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创作与鼓励传播

总第171期,张继哲发表,[综合]文章

6月12日,欧洲杯开打,熬夜看球、竞猜比分再次成为“老球迷”的日常。但总体感觉,相较以往,本届欧洲杯在国内的受关注程度并不是很高。姆巴佩、C罗的射门依然精彩,但基本只在专业球迷圈子里传播。为什么本届欧洲杯没能一如既往地“破圈”?原因有很多,比如赛事推迟、特殊赛制等。而最近网络上出现的一种观点则更具有说服力。该观点指出,主流媒体与新兴媒体的配合度不够,导致本届赛事的社会关注度不足。具体来说,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与短视频媒体的配合度不够,而这种现象的背后是越来越僵化、集中的欧洲杯转播授权模式。

专业体育赛事基本运营逻辑是“引流—变现”,即通过激烈精彩的比赛吸引社会关注度,再通过体系化的授权合作模式实现IP变现。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是体育赛事运营模式的关键制度保障。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就无法产生高价值的体育赛事。这也许就是欧洲杯、世界杯、NBA等高价值体育赛事多出自于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的欧美国家的重要原因。

多年以来,上述赛事依托于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纷纷建立起体系化的转播授权与合作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巨大的商业利益。随着商业利益不断增加,授权合作机制也越来越僵化。物极必反,现如今,过度僵化的授权机制,在很多时候反而限制了赛事的“出圈”、减少了赛事的流量。可以预知,在僵化的授权机制下,未来体育赛事的变现能力亦将继续下降。举例而言,对比上几届欧洲杯在国内的火爆程度,不难看出,本届欧洲杯的“中国流量”肯定会减少很多;相应地,其在中国的商业价值也必然大幅下降。

说到这里,必须明确一点,并非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导致了体育赛事的流量下降,根本原因在于僵化集中的转播授权模式与薄弱的市场推广能力。回归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理念,作用于电视电影、体育赛事转播这类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既要保护创作、又要鼓励传播。毕竟,有效传播是持续创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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