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 柬埔寨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柬埔寨知识产权概况

柬埔寨全名柬埔寨王国,通称柬埔寨,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公元1 世纪就建立了统一的王国。20 世纪70 年代开始,柬埔寨经历了长期的战争。1993 年,随着国家权力机构相继成立与民族和解的实现,柬埔寨进入了和平与发展的新时期。2004 年10 月柬埔寨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第148 个成员。

柬埔寨政府从1995 年开始草拟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和设计保护法》、《版权及其他权利保护法》等。其中,关于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的法律于2001 年10 月被内阁采纳,关于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于2001 年12 月通过、2002 年颁布。柬埔寨于1996 年10 月与美国签订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1997 年3 月与泰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另外,作为东盟成员,柬埔寨已经批准了“1995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框架”的实施。

柬埔寨成立了一个部际间的知识产权协调组织——知识产权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工业、矿产和能源部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管理以及该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贯彻执行,具体工作由该部的工业产权司负责。商务部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管理,该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贯彻执行,以及知识产权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司负责。文化艺术部负责版权的管理、该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与贯彻执行;具体工作由文化艺术部的知识产权处负责。

进入新世纪以来,柬埔寨政府已通过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长足进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包括:《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002 年)、《版权与相关权利法》(2003 年)、《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2003 年)《育种者权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2008年)等。

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2003 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与工业设计法》,主要目的为保护在柬埔寨授予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注册的工业设计。专利是指为保护发明所授予的权利,有效期为20 年。实用新型主要是为保护具备新颖性及可实现产业化的实用新型,有效期为7 年,不可延期。具备新颖性的工业设计可申请注册,有效期为5 年,注册后可连续延期两次,每次5 年。

商标、商号

2002 年颁布的柬埔寨《商标、商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柬埔寨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该法规定应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能够证明其已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交该商标全境或区域注册申请的,可取得在柬埔寨的商标注册优先权。该法还对注册程序、失效、集体商标商标许可、商号、侵权与赔偿、环境保护措施、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等均作出规定。柬埔寨注册商标类别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

商标和颜色商标。注册商标保护期均为10 年,自申请日起算,且可以续展。

柬埔寨仅认可“一国用尽原则”,权利所有人对分销和进口享有专有权,并可通过委托或分销协议方式转让给独家分销商。

版权与相关权

2003 年颁布的柬埔寨《版权与相关权利法》旨在为作家、表演者提供与其作品相关的权利,保护文学作品、文化表演、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广播机构节目,以保证这些文化产品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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