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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8月14日下午2:00-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7层

规模人数:40人

电话:010-65158896

     010-52188222

邮箱:jessie.chen@hurrymedia.com

报名截止日期:8月13日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合作媒体

栾轶玫

【精彩发言】

主持人:版权对于电视台来说,版权引进方到底重不重要,无论是电视台,还是版权引进方,他们是怎么想的?是有几个好的主持人,有几个舞美在舞台布置方面更突出就可以了?还是像《中国好声音》这样引进很完美的电视节目模式才最重要?请栾老师针对这些问题补充一下。

  栾轶玫:“电视节目模式”这个概念在1999年的蒙特利尔交易节上被首次提出。在短短的十三年间,电视版权问题已经成为热议的话题。我觉得今天主办方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电视节目模式有没有版权?应不应该有版权?第二个问题,我觉得更有意义,也更重要,就是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如何确权。

  根据国际的经验,从1999年蒙特利尔设立电视版权交易以后,到2004年,已经有24亿欧元的收入,这是比较庞大的交易市场,是客观存在的。关于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我觉得从三个方面来说,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是应该保护的。有一大部分律师认为这根本不需要探讨,没有保护的必要。但我觉得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从理论上来讲还是应该保护的,我觉得有三个理由:在版权上面,对思想是不保护的,但对思想的表达是保护的。就如同你根据一份菜谱做的菜,而不是你复印这个菜谱。复印菜谱这个行为涉嫌侵权的,但通过菜谱做这道菜是不侵权的。我想说的是根据这个菜谱做出的菜,菜的成色、口感都不一样,这道菜没有版权,但你之前已经为购买菜谱而支付了费用,即先期支付的费用或者成本。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也有很大一部分雷同,就是我们如何支付先期费用。

  《中国好声音》这个盲听、盲评,就是这个节目的关键元素。李咏的《非常6+1》很早就运用了这种形式,但这是克隆。盲听、盲评应该是“The voice”这个节目的关键因素。这些其实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版权保护本身还牵涉到创新问题。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机制,就没有创新机制,大家制造出一个模式,因为思想是不受保护的,很快就被偷掉,有多少人还愿意花精力制作这个模式?荷兰有一个公司花了大量的精力和钱来研究:如果我们都不愿意支付使用版权的费用,谁还愿意研究新的节目模式的问题。所以从长远来看,电视节目模式不被保护一定会导致创新的枯竭。

  刚才黄总还提到非常重要的一点,版权交易中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买,一个是卖。现在对于中国方来讲,因为原创能力不够,大部分就是买。买的时候,我们就觉得支付版权费用越少越好,白送最好,我们就没有版权意识。如果我们一旦成为文化强国,一旦文化的软实力增强,我们成为了文化的输出国。那个时候如果我们输出电视模式,我们是不是要考虑用版权交易?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国际上最大的电视节目模式的输出国,第一是英国,第二是美国,第三是荷兰,其中英国占57.5%。他们通过大量研发节目模式和全球化的交易来获得利润,也获得全球的话语传播权。从未来的角度来讲,这种版权保护对于中国以后的市场竞争力也是有好处的。

【栾轶玫vs汪涌】精彩瞬间

主持人:下一节我们把问题抛过栾老师和黄总。刚才汪律师提到不应该拿版权保护,想办法拿别的办法保护。栾老师和黄总在工作中涉及到实务的部分,你们同意汪律师的观点吗?如果同意的话,版权不保护,其他的保护,是不是会对你们以后的版权引入有所影响?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有什么问题抛给汪律师?

  栾轶玫:刚才听了汪老师的论点,我把这个问题放到了微博上,有一个网友的问题特别好,他说我们知道买版权的赚了钱,没版权的节目没赚钱,这是什么原因?像《中国好声音》投了8千万,两个月就赚回来了,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没有买到关键元素或者服务的话,只会使产品停留在低水平的复制上。真正能买到版权的核心要素的话,可以使产品维持在高水平,从而使它可以在市场上得到很好的回报。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是怎么看的。对于法律问题我只是门外汉,我不懂,但我作为媒介的研究者,我本身也是一个观众,请教各位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现象存在?大家有一个思维,买版权的东西,市场回报就会好,肯定有它的价值。

  汪涌:我跟王律师的观点不冲突。从具体个案来讲,比如舞美的部分涉及到表演形象,这都是受保护的。

  栾轶玫:像《非常6+1》的转椅就是克隆,如果诉讼的话可以胜诉吗?

  汪涌:这个不行。

  栾轶玫:为什么不行?这是受保护的。

  柴青海:《中国好声音》最重要的是声音。

  汪涌:要寻求保护的话,法律上有请求的问题。你一句什么样的规则来请求,来保护你的权利。你如果找不到依据的话,案子很难立。法院立案的时候就会问你侵犯什么权利,侵犯你的什么东西、什么权利。

  栾轶玫:也就是关键元素很难保护。

  汪涌:从版权来保护肯定是很困难。经营到一定时间的时候,整个栏目成为知名的节目,可以套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形式来获得不正当竞争保护。但这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会误认为这个演唱节目是由浙江卫视又做的一台节目,给人造成这样的联系,使得消费者在欣赏节目的时候造成对提供者的误认和混淆。消费者观众去看《中国好声音》还是认为去浙江卫视看的是最正宗的,北京电视台或者是中央电视台有《非常6+1》,那是另外一个节目。虽然节目的大概构思是一样的,但节目的表现形式完全不一样。因为节目的表现形式在这样一种显性节目里是有多种元素造成的,比如主持人、选手的现场表演和发挥,这些综合在一起构成了一台电视节目。这个节目本身受到版权保护,这没有问题,你不能抄袭、复制和传播,这都没有问题。但你不能说别人看了你这台节目,觉得好,我就仿这台节目。

  打个比方,商业形态里面原来都是小的零售店,突然有一点沃尔玛做了大型超市,这种商业形态遍及全球。沃尔玛不能说我是第一家做连锁超市的,你们不能干,这个商业模式是我发明的。这不对。这个跟你不搭界。人家觉得通过超市这种形式去卖商品,比较好,消费者也比较认同,有实现商业的价值,为什么不行呢?所以纯粹的商业模式不存在抄袭和模仿的问题。我们不要说这种抄袭是扼杀创新,这没有扼杀创新。如果创新要通过阻止或者是妨碍这种抄袭而得以生存的话,人类的文明发展就没有办法发展到今天。消费者到这个超市买不到,他就可以到别的超市买。当你的品牌树起来的时候,别人再去模仿你,造成混淆的概念很多。另外还有一些特定因素,完全可以对个体的东西单独主张著作权保护,只要是能构成作品要素的东西够可以保护。但不构成作品要素的东西就没有办法保护。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可能的漏洞,可能留有大家发挥的空间。这种发挥的空间,法律是不限制的,也不能限制,这是法律制度必然要的东西。我们要站在更高的层次去理解这个问题。否则的话都是执着于自己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利的冲突就无所不在。法律制度也是和稀泥。人类社会就是这样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你不能指望来回的变化,这不是社会发展。真正的社会发展就是不断地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不断地达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

  栾轶玫:我们刚才都说到转椅子,其实不是转本身,而是涉及到荷兰《The voice》关键的元素,就是盲听、盲评。过去我们看超女,都是从对面一看,觉得穿得不行,评委就会把她损一顿下去。从我收集的资料来看,目前电视台有东方卫视的《声动亚洲》,广西卫视的《大地飞歌》,还有《非常6+1》。如果我作为浙江卫视,我花了这么多钱买这个节目,我就打算告这三个台。我们怎么告?能不能告赢?会不会受理?这就是非常关键的电视模式版权的问题。

  汪涌:可以,但你要证明整体模仿加过程抄袭。证明的点越多,构成整个侵权的概率就越大。从法律司法实践来讲,法院判断侵权,够不构成对你完全的复制和抄袭的时候。第一,我是借鉴的思路,这个可以,但你借鉴我的思路还用同样的元素,这就不行。你借鉴我的思路还用同样的元素,这会造成市场的混淆。现在我们对混淆的不要求是实案的状态,不是一定要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而是有引致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

  栾轶玫:如果我作为浙江卫视的代理人,是能够告赢的,是不是?

  于国富:用单纯的盲听、盲评的模式很难。

  汪涌:你跟法院讲的是整体,不管是盲听、盲评,还有整个流程,还有很多因素完全是抄袭。

  栾轶玫:我觉得挺悲观的一点,2001年北京卫视引进了一档叫做《梦想成真》的节目,引进之后各个电视台都去克隆。北京电视台就去告,最后法院是不支持的。经过十一年以后,您刚刚说的以《不正当竞争法》能不能告赢。现在国内有九档节目,盲听、盲评的节目就有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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