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搜索链接服务的新变化为视角 探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总第151期 文静 阅文集团法律顾问发表,[综合]文章 |
在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版权局举办的“2019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网文作家唐家三少提到,目前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其作品,在数千万个搜索结果中,大约只有几千个是正版网页。对此,他建议“打击盗版应从根源上做起,比如可以和搜索引擎合作,减少盗版被搜索到的可能”。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网络文学作者第一次呼吁联合搜索引擎共同保护著作权了。早在2012年,就有数百位网文作者发表联合声明,呼吁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正视社会责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降低搜索引擎中盗版网站权重、设置前置审核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权利人的投诉等。
近年来,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的大力支持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据第三方统计,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盗版损失规模较2017年降低了21.6%,实现了连续两年的下降,且下降幅度不断加大。但同时,报告数据还显示,无论在PC端还是移动端,浏览器、搜索引擎都是用户阅读盗版小说的第一大渠道1,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文学盗版重灾区的表现依然明显。
在信息传播渠道如此丰富的今天,为何搜索引擎和浏览器依然是用户获取盗版内容的首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基础类应用,拥有庞大的用户规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6.81亿,占网民总人数的82.2%。2另一方面,近年来移动端的搜索引擎产品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给用户获取和阅读盗版内容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从而吸引了大批盗版用户。
搜索链接服务的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进入移动时代,我国搜索引擎服务商也不断对移动端产品服务进行优化升级。在数字阅读领域,移动端搜索链接服务的新变化主要有两点:其一是转码阅读服务的进一步优化,即在屏蔽原网页广告、图片,将文字进行重新排版的基础上,新增添加书架、翻页、目录、字体调节等阅读辅助功能,使得原本充斥弹窗广告和违法广告的盗版网站的阅读体验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其二是针对点击量较高的文学作品,对其搜索结果中的免费阅读资源进行优化呈现,这一点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
笔者经试用发现,目前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占比前六位的产品中,3有三款移动端产品对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三无”网站链接进行了优化呈现,且这三款产品的市场份额占比总和超过了90%。下面以其中一款产品为例,简要介绍这一行为的主要特征:
(一)将“三无”网站链接在搜索结果中置顶并作特殊展示
笔者使用该搜索引擎检索了数十部网文作品,其中较为知名的作品的第一条搜索结果,均以明显区别于其他搜索结果的形式呈现。具体表现为:1.排版格式与其他搜索结果不同,增加了背景和标题颜色的特殊设计;2.链接描述中的信息更加详细,包括正版网站的作品封面图片、作者笔名、作品类型、更新情况、章节目录等。经浏览、核查,相关网站均为免费提供正版内容的“三无”网站。
(二)在搜索结果页和“三无”网站之间设置中转页面并投放广告
上述在搜索结果中被置顶的链接,并非直接指向对应的“三无”网站,而是指向该搜索引擎域名下的另一个页面,该页面中提供了更加详细的作品信息和完整的章节目录,以及多条广告推广链接,用户需要在此页面再次点击阅读,方可跳转至“三无”网站进行在线阅读。此外,笔者还发现,该页面所载的部分作品信息,如封面图片、更新状态等,与“三无”网站不同。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关于“提供行为”的定义,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初始上传行为。如前文所例举的搜索引擎产品,用户虽然在搜索引擎的逐层引导下,以在线阅读的方式获取了盗版内容,但相关内容均来源于被链网站,故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该行为并非法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引入了“避风港原则”,即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见,为侵权行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且其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根据《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则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来认定,考量因素包括传播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行为,以及其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
以前文介绍的搜索链接服务的新变化为例,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一)被链网站侵权事实明显
该搜索引擎拥有正版阅读产品,相关作品在其平台上均有收费章节,因此对于这些作品的版权来源及收费情况,搜索引擎服务商是有理由知悉的,特别是知名网文作品,权利人更没理由免费授权他人传播。因此,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被链“三无”网站的侵权行为是非常明显的。
(二)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侵权链接的呈现进行了编辑和选择
首先,该搜索引擎域名下的两个页面中的作品封面图片、更新情况等信息与内容来源网站并不完全一致;其次,并非每一部作品的首个搜索结果都经过优化呈现,故该行为所涉及的作品及其相关信息有很大可能是经过了搜索引擎的编辑和选择的。
(三)搜索引擎服务商从侵权作品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应当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该搜索引擎在其域名下的一个直接指向侵权内容的页面中投放了多个广告,而在此类推广合作中,搜索引擎与广告商通常按照点击次数或访问流量结算分成,故搜索引擎服务商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与侵权内容的访问流量直接相关。
以上分析仅是笔者基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识,对近年来搜索链接服务新变化的思考,并非基于具体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充分举证和辩论,旨在于展示搜索引擎在当前网文侵权盗版链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当前中小型盗版网站大量存在且打击困难的背景下,搜索引擎对盗版链接进行优化呈现的行为,结合其对转码阅读服务的不断优化升级,为中小型盗版网站提供了持续的流量支持,成为新时期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工作的一大难点。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搜索引擎领域侵权盗版的治理一方面需要权利人加强维权意识,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当认识到,侵权通知的发出并非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必要条件,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放任、帮助侵权内容传播的行为,应当严格适用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
作为拥有巨大用户规模的互联网应用,搜索引擎服务商若能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现有资源和能力范围内,采取建立关键词过滤机制等合理措施抵制盗版,将会对我国网络版权环境的改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艾瑞咨询:《2019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报告》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902/P020190318523029756345.pdf
3.数据来源:http://gs.statcount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