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 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保加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保加利亚共和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二是保加利亚缔结、参加并批准的国际协定与公约,其作为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进行实施;三是欧盟的相关立法。

为了实践中更好地解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受理和授权问题,保加利亚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若干的实施细则。保加利亚是所有主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缔约国, 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字国,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约束。

发明专利

《发明与实用新型登记法》(简称专利法,2007 年修订)是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规定,任何技术领域的具有新颖性、发明步骤和易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均可以授予专利保护。

保加利亚于2002 年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作为缔约成员之一,只要欧洲专利公约承认的专利经确认程序后,立即在保加利亚生效。

专利权属于有权提起专利申请的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项发明提起申请,专利权属于最先提起申请的人。

根据保加利亚专利法,发明的独占性权利是通过授予专利权而获得的,而且该权利包含对该专利的使用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禁止第三人使用该发明的权利以及处置该专利的权利。

保加利亚授予发明专利的排他权期限是自专利申请之日起20 年,每年需要交纳年费。保加利亚《专利法》也规定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根据保加利亚法律,符合新颖性和原创性要件的工业外观设计可以由国家专利商标局授予证书,并进入国家登记系统。首次保护期限为10 年,可续展到25 年。

商标

为符合WTO 下的TRIPS 协议和欧盟联盟条约的要求,保加利亚现行《商标法》是1999 年12 月14 日生效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其原先于1967 年12 月5 日颁布的《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同时废止。现行《商标法》于2005 年和2006 年修订,基本采用了欧盟标准,用以规范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暂停、续展与保护。

根据保加利亚《商标法》,“商标”是能够将某种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以及能够代表地域的符号;所有商标申请都必须符合《商标法》公布的基本要求,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从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生效。

在保加利亚,商标保护的期限是10 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 年。如果商标在5 年内没有使用,则商标保护终止。

著作权

保加利亚于1993 年制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该法第3 条对受保护作品进行了全面列举,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其作为文学作品)。没有作者许可,禁止利用受保护作品,除非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可以有例外。自2000 年以来,保加利亚《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开始与欧盟和国际条约相统一,包括2011 年3 月出现的重大变化,即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合同谈判中引进政府仲裁。

根据保加利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法》(2011 年)规定,文学、科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作品,其类型、表达形式、特点、交流方式或对象均应受到本法的保护,思想、技艺、体系、运行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等不受本法保护。

保加利亚著作权包括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权利。根据保加利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延续到作者死后50 年,即使作者死后出版或公开发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应延续到最后一位作者死后50 年为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集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延续到该作品首次出版或发表后的50 年。

文章内容归本刊版权所有,若要转载,请先获得本刊同意,并需标注出自《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名录》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查询及评价系统

知识产权人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