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 日本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20世纪后期“泡沫经济”的崩溃使日本人明白了创造、保护以及利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起,知识产权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体系,后者又可细分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日本专利局是日本主要的知识产权政府机构,在保护工业产权、促进日本工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于2005年4月1日建立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是日本另一个独特的知识产权机关,它是东京高级法院的分支,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

为了平稳推进内阁2013年6月决定的“日本复兴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基本方针”,实现未来十年内打造“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近年来日本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日本也采取了措施以融入知识产权的全球体系,例如,日本于2014年6月24日正式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该协定已于同年9月24日对日本生效;此外,日本于2015年2月13日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常简称为“海牙协定”),该协定于同年5月13日对日本生效。

专利

在日本,所有专利申请都会在提交后18个月内公告。专利获得批准后,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外,日本的《实用新型法》(2005年4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修订)也允许注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5年,从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2006年,日本每年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数量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超过400000例)。自2009年起,这一数字维持在340000左右,2015年降低至325,581。2014年,高校及技术授权组织申请的专利数量较前一年有所增长,其中东京大学、东北大学和东京工业大学是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学校。与国际上其他重要知识产权机关[主要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相比,2009年至2013年日本专利局接收到的专利申请趋于平稳并呈现缓慢减少的趋势,数量在五所机关中位列第三。日本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自2006年逐年下降、授权数量逐年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继续下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小幅增加。

为了更好地建立用户友好型知识产权体系,日本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内阁于2014年3月11日通过了部分修改《专利法》及相关法的法案,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于5月14日作为第36项法案颁布,并于201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专利法》较之前的法案有以下变动:

1.建立新的专利异议制度,专利授予速度更快,且在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判中,原告限定为与该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人;

2.救济措施得以增加,以确保诉讼程序更为快速便捷,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时,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得以延长;

3.修改后的专利代理人法重新定义了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和工作,以提高其服务质量。

2014年4月,日本开展了一个新的项目,将中小型企业和风险公司每年的专利费用减少至以前的1/3。

近年来,在国际融合与合作方面,日本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2014年1月,日本同12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开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的协议,并于同年的9月1日与哥伦比亚正式开始实施第一个项目。

2015年6月5日,日本最高法院的公布的一项新决定,进一步提高了方法表征的产品专利申请难度。

2016年3月,日本正式递交加入PLT条约(Patent Law Treaty)和STLT条约的批准书,2016年6月11日正式生效。

商标

2007年日本的商标申请数量达到峰值,为143221例,在此之后的几年,这一数字维持在100000到120000之间,但是在2015年攀升到147283。在2014年,资生堂株式会社、三丽鸥株式会社、富士通株式会社是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最多的三个公司,服务行业、机械行业是数量最多的两大领域。

随着商业发展,旧的《商标法》已经过时,日本最近对其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地域性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扩大至商业组织、工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部分特定非营利组织,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特别立法所创立的协会。另外,一些非传统的商标如颜色、声音等在日本也获得了新《商标法》的保护。

在日本,商标注册前保护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标识的所有人必须证明相关标识在日本具备一定知名度,并且如果消费者使用了未经许可的相同或类似标识会造成混淆。自从1990年以来,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数次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对窃取商业秘密(例如专有技术、客户名单、销售手册和实验数据等)的行为进行预防。《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经过彻底修正,规定如果任何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信息侵犯了商业秘密,但是仍然不适当地使用、获取或者披露该信息的,法院可发出强制令。2005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引入刑事处罚,并且提高了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尽管如此,由于司法程序的关系,在执行阶段很难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著作权

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在版权注册上,日本坚持非形式主义原则,即版权注册并不是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不过,日本文部省却保存有一份注册表,里面记录了作品的首次发行日期、程序作品的创立日期以及版权转让情况等。

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是为方便所采用的、具有集合意义的术语,包括作者权(狭义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种。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表达了思想或情感;(2)是一种表达方式;(3)具有原创性;(4)是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作品。权利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侵犯他人著作权须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为更好地融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相协调,日本于2014年5月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同意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延长20年,这意味着日本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将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此外,日本也于2014年6月10日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是日本近年来在著作权领域的又一发展,表明其打造自身知识产权体系的决心。

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6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尚未众所周知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实用的技术上或经营上的情报。按照这条规定可知,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作为秘密进行管理,指的是此种管理达到第三人不以非法手段就不能获知其商业秘密的程度;二是必须在经营活动中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上或经营上的情报,主要指在经营活动中被采用,并取得经营效益或得到改善,并非任何情报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三是尚未众所周知,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持有者的管理,其他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得知的状态。然而,由于反向工程得知某一项技术的情况错综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植物新品种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受《农业种子和种苗法》保护的植物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物、苔藓类植物、多细胞藻类和其他植物。此外,日本还将蘑菇列入受保护品种的范围,这一规定涵盖了几乎所有在日本农业中种植的蘑菇品种。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满25年,如果申请保护的品种为木本植物则为3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法》保护的客体是“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其定义见于第二条第2款,即“线路布局”是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的电子元件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的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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