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短视频制作与利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总第174期,李陶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讲师发表,[版权]文章

对影视作品剪辑、切条、搬运的法律规治与行业共治,是近年来产业界、学界以及著作权主管部门关心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之一。[1]2021年4月,70多家影视公司和500多位艺人先后联合发表声明及倡议书,呼吁社会和有关部门关注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制作与利用短视频的行为,并提出了清理和治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具体诉求。[2]相关事件将二创短视品的版权治理与保护问题再一次推到了公众的视野中。[3]在2021年6月由国家版权局主办的“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短视频保护的挑战与协同治理问题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重要议题。[4]

回顾既有讨论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业界的讨论主题已从最初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合理使用、平台责任,逐渐引申至了现如今短视频的授权模式(集体管理)、救济措施、费率确定、著作权合同等问题。[5]了解版权产业运行特点的业内人士与有关专家或许已隐约感到,如果相关产业主体和著作权主管部门不能尽早就短视频创作和利用中产生的现有问题形成有效的应对之策,那么,二创短视频目前所呈现的版权纠纷,或将在未来衍生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适用与执法问题。

对此,有观点认为,围绕短视频的版权纠纷,本质上可理解为是一种“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间的产业利益博弈”。但在笔者看来,与其将这次二创短视频产生的版权纠纷解读为产业利益与商业模型之争,倒不如将其看成是检视我国《著作权法》治理效果、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制度运行实践的契机。而整体性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著作权法框架下相关的不同局部制度的共同完善;在完善局部制度的时候,同时应当重视不同制度彼此之间的关联性与协调性。

回应既有讨论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旨在对二创短视频制作与利用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局部性问题进行论证。本文认为,在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过程中,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调整上游产权主体与下游商业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之以个体性的授权许可,更能公平、高效、透明、负责地保障权利人权利、平衡权利人和商业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歧,并实现最广泛和全面的公共利益。

权利人利益的保障

作为权利人和商业使用者之间的纽带与桥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先服务的是权利人。这些权利人在我国的相关产业实践中,既包括了依法律拟制取得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如视听作品的制作者),也包括了依合同约定取得权利的派生权利人(如开发视听作品的平台)。原始权利人与派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实践中既对立又统一。二者利益的对立之处在于,派生权利人多会凭借自己强大的博弈能力,以最经济的对价,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各类权利,以便其日后能够自行或授权他人进行不同形式的开发与利用。二者利益的统一之处在于,当面对第三方的侵权时,二者的共同利益又在于共同抑制侵权、寻求救济、实现版权客体尽可能多的经济价值。此外,派生权利人也倾向于选择具有高市场回报的版权客体(作品或制品)进行商业性开发,所以,市场价值较低的版权客体多不会被派生权利人高价购置。

对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首先会平等地对待所有类型的版权客体,其不会因某一客体当前市场价值的高低,而将其拒之于管理的门外。现如今的诸多事例也一再表明,经过二次创作的版权客体,也会产生出新的市场价值,让原本并不为人所知的作品“翻红”。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会平等地对待原始权利人和派生权利人,其不会因原始权利人和派生权利人博弈地位的差异和经济实力的悬殊,而在管理活动中对其进行差别对待。这些在合理条件下平等对待各种类型权利人和各种类型版权客体的要求,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中,被称为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的“强制缔约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这种强制缔约义务不但有利于保障多元文化产品在市场化过程中的机会均等,而且有利于保障差异性产权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公平。[6]

至于原始权利人,针对其著作权的某种具体的利用行为不得放弃或转让相应的获酬权与绝对权,且对该获酬权与绝对权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的规定,属于强制性集体管理(法定集体管理)的范畴,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并不存在。[7]我国未来是否有必要针对二创短视频的开发与利用,引入此类的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和立法例,仍有待继续加强论证和研究。

权利人利益与商业使用者利益的平衡

作为权利人和商业使用者之间的纽带与桥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时还服务于广大的商业使用者。运行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障权利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同时,还应有效促进文化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二创短视频的商业化过程,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商业使用者:一是制作二创短视频的公众号、自媒体等,二是推广传播二创短视频的短视频平台。就前者而言,有观点认为,根据现有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表现形式,可以将二创短视频大致分为切条搬运类、速看解说类、片花及预告片类、盘点混剪类等几种类型。[8]由于短视频公众号的商业属性,因此上述制作二创短视频的行为多无法纳入到纯粹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而在现有的《著作权法》要求下,制作二创短视频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贯彻先授权、再使用的基本要求。就后者而言,短视频平台在传播推送二创短视频的过程中,也获取了基于流量的广告收益,故其亦应当对这些短视频内容的合法性承担一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的简单适用,无法为上游的产权主体提供必要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具有时效性的救济措施。

与其他授权机制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上述不同类型的使用人提供更公平、高效、透明、负责的集中许可机制。对此,着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商业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凡使用人以合理适当的条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许可请求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均不得也不会拒绝(《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这在法理上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之间的“强制缔约义务”。根据这一规定,目前被下游商业使用者所诟病的上游权利人垄断版权客体、拒绝授权、歧视性授权的情况将能够得到根本性抑制。[9]
此外,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率协商异议和协调机制,不同类型的下游商业使用者也可以确保其所支付的许可费是合理且适当的。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版权管理和许可主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率具有程序上的公平性和实质上的适当性。申言之,为了能够保证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主张费率的公平性与适当性,2020年新修的我国《著作权法》专门增加了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代表在许可费确定过程中的专门性协商异议的程序性规定(《著作权法》第8条第2款10)。在2021年进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有关费率确定和异议的程序、参考标准还将得到进一步细化。随着这些专门性制度措施的逐渐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未来能够为下游商业使用者提供更加合理与适当的费率。

公共利益的促进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短视频二创活动中的著作权,除了能够保障著作权人权利、平衡著作权人与商业使用者的利益以外,还能在不同方面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

首先,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创短视频,有利于在相关产业形成良好的产业运行秩序与行业竞争秩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受到反垄断一般性立法(《反垄断法》)和反垄断专门性规则(《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的事后和事前双重约束。在此保障下,和其他市场主体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保障性更高。禁止歧视规则、强制缔约规则、信息公开规则、费率异议规则、行政监管规则等诸多专门性规定的适用,能够更有效和更全面地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在保障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各种诉求和利益的同时,引导行业自发地形成良好的产业运行秩序与行业竞争秩序。

其次,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二创短视频,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多样化文化产品的供给,丰富受众的文化体验。文化产品除了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政治、科学、教育等不同的社会价值。社会应当鼓励具有正能量的、积极健康的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如果不满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在保障权利人获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应通过组织建设和制度创新,尽可能地满足下游使用者开发文化产品的需求。细化许可费的协商异议仲裁制度、完善获酬权的集体管理体系,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前应当着力完善的业务重点。着眼于人民受众的文化消费体验和人格发展需求,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促进文化产品的广泛传播与二次消费,亦能为新发展理念下互联网经济的有序发展与繁荣提供新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参见杨才旺、崔承浩主编:《中国微电影短视频发展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
2 参见高凯:《短视频侵权问题上热搜 “切条”“搬运”几时休?》,载于中国新闻网,2021年04月19日发布,https://www.chinanews.com/sh/2021/04-19/9458351.shtml。
3 对此,2021年5月14日,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和中国传媒大学联合在京主办短视频版权治理研讨会。相关报道参见《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年5月20日,第5-7版。
4 相关报道与专家观点参见国家版权局网站,2021年6月10日发布: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12655.shtml。
5 前期代表性研究同前注1,杨才旺、崔承浩书;史文霞:《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的版权管理》,载《中国电影报》2020年5月27日第11版;查语涵:《网络混剪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载《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20年第7期。近期代表性研究可参见熊琦:《“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朱双庆、张艺:《论二次创作短视频引发的权利冲突与救济》,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史文霞:《著作权集体管理可有效解决授权难题》,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年4月22日第5版;于慈珂:《加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和集体管理》,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年5月27日第6版。
6 相关研究可参见李陶:《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2期。
7 相关研究可参见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8 参见胡荟集:《短视频侵权现状及治理》,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8期。
9 上述问题参见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编辑张辅评在2021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的发言:《期待在版权合作与实践中解决痛与难问题》,2021年6月10日发布,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655/354520.shtml。
10 《著作权法》第8条第2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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