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 哥伦比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哥伦比亚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也是以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签署国:《罗马条约》(1976 年),《伯尼尔公约》(1988 年),《巴黎公约》(1996 年),《专利合作条约》(PCT)(2001 年),《国际商标法》(2012 年),马德里条约(2012 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2 年),《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以及《布鲁塞尔公约》(2014 年)。此外,哥伦比亚也是安第斯共同体的成员国。

在哥伦比亚,国家版权总署和司法人权部是著作权事宜的主管机关,国家工业产权局则负责工业产权相关保护。

专利

根据哥伦比亚现有的专利制度,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 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 年,并且对于受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专利制度中还包括保护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的条款,从而增强了哥伦比亚对于TRIPs 义务的遵从性。

虽然哥伦比亚法律对专利规定了20 年的保护期限并且对于受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在强制许可条款、作业需求、生物技术发明、过渡性保护以及同类进口的预防上,哥伦比亚法律还有不足之处。

在哥伦比亚,专利持有者为制止侵权,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自2000 年起,哥伦比亚成为《专利合作协定》(PCT)的签约国。

商标

哥伦比亚是《美洲商标和商业保护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在哥伦比亚,商标要获得保护,需要在哥伦比亚商标专利局注册。商标权不能通过在市场中使用标志获得,除非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并可延展,每次10 年。在安第斯共同体内其他国家或者在任何授予对等权利的国家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将获得优先权。商标权持有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司法补偿办法包括赔偿金和临时禁令。

著作权

哥伦比亚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根据哥伦比亚《著作权法》,艺术作品自被创作完成之时起即享有法律保护。哥伦比亚的著作权保护法律系统由1982 年第23 号法,1993 年第44 号法,《卡塔赫纳协定》第351 号决定及《刑法》组成。1993 年的著作权法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特别授权首席检察官负责打击盗版。

当著作权人为自然人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80 年;为法人时,保护期限为作品公布之日起50 年。著作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司法补偿办法包括赔偿金和临时禁令。哥伦比亚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可享有著作权的客体,不过并未将其归入文学作品一类。哥伦比亚法律不保护半导体版图设计。

2016 年 6 月 22 日《版权法修正案(知觉障碍者获取版权作品或其他事项)》生效。该法案对印刷品阅读障碍的定义很广,规定阻碍或妨碍一个人阅读一部作品原始形式的疾病为印刷品阅读障碍,适用于文学、音乐、艺术或戏剧作品,但不包括电影作品。法案通过后,非营利组织内(包括政府在内)专门为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提供复制品,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为此目的规避一个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就不再构成侵权,前提是作品不能以类似形式通过商业购买获得。该法案还允许知觉障碍人士为自己以专门形式制作或获取一个作品,允许为此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在必要时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

根据安第斯共同体第486 号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确为秘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为确保不泄露,需持有人建立保护机制的。

在一定条件下,此种保护使商业秘密免遭未授权使用、处置和/ 或泄露,尽管此种保护并未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为使权益不受损害,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不正当竞争和/ 或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补偿办法包括赔偿金和禁令。

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包括处于保密状态并且具有有效商业价值,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为此,商业秘密持有者需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产品的信息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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