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尼日利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鉴于知识产权在全球经济中的发展趋势及其带来的挑战,尼日利亚已经签署多个国际条约和公约,以创立一个高速发展的通道,保护作为无形商业资产的知识产权,以及商标和产品质量。尼日利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版本)、《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签约国,1995 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

尼日利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与技术信息的部门主要有以下几个:商业部负责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的注册与管理;著作权委员会负责所有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与管理;国家技术获取与促进办公室(NOTAP)负责工业与经济发展关键技术的引进,通过下设专利信息与文件中心(PIDC)向企业及研究院提供免费信息;食品与药品管控局(NAFDAC)负责对假冒伪造药品及其他混合物的监管;广播委员会(NBC)负责规范尼日利亚的广播产业,包括电视、广播、有线电视和卫星传输;国家电影和录像检查委员会(NFVCAB)负责评估、分类和登记电影及录像作品和全国电影网点,监测电影和电影网点。

尼日利亚通过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而在现行立法中没有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和未披露信息的规定。不过,正处于国会审议阶段的工业产权法含有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的内容。现行法律仍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专利与设计法规定如果所需文件齐备完整,注册员可签发并公布专利,但并没有要求注册员对专利申请开展实质审查;著作权法没有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包括在内;商标法没有刑事程序和处罚方面的规定。尽管如此,这些法律文件总体上符合WTO 规则,也没有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商标

在尼日利亚,商标通常依据《商标法》(2004 年尼日利亚共和国法汇编T13 章)进行规范管理。该法于1967 年6 月1 日开始生效,对于服务商标的注册没有进行规定。不过在2007 年,商标专利及外观设计注册处根据商标条例添加了服务分类的清单,此后对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会颁发证书。

如果注册机关认为某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并且未注册过,则会对该申请人发出接收公文。该注册申请随后会公布在商标公报上,使得第三方可以对注册申请提起异议。如果在公布之日起2 个月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对注册申请提起异议,则该商标已被注册。

申请注册的整个过程需要12 到24 个月。商标一经注册,其有效期应当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7 年内有效,到期后每十四年可续展一次。

商标注册不是自动获得的,因此所有与商标有关的事项(例如搜索、认可、接受、注册)需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这种不足有时候可能导致诸如重复注册之类的错误,注册机关可能接受2 个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接受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如果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发现这种情形,则必须确认其对于该商标的所有权,因为在尼日利亚的商标注册实行优先申请原则。

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于1988 年颁布。在尼日利亚,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的全部内容或实质性内容享有独占性权利,无论作品是以原创的形式还是从原创作品衍生出来的可辨认的任何其他形式。然而,该独占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守某些法定例外,包括为研究目的而进行的特定行为、个人使用、在教育机构中的批评、评论或使用等。

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摄像电影、音像作品和广播节目。尼日利亚的知识产权相关作品对该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只有原创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要想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有其合适的载体,即直接或在其他机器、设备的帮助下,作品可以被人感知、复制和传输。作者拥有对作品的复制权。在尼日利亚,对于著作权没有注册的要求。根据著作权法,所有符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自动获得著作权。

尼日利亚著作权委员会是管理尼日利亚所有著作权事务的法定机构。该委员会经常开展各种讲座和研讨会,向大众和作者普及著作权知识。其职能包括检举盗版和其他侵犯行为,协调尼日利亚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为作者及其作品维护一个有效的档案库。该委员会还为著作权所有人签发证明,证明其对作品拥有的权利。法律有对于著作权侵权民事和刑事制裁的规定。

(本文由尼日利亚事务所 Strachan Partners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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