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 丹麦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丹麦知识产权概况

在丹麦,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法律都与欧洲的法律相一致,知识产权在丹麦得以妥善保护和尊重。

丹麦是欧盟的成员国之一,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曾参与制定大多数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丹麦专利商标局一直在积极参与制定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它也是北欧专利研究所的三个专利局之一。

丹麦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注册已惠及格陵兰岛地区和法罗群岛,但欧洲专利、欧盟商标和设计并未涉及该地区。马德里协议已经通过2011 年国际商标注册,协议中指定丹麦国家专利而非法罗群岛覆盖格陵兰岛。根据马德里协议规定,一项丹麦国际设计预计将会覆盖法罗群岛,这项新的立法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

专利

丹麦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正式会员,这意味着已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在丹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一旦系统就位,欧盟专利也会覆盖丹麦地区。如果欧洲专利的文本是用英语写成的,则必须要把该文本翻译成丹麦语,目的是为了使该专利在丹麦得以实施下去。

丹麦专利立法已在很大程度上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协调一致,并且与欧洲专利公约有很强的相似性。

丹麦专利申请在提交给丹麦专利商标局后,后者将对其进行查新和专利审查。没有必要对审查提出单独的要求。第一次提交的包括检索报告和专利性意见的报告,将在归档日期后的六至十个月立案日期之内予以出版,例如在12 个月的优先日期之前进行。丹麦专利申请可以用英语书写并审查,但专利申请书必须在批准前翻译成丹麦语。

正如欧洲专利一样,丹麦专利权的公布会诱发一个长达九个月的公示反对期。当反对期限已届满时,如果第三方反对本发明的专利性,他们可以要求取消该专利的整体或部分。此要求可以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或国家法院提出,其既适用于国家丹麦专利,也适用于欧洲专利,在丹麦具有法律效力。

丹麦专利商标局已经和大多数其他的专利局包括中国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一个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丹麦专利商标局的高速公路制度同样适用于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工作产品。自2014 年1 月起,丹麦专利商标局也加入了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系统。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系统由一些双边协议组成,这些协议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产品,为申请人提供一种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的方法。欲知更多关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系统信息,可查询:www.jpo.go.jp/pPPH-portal/index.htm。

北欧专利研究所是由丹麦专利商标局建立,挪威知识产权局和冰岛专利局均为国际搜索权威,并且也是国际初步审查机构。它也会补充国际检索,并且如果丹麦或其他北欧国家有望构成重要的已有技术,则这样的搜索可以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实用新型专利

与许多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在丹麦也可以申请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虽然产品的过程索赔是允许的,本实用新型专利只授予产品、设备和用途,而非方法。从申请日期开始,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可以长达十年之久。

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新颖性和非显著性审查。如果选择在注册几个月后不要求检查实用新型专利,则直到优先日期之后的15 个月后才会予以公布,除非明文要求提前公布。

联合国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稍后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检查。由于检查是执行法院的法律实用新型专利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要求通常是由业主提出,但任何人都可以要求进行检查。

判例法表明,已获批准和审查过的实用新型专利是相对比较强大的武器,它们可与专利在平等的基础上执行,包括可能的禁令。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整个文本必须是用丹麦语撰写,自2015 年五月起,实用新型专利范围还包括法罗群岛。

补充保护证书

具有法律效力的欧洲专利组织对国家专利的最大保护期是二十年,但是根据营销授权日期,对药用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保护期限可以延长至五年之久。这受欧盟立法制约和管制。

补充保护证书保护活性化合物或化合物的组合,此二者受专利保护,并获有关当局如欧洲药品管理局授权,允许在市场出售。补充保护证书条款在专利到期时开始执行,且期限不能超过五年。然而,如果药品检测计划已经获得批准,且该计划涵盖所有欧盟成员国,则医药产品补充保护证书有限期可以延长六个月。

补充保护证书的申请必须在颁发营销许可或授予专利权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补充保护证书必须适用于每个欧盟国家。

商标

欧洲商标制度的变化

一项欧洲商标新规定在2016 年3 月23 日生效。这项新规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把名字由CTM 改为欧盟商标,这样能更好地反映出管辖区域的地理范围。同时,商标和设计局已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商标将依旧是一个多类系统。然而,当前期基础申请费涵盖三类时,新的基本费用只包括一类,每个额外的种类有单独的费用。这种收费新结构会尤其影响续期费,因为变化反映了与今天相比,在数量上有显着的减少。

最终,在案例C-307/10“知识产权的翻译者”中,由于遵循欧洲联盟法院的决定,新规则在实践中反映了变化。因此,一个等级标题不再覆盖这一等级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但是只有那些可以被自然理解的东西可以被实际的措辞所替换。列表中的商品和服务的每一条款必须清楚明了,并且准确,以便于被接受。

以上几点是一些最重要和实际的变化。更多变化和详细官方信息将会予以公布。

丹麦商标保护

丹麦是欧盟唯一一个可以单独使用商标权的国家。因此,要建立一个商标权,不能强制注册。然而,此种方式经常被推荐,是因为它可以证明注册权的存在。为了证明存在可单独使用的商标,有必要提供大量的文件。

丹麦专利商标局的工作相当有效率,通常商标权可在最短五到八个月内获得。商标包括单词、名称、设备、立体三维形状、标语、颜色、声音,以及商业外观。除了经典的商标注册,也可以获得集体商标的权利、证明商标和服务标志。违背道德标准的商标或者公共秩序是不允许注册的,通用条款、国家地理名称、旗帜、象征和标志符号也是不允许注册的。非独特的商标只能通过使用证明已经取得的独特性,即可完成注册。在丹麦,可以有机会获得零售服务商标的注册,它能够明确地定义问题中关于服务的性质。

如果申请人不在丹麦或欧盟成员国境内,则必须由一个当地的代表代为提交申请。律师不必要拥有权力,既不需要合法化,也不需要公证。

与大多数欧盟国家一样,在提交丹麦国家商标申请时,假如申请是在六个月期限内提交,可以作出优先权声明。国际注册可以以丹麦注册为基础,正如可以通过马德里协议,在国际注册中指定丹麦一样。

一旦提交丹麦国家商标申请,会对该申请的正式手续、分类、清晰性、描述性、独特性、欺骗性或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进行检查。如果申请人未告知这些在先权利,引用本身不是拒绝的理由。如果在先权利持有人欲阻止申请人,他必须提出异议。因此强烈建议建立一个注册商标监测站,确保通知到客户关于任何应该反对的新商标申请。

一旦正式审查申请,公布商标,长达两个月的公示反对期也随即开始。如果在公示期限截止之前依旧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该商标最终确认有效。

商标申请的反对意见可基于在先权利,如冲突的商标注册。但是也可以根据商标非独特这一论点进行申述,证明这是误导、欺骗或诋毁,对个人名义、公司名称或设计权利的著作权或权利的破坏。在关于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受国家保护的徽章、旗帜等的国际规则中,也可以发现有关反对的条款。

在大多数的欧盟国家,注册商标权可以获得全部或部分许可,许可证可以是专用的或非专用的,不需要记录许可协议,以维持其有效性。

一个全国性的丹麦商标注册赋予了所有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 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权利。同样,持有者有权反对随后的冲突商标,有权起诉侵犯商标权的混淆性相似商标,有权申请海关扣押假冒进口商品,当然也有权授权商标、销售许可证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是从注册日期之后十年,之后必须每十年更新一次。注册日期五年之后,商标从属于使用要求。然后如果不使用商标,则商标很容易面临被取消。如果不能证明使用了商标,则该商标的全部或特定商品和/ 或服务的权限将会被取消。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保存文件材料,以便应对这样的取消行动。

接着欧洲法院在2012 年夏季作出了关于知识产权译者的决定,丹麦药店贸易联盟和欧盟的其余商标权威机构一起制定了一系列不精确的条款,并且已经实施了一种新的常见做法。因此,建议在申请前先寻求合格的协助。

设计

可以在丹麦获得国家设计权利。提及设计,可以是关于任何东西,只要它技术性不太强即可。经典的设计案例是首饰、包装、工具、玩具、家具和家用电器。也可以是一个网站或智能手机申请书的外观。功能性和技术特征不能通过设计保护;然而,它可能有资格保护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在丹麦获得设计登记要求相当简单,只要该设计必须是新颖的,并且必须有个性即可。

一个长达12 个月的宽限期,可以使一项设计的所有者通过如投入市场的方式来检测他的设计的市场价值。根据丹麦法律,这并不会损害设计的新颖性。所有者应该十分小心,然而,他依然面临自己的注册设计不能走出国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宽限期只适用于丹麦,而非欧盟的设计。

要想在丹麦获得设计登记,必须向丹麦专利商标局提交一项申请。如果申请者本人居住在欧盟,该申请需由本人提出,如果不在则委托当地代表提出。

申请表中必须包含申请人信息,设计的图片和其他可能有利的信息。关于设计的图片可以是绘画、照片、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或其他形式。

一旦提交申请,将按照有关手续进行检查。根据要求进行新颖性检查,但是不会自动形成申请程序的一部分。

如果检查手续一切就绪,就会对该设计进行反对公示。公示反对期为期两个月,之后注册将确定为最终版本。

针对一项设计注册申请的反对意见,可以基于该设计缺乏新颖性,缺乏显著特征或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提出。

在丹麦,注册设计权赋予其所有者在贸易过程中开发使用设计的权利。不会阻止个人重新复制该设计,以供自己使用或享用。

一旦成功注册一项设计,该设计有最高25 年的使用寿命。为了保持效力,必须每五年对其更新一次。

作者:玛利亚·戴姆·詹森,律师;马卓宁·瓦尔贝格·罗德,欧洲专利律师

(译者:李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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