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 斯洛伐克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根据《第575/2001 号政府和中央行政机关法》,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工业产权的保护机构,内容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商标和原产地/ 地理标志。

该部门也负责维护专利商标文件并向公众公开,并具有特殊专利信息中心的职能。

在国际关系领域,该部门负责执行斯洛伐克签署的与工业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斯洛伐克从2002 年7 月1 日起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2004 年5月1 日成为欧盟的成员国,2009 年6 月21 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专利

规范发明专利保护的法律为2001 年第435 号关于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及对部分法律语句的修订法,以及该法所修订的2002 年第402 号法。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且可应用于工业生产才能被授予专利,授予前须经过初步和实质审查。如申请人在申请日起的36 个月内提交相应申请,授权机关应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化学产品和药品也可授予专利专利有效期为20 年,从申请日起算。维持专利保护需缴纳专利维护费。

实用新型(小专利

2007 年第517 号关于实用新型及部分法律的修订法规定了实用新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技术方案可作为实用新型受到保护,前提是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且可投入工业应用。根据现行法规,某些制造方法也可受到保护。该法允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者就某项较早的专利申请或欧洲的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从申请日起4 年,可以应申请者要求延长两次,每次3 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

根据2002 年第444 号工业设计法,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必须符合形式和实质要求。新颖性和设计具有特点是对工业设计的注册和认证的基本要求。工业设计是指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通过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或产品本身材料或其装饰体现。工业设计的有效期为申请日起的5 年,该期限可应权利人要求延长4 次,每次5 年,即工业设计有效期最长为申请之日起25 年。

商标

2009 年第506 号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可注册条件。可与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区分的文字、图形、三维或合成标志都可注册为商标。法律详细规定了不能注册的情形,包括不能注册为商标的符号。例如,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包含各国官方名称的标志,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型的标志,众所周知的地理标志,邪教组织名称和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的标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 年,从该商标申请日起算。如商标所有人申请并支付相应管理费用,可再续展10 年。

补充保护证书

根据《2009 年5 月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469 号关于为医学产品建立补充保护证书的决议》和《1996 年7 月2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610 号关于为植物保护产品建立补充保护证书的决议》,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为医学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颁发补充保护证书。

补充保护证书保护医学产品和植物保护产品。补充保护证书只颁发给本专利所有人或其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

欧洲药品检验局授权对该医学产品开展儿科应用试验研究的,该医学产品的保护期限可延长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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