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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8月14日下午2:00-5: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7层

规模人数:40人

电话:010-65158896

     010-52188222

邮箱:jessie.chen@hurrymedia.com

报名截止日期:8月13日

主办单位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合作媒体

黄星

【精彩发言】

主持人:版权对于电视台来说,版权引进方到底重不重要,无论是电视台,还是版权引进方,他们是怎么想的?是有几个好的主持人,有几个舞美在舞台布置方面更突出就可以了?还是像《中国好声音》这样引进很完美的电视节目模式才最重要?

  黄星:很高兴来参加今天的讨论。今天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版权引进的基本流程。

  目前的引进流程基本是这样:首先,我们看到一个不错的文化产品。这个产品就是我们所指的商品。从原有者的角度来说,是文艺的创作,现在我们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确定它是个产品。产品就要有所有人,或者说所有者。一部电影或者一档电视栏目,我们要明确谁是这个版权的主体。这里面有一个要注意的地方,就是版权调查。电视节目可能相对好一点,电视剧或者电影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它有诸多的出品方或者关联方。如果我们不能明确谁是版权所有者,很容易陷入陷阱。

  第二点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方面:关涉到法律层面的东西,情况很复杂。我们目前很容易遇到的问题是两国的相的关法律规定。另一个方面就是权益关涉地区及权利的范围。因为我们是引进,在合同中就要有权益的关涉地区、权利的范围。比如,我们是普通话的电视台,但因为全球有很多华人聚集区,必须关涉到中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再就是使用年限的问题,包括开发年限的问题。你把它买下来以后,在一两年内不进行开发,版权方有权利转卖给别人。

  其次是相关临界权,它涉及到副产品。比如我们看到《中国好声音》V字型的手势,如果要以此来开发体恤衫,这就包括在整个项目包里。虽然我们是引进方,但从某个角度来讲,我们是买家,除了要买到权益以外,还应该买到相关的配套服务,比如,对人员的培训,对节目流程、标准、制作等各方面进行指导,甚至是监督这个节目。成熟的版权所有者会非常看重这一点。

  再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我们目前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价格。国内基本上都是进行谈判,一部电影、一部电视剧、一档电视节目,具体值多少钱,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前两天微博上有一个消息说,《中国好声音》通过两个月的时间就收回了成本。所以,产品的价值还要买方自己来评估。这就是基本的引进流程。

  基本流程结束以后,我们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第一是保护原创。我想界定清楚一点:刚才我们所说的原创或者创意,很容易让大家想成是一个零碎的点或者是一个idea,这是我们没有认识清楚的;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原创,是原创的产品开发。一个节目或者一部电影,是一系列的,它包括市场定位、调研、策划、制定标准、确定节目的价值观,是非常系统的过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是需要保护的。这就是我们说的要保护原创,保护产品的开发者。

  第二是要理顺生产关系。大家这两天上微博可能也会了解到影视界在争论导演、编剧、投资人到底谁是作者。为什么会出现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这跟节目开发是一个道理,它也需要流程化的操作,所以要理顺这个生产关系。除了原始的所有人以外,引进方也要理顺这个关系。

  第三是要保护权益的受让人,也就是买家。比如节目同质化的问题,电影和电视剧也存在同质化的问题。因为有一个成功者花了很大精力做成一个节目以后,其他人从各方面抄近路。这个现象是我们这样一个“山寨”大国没有办法避免的。前一段时间也在讨论现在各大卫视为什么愿意花钱购买版权?就是他们意识到了这个行业的壁垒,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合法化的问题。从原创到转让再到使用,都需要法律的保障。

  对于为什么会造成这个情况,也是由于目前节目的同质化现象太严重。不同的电视台或者是影视公司对市场的理解不太精准,细分不够。打个比方,刚才的转椅,其实它只是节目的一个环节,但从它的视觉到商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就是一个体验通道,它是很严谨的,而有些台只是单独做一块,认为是拿到了节目的精髓,这是讨巧,对于电视台自己来说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决?还是一句话,要回到产业本身,也就是回到消费者。消费者在细分市场越来越成熟的情况下,各大电视台,包括影视公司,应该找到自己需要的那一部分,而不是什么火就做什么。

主持人:像您刚才提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要求,符合要求才可以,但符合要求不是容易的事情。有没有其他的,像整个过程中,拿《中国好声音》举例,之前的商标就是拿话筒的商标,是注册成商标保护了,包括英文名字也注册成商标了,如果抄袭这个就肯定侵犯商标。比如那个椅子,之前也是没有这种转动的模式,这个用什么保护,就可以把这一部分保护清楚了。这样的话,对版权方来说,他很明确地知道这个节目中的这个东西是我的,你如果设计这个就可以告你。如果只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对他们来说太不确定了。

  黄星:我举一个实例。前段时间我们在做电影产业杂志。我们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出版,尤其是杂志,它有栏目的设置,有版块,还有基本的设计范式或者叫样式。我们遇到了一个问题,比如说《好莱坞画报》要告国内的一家杂志。第一名字没用它的,第二我们没有用文章。大家都说内容,我也没用,我也有我的相应的栏目主编或者是记者,或者是撰稿人,这些东西都是原创的,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有一点,整个的栏目设置,包括整个设计,可能都在模仿它。他们就要告我们。

  这个事情最后没有走到司法的层面,有很多的原因。我们谈电视节目也是一样的,电视节目的很多版块。他们是很明确的,非常清楚的跟我们中方讲这就是我们的东西,你不能拿。最后的情况是展开一次谈判,讨论这个东西能不能用。第一我们没有用你的品牌,第二是没有用你的内容。即使要付费,我们应该怎么做。等到最后这个事情就无解。如果美方要告,我们作为国内的出版方,我要怎么跟他们打。

  我们保护创作者,它的相关成本会提高。我们不但要开发,还要保护,一个是成本提高。第二是要绞尽脑汁保护。在目前制播分离的情况下,这会产生很多问题。刚才我们讲的最终目的是让消费者能够有更多的选择,这对投资人会有一定影响。是不是会产生影视投资的成本会提高,风险会加大这样的问题?我们的目的是一定要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这个是没有异议的,但我们为什么要谈保护?还是要回到投资者和生产者的角度。我觉得这个方案很好,但很贵。

主持人:有律师就问为什么现在呼吁声这么多,但真正诉之法律的特别少。是不是因为存在的风险太高,所以大家不愿意涉及到法律问题?

  黄星:因为我们讨论节目的模式或者版式,像刚才王军律师提到的《爱情公寓》。从我们的角度来讲,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都有类型,类型是不是被保护的?肯定不是。如果说这个类型是你开创的,这是不可能的事。我们讲到具体的类型是有很多叙事的模式,这个叙事模式受不受保护,也保护不了,这是基本创作规律的问题,我不能说把这个基本的规律变成独自垄断的东西。如果我们确实过度保护,包括我们太较真,我还是比较赞同整体和系统。如果我们专门为了一个点,这确实很不利,因为大家确实容易在这个问题上有惰性。我们现在讲单一类型的电影,从消费体验来讲,比如功夫片、动作片、武侠片,如果单独是一类的话,它已经没落了,现在就需要大家创新,有新的类型来嫁接,有功夫,有爱情,就是不同的娱乐体验,或者说整个呈现方式进行改变。这也是目前整个行业一直在探索的。如果基本的故事架构、人物关系和基本矛盾,只是换了一个名字或者情境,即使法律制裁不了,如果我们的本土化做不好,大家也没有新的体验。我们现在面临太多这样的问题,基本上就是大家套用相同的东西。这是现在存在的很严重的问题,我们没有具体的系统开发。

【观众提问】

律师X: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有关于节目模式的问题,国内是有案例的,有关于《幸运52》在山东的案子,山东法院简单地把这个问题处理为节目模式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有相关的表述。它的表述逻辑就是因为这个东西在美国做过版权登记,根据伯尔尼公约,应该受到保护。我觉得这个说理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就是版权模式在美国的版权登记有什么效力,在诉讼中有什么作用?国外是不是有版权登记。

  黄星:每个节目都有一个流程,编导们都知道几点几分录什么。如果我这个流程可以这样做,其实是很好的东西。因为整个流程可以很书面地展现出来,这还不是我的视听作品,只是前期的准备,这个准备有点像咱们说的菜谱。如果说你的流程都按我的计划走,是不是构成了在知识产权上的侵权。比如像美国的版权登记,我没看见他们的原件,不知道怎么样,如果再加上商标权登记,这个是有可能的,起码从我们从业的经验来讲是有这个东西存在的,不是我们只看到了结果,就像剧本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