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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8月14日下午2:00-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7层

规模人数:40人

电话:010-65158896

     010-52188222

邮箱:jessie.chen@hurrymedia.com

报名截止日期:8月13日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合作媒体

王军

【精彩发言】

主持人:柴青海律师更多的是提到商业说的运作。王军律师更同意哪方的观点?

  王军: 我觉得今天的讨论有一个误区,就是我们始终在谈节目模式。但现在国内的同质化的节目是简单的抄袭节目模式吗?我觉得完全不是。这是一个创意或者想法,这是一个游戏规则,建立了一个商业方法,如果只是在这个概念上去谈,毫无疑问,包括国外的《著作权法》体系和知识产权体系都无法保护,因为它是一个理念和概念。如果作为一个整体的电视节目而言,从用电影方法制作的影视作品来看待,它当然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我们在这个作品下再看具备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比如转椅、舞美设计、标志性的音乐和语言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有明确的类别。这无论是对于整体而言,还是对于特定元素而言,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我们不谈整体,也规避这些元素去认定,这个元素本身是不是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不是构成作品的侵权。这些都抛弃不看,只是看创意。除了这些以外,我们如果只谈模式本身的商业模式的游戏规则、价值观、人性关怀、互动性、参与性,如果只在这个层面上谈,我们自己的《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没有办法保护的。

  我们现在还得回到节目本身来看,我觉得现在很多节目有很多同质性的具体性表达被抄袭了,这种抄袭是非常恶劣的。这种行为本身是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从技术观点来说,首先是创新性的节目本身应该受到保护,但模式这个概念可能会把我们引入一个误区,我们不能从一个概念或者游戏方法的角度去谈模式的问题。能不能保护的问题,要从节目整体本身能不能保护或者从特定的舞美、音乐、脚本、台词去考虑它的表达形式,这个表达形式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去保护。同时,对于怎么保护,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的客户跟我们一起进行法律研究的时候,我们给出的建议是如果只是买一个所谓的节目模式,而拿不到节目宝典。那个宝典里面是非常明确的独创性表达形式,有美术作品、舞美设计、音乐作品,这些当然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我们只是买一个节目模式,这个钱就白花了。如果你是买一个详细的节目宝典,买到了一些具体创意的表达内容,当然是要受到保护的。

主持人:难道这个节目模式和宝典不可以理解为一样的东西吗?

  王军:我不知道使用当中是不是有差别,目前我们给客户的建议是说出了买它的模式、内容之外,还应该买团队的制作和运营。《中国好声音》之所以成功,也在于它会把国外的制作团队、运营团队加入进来。这个价值体现是远远超出模式本身的。因为这个模式非常好学,就造成了非常弱智的同质化。大家每天看到的节目越来越多,造成对首先进入市场的节目关注度越来越低。如果要保护的话,一定要换一个方式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去保护。如果从纯粹的模式的角度去谈,不具有太多价值。

主持人:像您刚才提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要求。但是有没有例外,像整个过程中,拿《中国好声音》为例,之前的商标就是拿话筒的商标,是注册成商标保护了,包括英文名字也注册成商标了,如果抄袭这个就肯定侵犯商标。比如那个椅子,之前也是没有这种转动的模式,这个用什么保护,就可以把这一部分保护清楚了。这样的话,对版权方来说,他很明确地知道这个节目中的这个东西是我的,你如果设计这个就可以起诉你。如果只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对他们来说太不确定了。

  王军:有关于版式设计的保护问题,《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有严格的限定,什么东西的版式设计被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基本是图文杂志类的作品。电视节目的版式算不算?很显然排除了。它对于适用对象非常有限定性。按照美国《著作权法》一定会是侵权的范畴,肯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总结一句话,可以模仿创意,但别抄袭表达。什么东西能构成表达?从电视节目本身来说,我做了一个整体的舞台设计,是有原创性的。我把整体的电视节目的舞美设计作为整体的美术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分类进行定位,把它作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样的话保障起来会更好。

  刚才提到转椅子的问题,如果单纯讲转,我们去做一个作品定义的时候,或者它能不能作为作品,我不能基于它是不是某一个节目里的椅子,因为它转起来起到非常好的视觉效果和节目的串联效果。法律没有办法站在特定的环境考虑这个问题,只能说这个椅子的造型是不是有独创性,它的功能性表现是不是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新性,或者是能不能把它视为实用艺术品。还是要从这个角度进行判定,要剥离节目本身来看,法律才会从这个角度评判。

  我觉得盲听、盲评更像是游戏规则,就规则而言是不受专利保护的,也很难受《著作权法》保护。不管是荷兰的节目,还是浙江的《中国好声音》,嘉宾的手势和感觉都非常像,可以抓住观众的心理。这就是很成熟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技巧的体现。如果我们把它纳入一种嘉宾表演或者把它作为表演作品,从这个角度是一个机会。单纯的从盲听、盲评的角度是很难的。还是要综合。从整体来看,我不知道《非常6+1》现在是什么模式,它的整体功能和定位与《中国好声音》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还存在市场的问题。因为中国电视台是垄断的机制,包括我的客户,除了华谊跟电视台打过官司以外,其他的很少。因为有未来的市场、营销、宣传各个方面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原创力就很差。有记者采访现在《爱情公寓》大量的抄《老友记》,《纽约时报》都在关注这个事情。《老友记》是讲美国情侣的事情,到了中国也不一样。真的说穿的话是太像了,从法律也好,道德也好,还有独创性方面,都是值得反思的。

  像荷兰、法国、英国这种节目研究公司在国外也没有很强的法律支持,进入中国,按照中国的司法体系,他们要咨询中国律师,中国律师也会告诉他们很难,他们也会觉得是很麻烦的事情。他们在中国的本土合作伙伴也会觉得会不会伤及同行,最终也会影响到自己。可能他们会选择找广电总局协调,或者写投诉信。我觉得这还是目前行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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