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状构造类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简评梵克雅宝“四叶草”一案

总第171期,蒋南頔 杭天宇 李昕 路盛律师事务所发表,[专利]文章

梵克雅宝(VAN CLEEF & ARPELS)是世界知名的珠宝品牌,于1906年在法国巴黎成立。自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梵克雅宝品牌得到广大中国消费者的认可和追崇,已在中国树立了独特的品牌形象。“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于1968年诞生,是梵克雅宝品牌旗下最受欢迎的经典作品,一经推出即广受欢迎,因其极高的辨识度,成为梵克雅宝品牌的象征,也是珠宝界最具辨识度的设计之一。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独特设计承载了梵克雅宝品牌历史和品牌价值,是梵克雅宝品牌极其宝贵的商业资产。

由于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深受消费者喜爱,其独特的设计成为很多公司的模仿对象。2018年底,梵克雅宝有限公司(VAN CLEEF & ARPELS SA)发现两公司生产、销售的珠宝仿冒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特有装潢,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两被告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珠宝商品的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梵克雅宝公司相同或极为相近的珠宝商品装潢,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两被告赔偿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50万元。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梵克雅宝公司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商品本身的设计,包括四个中心朝内的圆弧相包围形成的主题形状、正反两面外围均匀排布的金珠镶边或平滑镶边及主平面与边框的强烈对比等,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珠宝类商品外形可以作为“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从语义上看,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商品装潢”的范畴。除了相对容易理解和辨别的、与商品本身可分离的文字图案类装潢外,形状构造类装潢,即属于商品本身但具有装饰作用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同样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中将“包装”和“装潢”并列,因此,将商品形状构造类装潢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品装潢”保护,从语义上看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简称“晨光笔案”)中,明确了形状构造可以作为商品装潢进行保护。

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装潢”并非物品本身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对物品起到装饰美化作用,与实用性的部分可以分离。但对于珠宝商品,其本身除了装饰美化作用外,并无其他具体的实用功能。珠宝商品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均是服务于对美感的传达与表现,一般而言无法将珠宝商品中传达美的部分与珠宝本身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珠宝商品整体构成一种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

“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实践中,涉及形状构造类装潢的案件相对较少,此类装潢被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的难度,较之文字图案类装潢的难度也更大。究其原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号判决中所述:“对于文字图案类装潢而言,由于消费者几乎总是习惯于利用它们来区分商品来源,除因为通用性、描述性或者其他原因而缺乏显著性的情况外,它们通常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形状构造类装潢则并非如此。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相关公众往往更容易将其视作商品本体的组成部分,而一般不会直接将其与商品的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因此,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十分严格,简单归结起来主要分为否定条件和肯定条件两方面:

否定条件:非功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第二条第(三)项排除了限制竞争的功能性形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装潢受到保护。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排除的功能性形状,与商品要实现的功能之间具有唯一对应性,其出发点在于防止产生垄断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和自由竞争。因此,此处的“非功能性”并非要求所主张的形状构造完全不具备功能性,而是不能仅仅具有功能性。对于不由功能性所唯一决定的外形特征、可以从功能性形状中剥离或抽象出的其他外形特征,仍应当认定为可受保护的商品“装潢”。如在“晨光笔案”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设计中的“笔套夹上部有两条半环形镂空,套身上有大圆形缺口,笔套夹下方又配以‘S&’形装饰圈”等特点,同时具备了功能性特点、增加美观的效果和独特的装饰性效果。也就是说,当形状构造类商品装潢在具备一定功能性的设计特征的同时,还具备一定的独特的识别作用和美观、装饰性效果的情况下,即满足“非功能性”特征的要求。

就珠宝类商品而言,其本身的主要功能就是装饰美化,因此珠宝类商品的装潢与珠宝类商品的主要功能是无法分离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就“非功能性”这一受保护要件进行判断?关键在于辨别涉案装潢与商品要实现的装饰美化功能之间是否具有唯一对应性,即涉案装潢是否为珠宝类商品的通用造型,是否为珠宝类商品必须采用的设计。

肯定条件:具有显著特征,足以识别商品来源

“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础在于其识别来源的功能。普通意义上的商品装潢并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只有具有识别意义的装潢,才有可能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来说,其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需要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其二,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

将上述条件与本案具体情况结合分析如下:

否定条件:非功能性

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装潢,其主体为四个中心朝内的圆弧相包围形成的“四叶草”形状,并非珠宝设计所必须用到的形状或造型。作为珠宝首饰,从美学装饰性考虑,有多种形状造型可供选择,因此本案中的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的设计显然并非由其功能性所决定。

肯定条件:具有显著特征,足以识别商品来源

首先,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装潢是否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

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装潢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其既不是圆形、三角形等基本的几何形状,也不是自然界中的四叶草形状,与市面上其他以“四叶草”为主题的珠宝均不相同。此外,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装潢,除主体图形以外还包括金珠/平滑镶边,以及主平面与边框的强烈对比等元素,可以认定其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珠宝产品而言,四叶草的造型显然并非通用造型,并非只体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商品固有特征的造型,同时这种亦非商品自身性质决定必须如此,或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需要如此,或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的形状。基于上述原因,梵克雅宝公司所主张的独特的四叶草造型等元素构成的整体,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作为商品装潢保护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梵克雅宝公司所釆用的珠宝造型及梵克雅宝公司主张的商品装潢,除了基本的四叶草,还包括镶边、主平面与边框的强烈对比等元素,上述元素的组合,与单纯的四叶造型相比,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在梵克雅宝公司大规模的使用之前,并无证据证明该类造型的珠宝已经成为行业通用造型,在梵克雅宝公司之后其他行业经营者的使用行为亦无法直接说明这种显著性的丧失。

其次,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装潢是否已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能够指示商品来源。

在考察形状构造类装潢是否已经具备识别来源的功能时,通常会考虑附有该装潢的商品的知名度。虽然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保护的对象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而非知名商品本身,但附有装潢的商品的知名度,在判定装潢是否有一定影响时,仍然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是因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在实际市场使用中逐渐建立起与商品生产者的特定联系,从而具有了识别来源的功能。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判断必定与商品本身在市场上的表现密切相关,应当结合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额、销售区域、宣传推广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此外,由于形状构造类装潢的特殊性,即其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相关公众一般容易将其视作商品本体或商品本体的组成部分,而不会直接将其与商品的特定生产者联系起来。因此,在认定其是否确实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时,不能对所有类型的商品一概而论,还应具体考虑该形状构造类装潢所附着的商品的特点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

就珠宝首饰类产品而言,众所周知,珠宝在被佩戴时,一般不会露出文字和图形商标,因此相关公众更容易通过珠宝外形来识别来源。而且,从消费心理来看,珠宝商品的相关公众在挑选珠宝时,除了考虑材质和工艺,对珠宝外形设计与品牌之间的关联性往往更为看重,后者甚是常常是相关公众选择一款珠宝商品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各大珠宝品牌都有着自己标志性的设计,这些标志性设计因为其与品牌的独特关联,成为极具辨识度的超级符号,对于品牌来说具有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意义,不但凝聚着品牌的风格和文化传承,也是提升和维持品牌竞争力的核心资产,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本案中的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经过时间的推移和品牌的不断投入,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已成为珠宝界最具辨识度的设计,已经达到不需要任何文字logo就可以让人一眼识别的程度,毫无疑问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具备了区分来源的功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珠宝商品来说,应当看到,其在传达美感之外,还具有彰显身份与地位的功能;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不可避免地与珠宝的品牌与价值相联系。梵克雅宝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已经表明,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在看到采用梵克雅宝公司珠宝装潢的珠宝出现的时候,梵克雅宝的品牌经常会被识别出来。这一方面表明了梵克雅宝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体现出采用梵克雅宝公司珠宝装潢的商品已经通过装潢本身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认定梵克雅宝公司使用的珠宝商品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小结

近年来,珠宝首饰的市场需求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我国珠宝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抄袭模仿的山寨现象,极大损害了众多珠宝品牌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也为行业创新和转型带来巨大阻力,亟待纠正和遏制。

本案所涉的梵克雅宝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作为广受欢迎的经典珠宝产品,其具有的极高知名度和标志性意义,为权利人经过数十年的持续投入和精心维护所取得,是权利人必须捍卫的商业资产。本案的胜诉,不但标志着梵克雅宝在针对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的仿冒行为的维权之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整个珠宝行业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案进一步明确了珠宝类商品外形可以作为“形状构造类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珠宝行业对品牌和设计的保护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一种保护思路和途径;此外,本案判决也充分考虑了珠宝行业及相关公众的特点,使案件的理论依据更为充分,为行业相关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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