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原创与二创:本不存在的敌人,未来可期的朋友

总第174期,张翼翔 | China IP 编辑发表,[版权]文章

今年4月9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及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在内的73家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并声明将对上述侵权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仅仅两周之后,4月23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及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在内的76家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又联合500余位影视艺人发布《倡议书》,倡导短视频平台积极参与版权内容合规治理,并通过技术手段清理和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倡导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在内容制作中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倡导权利人针对侵权严重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积极维权,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版权网络环境。

上述《联合声明》与《倡议书》如同两枚重磅炸弹,不仅引发了影视内容制作及二次创作圈内的地震,更引来了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媒体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各界舆论褒贬不一。一些媒体将上述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的此次联合行动解读为长视频平台向短视频平台的亮剑宣战;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回应此次行动,一些舆论也高度评价此次行动对加强版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积极意义;但也有部分影视二创作者及观众群体指责此次行动是以维权为名行垄断之实,担忧未来影视二创内容的创作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破坏影视内容的创作生态。

抛开各方的立场站位,几乎没有人能否认,长视频与短视频、原创影视内容与二创内容本不应是对立的两端。二创内容固然源于原创内容,但在诸多情形下也融入了二创作者本身的独特创意与构思;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的背景下,优秀二创内容对推动原创内容传播的高效作用亦有目共睹。那么,震荡过后,影视二创作者将何去何从?未来,影视原创与二创内容之间是否有希望达成和解与良性互动,各方又应为此作出哪些努力?我们将借用多位知名影视专业人士及二创作者的双眼,以看清迷雾背后的影视内容生态。

正名:二创行为的概念边界与独创性辨析

要探讨二创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必须对何谓“二创”作出清晰的定义。需要明确的是,“二创”(二次创作)只是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一个概念,而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关于“二次创作”概念的法律辨析,详见本期封面故事文章《互联网传播视角下的“二次创作”法律调整》)从广义上说,一切借鉴或使用了在先材料的作品,似乎都可以归入二创作品行列。但事实上,人类的一切创作行为几乎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前人作品的影响。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影视作品二创内容,将明确限定于以在先影视作品(即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作品)为内容基础,主要通过对在先影视作品片段的再编辑、再加工而形成,且脱离在先影视作品则无法产生的短视频作品,包括目前流行的混剪、解说、吐槽、配音等内容类型。进一步来说,无论二创作品中在先作品与二创作者自身创意的比重如何,二创作品始终都应是一种“创作”。换言之,诸如上述《联合声明》与《倡议书》中重点提到的影视作品切条、搬运等行为,则仅为对在先作品的简单、机械的分割展示,其中几乎谈不上有任何创意成分,自然也就不应归入二创作品的范畴。

总结言之,二创内容是在先作者与二创作者共同的智慧结晶,是在先作品进入公众视野后的一种延伸与再创作。“不过,二创作品中到底有多少是‘拿来主义’,又有多少属于‘创作’,却是几乎无法通过量化手段明确界定的。”知名导演、音乐总监张青喆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道。张青喆先生从事音乐制作已有15年之久,在电视媒体也有10年的工作经验,他从专业性角度对目前主要的二创作品类型的独创性高低作了总体评判:“举例来说,混剪、恶搞类作品中,有一部分必须极大地依附于原始素材,仅加入自己的剪辑和软件自带特效等,缺乏技术含量。而对原始作品的重新改编,则有着相对较高的技术门槛,要求创作者对原作品的结构、编排等专业层面的内容有深入了解,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传承与创新的结合中赋予原始作品新的生命力。显然,无论从专业角度还是普通受众的角度,后者的独创性都要远高于前者——但问题在于,这种独创性程度的差异,终究难以通过明确的量化指标呈现在人们面前。”

既然二创作品中包含了二创作者自身的创意,二创作者是否可以对自己的二创作品主张权利?长期从事影视剧、舞剧、广告、纪录片及预告片配乐工作的知名音乐总监王伟博先生对此给出了肯定答案,但他同时指出,这必须建立在二创作者对原作者之权利尊重的基础上。“结合我的工作经验来看,二创作品涉及的原作者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使用权、改编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申言之,二创作者应该得到在先作品的使用权或改编权,才能发表二创作品,后续可在改编部分主张自己的权利;二创作者还必须将原作者的署名信息完整准确地保留在二创作品中。涉及二创作品表演时,情形就更为复杂:如果表演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二创作者可以在保证原作者署名权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二创署名权;而一旦涉及商演、直播打赏等情形,则二创作者很可能构成侵权,这尤其值得所有二创作者注意。”

抉择:压力之下,二创作者何去何从?

尽管各大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此次联合行动重点针对的影视作品剪辑、切条、搬运、传播行为难以一概归入二创作品行列,但其依然无可避免地对整个影视二创圈子产生了巨大冲击。许多二创作者表达了对未来自身创作自由受限的担忧,甚至已经考虑转型发展;但也有部分二创作者欢迎今后可能产生的变化,并对影视二创内容生态的未来走向持乐观态度。

王先生是一名电影解说UP主,在某视频网站上,他的账号已发布了400余条解说视频,粉丝数也超过了10万。对于《联合声明》和《倡议书》给影视二创作者带来的影响,他有着最直观的体会。“《联合声明》和《倡议书》对影视二创圈的负面影响毋庸置疑,它至少降低了圈内的创作活力。原本打算进入这个行业的内容创作者,也难免选择观望或直接放弃、另谋他途。目前,影视区UP主普遍都不再敢触碰热门或知名影视剧作品,生怕自己花费数天乃至数周时间做出来的视频被平台以版权理由下线,导致所有努力付诸东流。一些已经有粉丝积累的UP主,更是被随时可能丢掉饭碗的危机感所笼罩。有一定能力和资源积累的UP主,选择了一边更新一边转型来降低风险,比如制作拍摄类视频或不涉及版权的剪辑内容等。但现实是,圈内大多数UP主都是个人或者小团队,没有能力也没有财力马上转型,只能得过且过,惶惶不安地等待命运的审判。”

而谈到自己是否会选择转型,王先生无奈地说道:“现阶段,我们团队还会继续创作影视二创内容,毕竟积累了那么多粉丝,很难说放弃就放弃。当然,我们也考虑过转型规划,并已经在策划做一些没有版权风险的内容。但是,对于我们这个仅有五人的小团队,转型的困难不言而喻。不消说,拍摄视频的成本远远高于二创视频,场地、器材、演员、摄影师、文案等成本,制作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等现实问题,还有不可或缺的团队管理、资源统筹等能力,都不是我们现有的人力、财力与精力所能应对的。”

当然,对于影视二创内容的未来,圈内也并不全是唱衰的声音。知名影视自媒体账号“毒舌电影”法务总监彭丽欣女士便表示:“毫无疑问,《著作权法》是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无论欢迎与否,我们都必须承认,《联合声明》和《倡议书》发出维权的声音是名正言顺的。而且我们也注意到,《联合声明》和《倡议书》同时呼吁‘提升版权意识、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共同促进产业的发展”,这些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宗旨,也符合权利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为影视作品版权人和二创内容创作者提供了共识及合作的基础。所以,《联合声明》和《倡议书》对于二创作者及短视频行业来说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相当于一个提示器,让二创作者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并将版权问题纳入自身发展规划中,这对于助推全社会版权生态的发展有其重要意义。”

张青喆先生则通过辨析“创作自由”与“使用自由”两个概念指出,“侵犯创作自由”的指控不应加诸版权方的此次联合行动。“通俗来讲,个人的二次创作和改编依然是自由的,只二创作品的用途受到了规范。举例来说,如果仅是为了个人兴趣或学习、研究、欣赏等理由使用或改编他人作品,便不在受限之列。反之,如果二创作者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借二创作品传播牟利,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使用权、改编权等权利,就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与彭丽欣女士一样,张青喆先生同样认为,《联合声明》和《倡议书》的发布,对影视二创内容生态的未来发展利远大于弊。“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的迅速崛起,造就了影视内容二创的火爆。但影视专业人士和普通观众都能明显地感觉到,当前短视频平台的影视二创内容生态可谓鱼龙混杂,有用心做内容且技术、创意俱佳的创作者,也有粗制滥造、追逐噱头和机械的感官刺激的‘流量贩子’。当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版权上都有或多或少的问题。影视二创行业一直以来的粗放式发展,累积了诸如版权侵害、诚信缺失、数量过度等大量问题,近期的事件不过是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即使没有此次事件,影视二创行业也到了不得不洗牌整顿的时候。”

“可以预见,短期内,此次事件必将对几大短视频平台造成巨大影响,同时波及大量专注影视二创的创作者。目前已经有一些短视频平台为规避版权问题,选择对无法查明来源的作品一封了事的‘一刀切’做法,这让许多二创作者颇为困扰,其中也包括大量优质用心的二创作者。”张青喆先生继续说道,“不过,此次事件对版权市场显然是个重大利好;而二创内容市场在经历短暂的冲击后,也将更自觉地提高版权意识、规范版权使用行为,二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将进一步去粗取精、贯彻质量导向,短视频平台也将给予原创内容更多支持。清理和淘汰既是考验,也是机会。长期来看,无论对版权方、二创作者、短视频平台还是社会公众而言,此次事件都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止戈:开放包容,各方期待化敌为友

如前所述,原创内容与二创内容本应是互利共生的有机统一体。影视作品版权方与二创作者如今的关系僵化,不仅应归咎于影视二创内容的长期粗放式发展,也与既往版权方与二创作者间缺乏顺畅的沟通渠道和授权共识有着密切关系。

作为知名的影评内容自媒体,彭丽欣女士所在的“毒舌电影”自从业以来便一直主动联系版权人获取授权,包括原始版权人和继受版权人,但沟通结果却往往无法令他满意。“目前,我们所获得的授权尚不能满足正常的创作和使用需要,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版权人、继受版权人、使用人、社会公众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以及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建立。”彭丽欣女士说道,“一方面,现有的影视作品授权模式与二创内容的使用方式之间存在较大的不适应性。现有的影视作品授权模式主要是对影视作品的整片放映权和/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而二创内容的使用方式所涉及的著作权权项、价格机制、效率要求等很多方面都与之相异。因此,现有的影视作品授权模式不能直接适用于二创内容,而开创新的授权模式也面临重重阻碍。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开创新的、适应于二创内容的授权模式,也难免破坏现有授权模式下原始版权人和继受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原始版权人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给继受版权人后,如果再将影视作品授权创作二创内容,那么,二创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对影视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些问题不仅涉及著作权法,还涉及合同法和竞争法的考量。建设新授权模式的复杂性和困难度由此可见一斑。”

面对困难,王先生提议通过第三方机制,为版权方与二创作者搭建影视作品授权的绿色通道。“举例来说,原创作者可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第三方版权库中,并明确标示允许二创的内容范围、价格与权限,使二创作者可以快速知晓。第三方平台则为双方提供公开、透明、快捷、稳定的交易支持及纠纷解决机制。相应地,原创作者和二创作者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同时,向平台支付一定比例的酬劳,以维持平台的健康运营。”(关于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第三方机制开展作品使用授权工作的相关问题,详见本期封面故事文章《二创短视频制作与利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对于版权方与二创作者之间未来的良性互动,王先生寄予了很高的期待。“近年来影视作品二创内容的火爆,充分说明了观众对此类内容的喜爱,这对版权方与二创作者而言都是好事,双方显然有着可以通过合作而赢得的共同利益。”王先生说道,“以我们的影视解说账号而言,我们偏爱老电影选题,解说的电影通常都已上映至少十年之久。在娱乐产品过载的年代,很少有人能记得这些经典电影。而我们的账号刚好起到了‘记忆唤醒’的作用,许多观众正是看了我们的二创内容,才去长视频平台找全片观看。所以,在我看来,影视二创内容并不会对长视频平台造成重大伤害,反倒可能为其创造新的发展机遇;长视频平台目前不景气的总体经营情况,与平台自身收费模式、运营方式、内容生产流程等方面的弊病以及互联网用户娱乐行为习惯的变化都有密切关系,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二创内容的发展。无论如何,二创作者的诉求都是不要一棍子打死二创内容市场,并在明确的授权规范下打造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创作环境。为此,共同努力、真诚协商才是版权方与二创作者的正确出路。”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联合声明》与《倡议书》引发激烈舆论后不久,4月29日,众多法律界、知识产权互联网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联合发布《短视频治理倡议书》,提出了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兼顾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的折中立场。同样在4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要鼓励支持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随后,5月份,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电影局指导,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主办的“短视频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上指出,“有关各方要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协调协商,共同维护版权良好秩序,营造发展良好生态”。这一系列声音,都释放了包容、开放、合作的信号,版权方与二创作者间化干戈为玉帛、建立友好共生的授权机制正逢其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真诚沟通、互利共赢的协作下,中国影视原创与二创内容生态将持续向好,为人民群众奉献更多经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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