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 坦桑尼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在坦桑尼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适用于本地企业,也适用于外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企业商标专利注册及许可代理处、坦桑尼亚版权协会、植物新品种权利登记处分别管理专利商标注册、版权注册、植物新品种注册的相关事务。
 

专利
  《专利法》(1987)管辖专利的保护。坦桑尼亚还同时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创造协定》。坦桑尼亚专利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注册的专利(除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审美创造、计算机程序或资料介绍)需要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在工业上充分适用,就能申请专利。每年需缴纳一定的年费,发明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是7年。一旦专利局收到有关通知,由ARIPO(指定坦桑尼亚)授予的专利就可受到保护;由PCT(指定坦桑尼亚)授予的专利也同样受到保护。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1个月。
  

商标
  坦桑尼亚《商标和服务标志法》(1986)修改于2002年的第326条修正案管辖商标的保护。坦桑尼亚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且坦桑尼亚遵照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创造协定。任何标志只要是可见的,可用图形灵活展示的,且可以区别于其它商品或服务就可以注册。根据《商标和服务标志法》(1986),任何带有内在欺骗性或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都不能注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7年,期满后可以10年为单位永久续展。商标申请书必须以规定的格式提交给坦桑尼亚商标局。坦桑尼亚商标局接受商标注册之前,都要求有一份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证明。由ARIPO(指定坦桑尼亚)注册的商标在坦桑尼亚同样受到保护,其期限是10年,且可续展。
  

工业品外观设计
  坦桑尼亚本地没有外观设计注册的机构。只有通过ARIPO注册的外观设计在坦桑尼亚可以得到保护。ARIPO(指定坦桑尼亚)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著作权
  著作权是受《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保护的。坦桑尼亚也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制定的伯尔尼公约》(1886)的成员国。按照法律,著作权是授予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作者的一种产权。著作权也授予录音、电影、广播、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发表作品的作者。一件作品可同时享有几种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一生加死后50年。对于联合署名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最后离世的作者的一生加死后50年。对匿名或笔名作品,除去某些例外情况,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自作品首次完成、首次完成待发表或首次发表的日期起50年,都以最近的日期为准。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同匿名作品。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作品制作之日起25年。
  

植物新品种
  如果植物育种者的新品种具有新颖性、独特性、统一性及稳定性,就受2012年的《植物品种权利法》保护。独特性指,在申请授予植物育种权或在其他任何国家为其他品种申请登记备案时,植物品种可以跟其他任何已存在的,被公众所熟识的品种明显地区分开。稳定性指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在一个特定繁殖周期即将结束时,仍然能够使该新品种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维持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其独特显著性及可靠性的合理程度。统一性指植物品种的变体具有可描述性、可预测性及在商业上的可接受性。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是20年,藤本植物和树木的保护期是25年。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从申请提交后第二年起需每年提前缴纳一定的年费。若没有在到期日前支付,则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并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支付维持费,且该期间内,无法享有植物新品种所有人的权利。若在该宽限期内仍未支付费用,该权利将失效。在所登记的权利届满前六个月内,所有人可申请五年的延长保护期。
  

本文由坦桑尼亚LexglobeLLP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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