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总第67期 米开拉·莫迪亚罗发表,[专利]文章 |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AIA),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专利法的一次关键性的改革。
在AIA对专利法做出的众多调整中包括一项新程序,名为“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这一程序有着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影子,但两者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本文重点列举了现今来看最为显著的几个方面。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一个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必须在专利授予之日起9个月之内提出。
此外,如果第三方针对一项美国专利提出重审申请,而后又发起专利无效申请,依据规定,无效申请将被延后处理。同样,德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的情况下或异议程序进行期间禁止针对欧盟专利发起无效申请。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只能由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起;而现行的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可以由“一个名义上的异议人”提起并被采纳。这样一来,异议人可匿名挑战在特定商业形势下会产生利益关系的专利的有效性,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异议申请。
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的初始阶段,如果异议人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的诸项权利要求中,至少有一项权利“很可能”不能取得专利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拒绝受理该重审申请。与此相对,如果申请符合特定的几项要求即可得到受理。另外,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重审申请后,异议人不得上诉,而欧洲专利局驳回异议后,异议人可以继续上诉。
相较之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至少在初始阶段,对第三方来说,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比美国的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更易操作。
在提供证据方面, 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期间, 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要求证据开示( 虽然与美国诉讼相比, 要求证据开示的可能性较低) ; 而在欧洲专利异议中, 基本要靠异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而不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证据。
此外,异议人可以针对再次授予的美国专利提出重审申请;而在欧洲,在专利权人提出限制自己已授权的专利后,不能再对该专利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欧洲专利比美国专利更加稳定。
最后,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的一个主要根据是该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补充超出了原始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内容。然而, 这似乎并没有构成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中无效专利的理由。众所周知,在审核一项专利是否通过修改使其保护的客体超出了原始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内容范围时,欧洲专利局十分严苛,基于这项理由,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有数百件专利被判无效。
这样看来,较之于美国,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提供了更多质疑已授权专利的机会。
这说明,不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对异议人来说,在某些情况下,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在很多方面比美国的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更加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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