者篡改、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4: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29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篡改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与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后果、影响的用户群体均不相同,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属于重复诉讼;在用户设置默认浏览器时,违背用户意愿,强行将已经设置的浏览器篡改为默认浏览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录像全面客观的反映了公证过程,而公证记录不可能将实际录像过程一一对应,在公证书存在与所附实际录像资料不符时,以录像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不与法律规定相悖。
 
【案情简介】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下称:搜狗公司)分别是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是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公司发现,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同时搜狗公司在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后,原默认搜狗浏览器变成了360安全浏览器。搜狗公司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搜狗公司的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550万元。奇虎公司辩称,搜狗公司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案件重合,本案不应涉及;搜狗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搜狗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北京二中院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奇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奇虎公司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公司实施篡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奇虎公司赔偿搜狗公司损失100万元。宣判后, 奇虎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系西部地区第一起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涉诉主体是360与搜狗公司,争议标的大,创西安中院民事知识产权案件请求赔偿数额之最。立案之初作为社会影响度高的案件受到各大媒体广泛关注。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首先在于篡改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与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包括两个内容,其一是在诉讼中,阻止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其二是判决确定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相同诉讼的案件再次讼争。本案对篡改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与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进行了充分的论述,进而得出二者属于不同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其次本案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互联网行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网络用户一般对于安全软件的提示都会产生较高的信赖,因而安全软件更应当严格地对影响用户安全的操作,依据合理理由进行安全提示。除此之外,安全软件在监测到不安全操作时,应当将提示的真实原因如实告知网络用户,并给用户自行选择的机会,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未经用户同意,擅自篡改用户已经设置的默认浏览器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文书采取了截图形式直观叙述案件事实,论理充分展示了法官的心证过程,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