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之三)总第58期 文/郭寿康 黄晖发表,[商标]文章 |
本文旨在从法律实践的层面,揭示中国商标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作者搜集了1993年至2009年间,法院或商标管理机关对于在商标权利获得和行使中常见的、典型的纠纷处理结论,并进行了分类、摘要和评析。作者对这些材料的归纳总结,将大大方便读者对中国的商标行政和司法实践的理解。通过阅读,读者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对于同一类问题,主管机关如何运用商标法律或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决。本文选取了200多个具体案件,涉及的判决或裁定文书近300个。
第二部分 权利的行使
(一)商标侵权
商标使用【商标法 5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105. 在“伟哥”立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中【(2009)民申字第 268 号】(10 CTMR),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他人此种方式的使用不构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06. 在“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 72 号】(10 CTMR),长沙中院认为,擅自改变商品的速度等级,构成商标侵权。
107. 在“海尔”商标侵权纠纷案中【(2008)青民三初字第 37 号】,青岛中院认为,被告虽然只是在冷柜端档上使用了原告商标,仍然可能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108. 在路易威登商标与外观专利冲突案中【(2009)高民终字第 2575号】,北京高院认为,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属于面向市场消费者的非法使用商标的行为,该申请行为本身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被诉外观设计专利已与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冲突。
相同商标认定【商标法 52.1;商标法司法解释 9.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109. 在“鳄鱼图形”商标侵权纠纷案中【(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 307号】(4 CTMR 186),长沙中院认为,虽然两个鳄鱼的朝向不同,但这一点容易被公众忽视,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相同。将相同商标用于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应推定已有混淆的可能,属于商标侵权。
近似商标认定【商标法 52.1;商标法司法解释 9.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110. 在“老糟坊”商标侵权纠纷案中【(2001)民三终字第 9 号】,最高法院认为,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其差别,就可以推定这两个商标具有造成误认的可能性,构成近似。“老槽坊”与“老糟房”对比,均有相同的“老”字,“槽”与“糟”、 “房”与“坊”字形、发音近似,三个文字的组合顺序又基本相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111. 在“红河红”商标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 52 号】(10CTMR)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判断侵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除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还应关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应考虑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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