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中国香港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自从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香港已建立一套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香港所有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基础都是适用于本地的相关英国立法。

  专利
  对于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的发明,香港可以授予两种专利
  一种是保护期限为 20 年的标准专利。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如果英国为指定国家)都可授予标准专利专利授予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请求记录指定专利阶段,在指定专利局公告后 6 个月内;请求批准中国专利、英国专利或者欧洲专利阶段,在指定专利局授予相关专利后 6 个月内。尽管由于中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香港也成为该条约的成员,但是在指定专利局公告国家申请阶段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 PCT 专利申请必须在香港办理两阶段申请。

  另一种专利是保护期限为 8 年的短期专利。可以首先申请短期专利。短期专利申请中只包含一项请求。在提交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后,可以立即授予短期专利。在《巴黎公约》签约国或者世贸组织成员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主张优先权。

  商标
  香港商标注册制度提供的是地域性保护。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局注册的商标,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并不会在香港自动获得保护。为了在香港获得注册商标保护,必须根据香港的《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办理商标注册。

  版权
  香港的版权法源自英国的《版权法》(1956)(于 1973 年被推广到香港)。此外,香港本地还制定有《版权条例》,《版权条例》规定的是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版权法对作品的著作者或者所有者的保护包括多个方面。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独创的,并且需要一定技能、劳动和努力。如果著作者居住在香港或者作品首次在香港出版,则自动享有版权。同样地,外国著作者居住于《伯尔尼公约》或者《世界版权公约》签约国的,也可获得保护。

  版权是一种自动享有的权利。作品一经创造,版权就出现了。与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等不同,在香港要获得版权保护,并非必须注册。

  香港是一座创造性城市。香港的电影作品、电视作品、音乐制品、出版物、时装、珠宝和图形设计等享誉世界,拥有成熟的海外市场。香港也是国际贸易中心。香港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保护,为投资人提供一个自由、公平的商业环境。

  香港新制定的《版权条例》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生效。《版权条例》不仅对公认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领域提供全方位保护,而且还保护电影作品、电视广播和有线传播作品,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与演员签署专属性录制合同的人员也有权获得保护。

  在香港,要获得版权保护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世界上任何地区著作者的作品,或者世界上任何地区出版的作品,都可以在香港获得版权保护。

  著作者是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人。因此,著作者也是第一权利人。对于雇员创作的作品,雇主是第一版权所有人,但是另行签署替代协议的情况除外。换句话说,雇主有权享有雇员创作的全部作品。

  版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是著作者的一生加 50 年。不过,根据作品类型的不同,保护期限可能有微小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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