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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8月14日下午2:00-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7层

规模人数:40人

电话:010-6515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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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日期:8月13日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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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法地位

  对于电视节目模板能否获得版权法保护的主要争议是,模板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究竟如何在法律上描述思想与表达的界线,仍是一个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教授Leslie A.Kurtz所言:“思想与表达的定义仍旧让人捉摸不清,如同没有内容的词语,没有酒的酒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汉德法官在1930年提出了著名的“剔除法”,好似画了一条数轴,一端是表达,一端是思想,在中间的某一点是分界点:“在一部作品中,尤其是在一部戏剧作品中,当越来越多的事件被剔除后,最后剩下的无非是最粗略的剧情介绍甚至只是作品的标题。在这一系列的剔除过程中,必定存在这样一个点,它以后的内容就属于公共领域不被版权法保护,否则作者就可以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思想。”但是汉德法官并没有说清楚这个点的特征是什么,他在判决书中说到“没有人成功划分过这个界限,也没有人能够做到”。

  在学术界与司法界仍然没能找出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来界定思想和表达的同时,法院基于对版权法的不同认识,在认定节目模板的版权法地位上采用了两种不同方法,而这正是导致模板版权法地位认定迥然不同的缘由。

  (一)将模板节目与戏剧作品做比较

  将模板节目与戏剧作品做比较,判断其是否能够归属于戏剧作品,然而戏剧作品通常是有脚本的,其脚本可以作为戏剧作品受到保护,对脚本的演出也可以作为戏剧作品受到保护。而模板节目中绝大多数是参与者即兴的发言,通常没有脚本,而只有包括节目流程、舞美设计、节目规则、内容框架等在内的“纸上模板”。因此模板节目因为缺乏固定性通常很难作为戏剧作品受到保护,故模板的“有形形式表达”难以被承认,也就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

  典型的案例即为1989年英国枢密院审理的格林诉新西兰广播电视公司侵犯节目戏剧性模板版权一案,法官在终审判决书中简略地写到:“尽管原告模板中有几个独特的元素是存在于每一集节目中的,但是集与集之间仍有许多内容是变化的,一般剧本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格林的模板缺乏足够的确定性,因此它不能如戏剧一样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因为采用了与戏剧作品对比的方法,模板被作品排除在外,而归到思想范畴。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节目模板的法院判例,虽然理论上说枢密院的判决不作为法源而仅有参考价值,但是其对英国的影响仍是深远的,到现在英国仍没有支持节目模板受版权法保护的判决。

  所以采用对比戏剧作品来认定模板的版权法地位的判断方法,通常会由于难以认定模板的有形性,从而得出模板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结论。然而近年来,基于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创意人、开发公司及电视台法律意识的增强,电视节目模板往往包括了若干份被详尽表述的书面文稿,这些文稿不仅仅包含节目环节、具体规则、主题设定以及大致情节内容梗概,还包括标语、口号、音乐、灯光、服装等细致的节目元素。电视节目模板在“思想--表达”数轴上的位置已经渐渐地向右移动。虽然世界上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节目模板单独列为一类作品立法对其保护,但是随着模仿抄袭现象的泛滥以及模板商业价值的提升,各国法院逐渐倾向于认为模板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享有版权,并且恶意抄袭构成侵犯版权。这些法院通常采取第二种认定方式,即将模板节目视为独立的艺术形式进行判断,往往容易得出积极的结论。

  (二)将模板节目视为独立的艺术形式进行判断

  将模板节目视为独立的艺术形式判断是否享有版权,关键在于系列节目中作为规定节目流程、衔接环节、设定规则、固定高潮点的节目模板,是否明确地在整体系列节目中展现以及能否被普通受众清晰地识别。如果能,则法官会倾向于认为模板被有形形式表达。这就是说,如果原告能证明模板被详尽地记录在“纸上模板”上,并且具有突出的特征以及稳定的内容,采取独立艺术形式判断法的法官会更倾向于认为节目模板以情节、画面、声音为依托存在于系列节目的每一集中,能够被有形形式表达,再加上独创性的成立,则模板本身可以享有版权。这种判断方法最早由美国学者卡菲提出,他称之为“模式测试法”。在测试中,只要事件的自然承接以及角色之间的互动存在,那么版权法就存在于由他们所形成的模式中。例如,一个男孩与一个女孩相爱的故事完全不足以成为由事件承接以及有角色互动的模式,但是如果故事说明了男孩和女孩如何遇见、熟悉、相爱,并且角色之间的情感如何互动,那么这些事件、角色就形成了受版权法保护的模式,这个模式就是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

  典型的案例即2002年荷兰最高法院审理的漂流者电视制片有限公司诉埃德蒙娱乐制片有限公司侵犯节目版权一案。原告指出:节目“Survivor”共有12个不变元素,尽管该12个元素单独无独创性,但是原告对这些元素的重新组合使其成为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12个元素是:1.若干个具有完全不同背景和特征的人组成小组并且与外界隔绝,以确保他们的行动自由受到严格限制。2.小组被电视摄像机跟随,并配有1至多名解说员。3.小组一天24小时均被监控。4.节目为每天播出,并且播报的内容仅包括一天的内容。5.小组必须完成制作方布置的任务,并且赢得奖励。6.小组成员必须自助,不可互助。7.小组内部投票决定谁应当离开,或者谁来发言决定一个人离开,这导致个人必须在自己的利益和小组的利益之间权衡选择。8.小组成员的遴选由心理学家和制片方进行。9.小组在未经制片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可以和外界联络。10.小组成员只能带一点点私人物品。11.小组成员被要求每天用视频记录下自己对比赛的感触。12.最后剩下的参赛者能获得大奖,而其他人将一无所获。法院同意原告的观点,节目模板的各个普通的元素通过独特的方式组合可以构成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有版权,世界上不存在确切的数字规定小于该数量元素的模板不可以享有版权,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个案分析。

【作者介绍】胡骋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转自《中国律师》   第2011-0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