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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军:权利要求的翻译

发布时间:2012-10-29

  

  所谓专利翻译,最关键的部分就是权利要求的翻译。权利要求问题不是纯技术性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用于确认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我认为权利要求的翻译中有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我们要理解原文。不能不求甚解。

  第二,是的语言的表达能力。我们要能够看懂原文,并且用最贴切的语言把它翻译过来。

  第三,专利翻译不同于一般的翻译。所以,在接手一个项目时,最好能学习、了解一下相应的技术背景。可以看一些相关的文章,从中也可以发现一些词汇的对应解释。

  第四,中翻英时,最好让人看不出来是翻译的。这里我不是说翻译的文字要多漂亮,而是说一些涉及到法律内容的表达要地道。这要求很高的英文语言能力和一些法律基础。

【权利要求的重要性】

  曾经有一个法官说过:The name of the game is claim. 就是说专利中,权利要求是最重要的。为什么的?在形容权利要求时,常常把其比喻成自家的篱笆。权利要求不是用于描述发明了什么东西的,而是说明权利范围、用来界定什么行为时侵权的。权利要求在审查中,审查员做的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你的权利要求对比Prior Art (现有技术),确定你所主张的权利内容有没有和前人的发明相重叠的地方。如果有,你的权利要求就不能授权。

  在实际应用中,权利要求落实到市场产品中可能不准确,此时需要你做出解释。而审查员在审查时,大多数只查找英文、德文、日文等语言的文件中是否存在现有技术。其他的语种,中国的审查员查阅的比较少。但是一旦侵权行为发生,被告侵权人和你之间的关系是商场上的生死关系。他会不惜一切代价、追根究底找出一切在先的专利来对抗你。

【权利要求中的语言问题】

  权利要求中有几个世界各国普适的基本原则。

  第一,因为很多专利技术都是前沿性的,还没有特定的语言来表达。比如Morse一百多年前发明电报机时,其权利要求中有一句话就是:By a force which I call electromagnetic。就是说electromagnetic这个词是Morse教授创造出来的。

  第二,就是Antecedent Rule。我们都知道,在第一次使用某个名词的时候,我们用“a”,比如“a book on the table,”第二次使用就是“the book is reading by sb.”。专利权利要求对这点的规定非常严格。如果首次使用的是“the”,那么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就会被驳回。

  另外,翻译不准确也会引起极大的问题。日本的一个专利中,本来应该是nitric acid(硝酸)结果翻译成了mitric acid, 这就是翻译的错误。在侵权的时候,被告辩称对照说明书,这是完全实现不了的。最后,错误改正前的侵权都不能得到赔偿。

  此外,翻译还要注意上下位概念。比如“椅子”这个概念,对消费者来说是可以一个上位概念,它的下位概念包括:摇椅、转椅等等。但是椅子也可以是别的词的下位概念,比如说“家具”。所以,翻译的时候要考虑到这样的上下位概念。如果原文没有要求,可以按照字典上的解释翻译,但是如果了解它的上下位概念,就应该在翻译时考虑到。

【权利要求的结构】

1.Preamble,Transition和Body

  权利要求的结构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大家都公认的。就是说权利要求应该是完整的单句。但是这其实是不对的。虽然整个权利要求部分是个单句,但是每一个权利要求并不是一个句子,而是一个名词词组。

  开始的时候,应该说“I claim”或者“We claim”或者“What is claimed is”等,从这里一直到整个权利要求的结尾构成一个句子。而其中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名词、或者很长的名词性短语。中文中,句子和短语的区别不明显。但在英语中规定就比较严格了,比如:名词性句子中的动词要以动名词形式出现。

  我们看一个例子。所有的权利要求都分为三个部分,Preamble,Transition和Body。这里Preamble就是“*****football”。Transition就是“Comprising(A, B, C, D + more)”。下面每一个element元素都是一个“limitation”(限定),其对象都是“football”,用于区别别人的技术和现有技术。对于Preamble,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是:Preamble只做说明,不需要有限定性。当然,这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Preamble也可以有限定作用。

  我们看Transition这部分。我们刚才看到有Comprising(A, B, C, D + more),其他的写法还包括:Consisting of (A, B, C, and D only, not + E)和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A, B, C, D, or E if E is essential),翻译成中文也是有区别的。其中Comprising的范围是最宽的。通常,在专利撰写时,都用Comprising。这是因为如果权利要求里这么写:Comprising A, B, C, D;那么只要对方的产品中包含A ,B, C, D,就算还有其他元素,也仍然构成侵权。往往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要求更改这种写法。而限定的范围最窄的是Consisting of A, B, C, D,必需四点全部一摸一样才能构成侵权。如果侵权产品还有一个额外的element,那么侵权即不成立。在翻译时,这个问题是绝对不能出错的。

  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和Consisting of的区别是什么呢?如果权利要求是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那么假设在侵权产品/技术中还包含一个Element E,但是E不构成实质差别,那么E是可以忽略的。比如自行车,其中有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可以调节的座椅,轮胎这样四个元素,第五个元素是颜色,对于自行车来讲,颜色对其功能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使用的是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可以忽略颜色。

2.Dependent Claims和Independent Claims

  下面说一下Dependent Claims和Independent Claims。大家知道,Independent Claims在使用时时独立存在的,不需要援引其他权利要求,只要得到权利说明书的支持就可以了。如:An illumination system suitable to provide proper lighting a subject in video or film comprising … a plurality of semiconductor light elements … 那么从属的权利要求应该涵盖上面提到的所有界定。即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如:The illumination system of claim 1 wherein said semiconductor light elements provide a continuous source of illumination

  这两个权利要求从有效性来讲各自是独立的。如果第一个权利要求被无效,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会被无效,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多了一个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模式都是:第一个权利要求范围最宽,而最后一个范围最窄,以保证涵盖后来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全部侵权产品。同时,还要考虑到专利权利要求越宽越容易被无效。所以要分成若干个权利要求(几十甚至上百都是有可能的),而且后面的权利要求越写越窄,以保证即使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了,仍然有比较窄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往往最后起作用的,都是最窄的权利要求。撰写专利是可以用几个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后面都有若干从属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的种类

  权利要求有几种写法。最常见的如Product claims(产品权利要求)。第二种是美国特有的,Means-plus-function claims,这在中国也有,但是不太容易通过。它不是用结构性的语言来说明,而是用功能,即通过说明发明能够完成什么样的工作来完成权利要求说明。通常来讲,这种权利要求不能独立存在,其范围是相当宽的。另外一种是Process Claims,比较常用的是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这种权利要求的覆盖面很窄。第四种是Product-by-process claims,这里用制造产品的方法来说明它是什么。比如把A和B混合,加热到50度,再冷却得到的产品。

  因为中国的专利法中很多内容都借鉴了日本、德国、美国的相关规定,其中以美国的规定最多。所以在翻译时,我们应尽量使用原文的表达方法,而不是在翻译中创造一种新的表达。比如中文中:一种……的方法,应翻译为A method of而非A kind of method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