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二次创作的授权难题与机制构建

总第174期,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执行主任 陈汶俊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助理发表,[版权]文章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快节奏社会生活下人民群众娱乐需求的增长,以及内容制作由专业生产内容(PGC)模式向“用户生成内容”(UGC)、“专业用户生成内容”(PUGC)的转变,总时长在2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在近几年爆发式增长。在这些短视频中,将他人作品(通常为影视作品)重新剪辑排列,配以自己的评论、解说或者背景音乐后再上传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简称“二创短视频”),由于其创作者大多并非大型公司或专业平台,而是以个人用户或中小工作室为主,因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专业制作模式的创作特征。

2018年,国家版权局开展“剑网行动”,将问题频发的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纳入工作重点。2021年4月,由多家影视公司、互联网企业以及500多位艺人共同发起的针对短视频版权管理的联合《倡议书》,更是强烈呼吁对未经授权的合辑、搬运、速看和切片影视作品的二创短视频进行整治。由此可见,版权授权问题已成为二创短视频产业继续发展的瓶颈所在。作为作品创作和传播新型模式的代表,一方面,短视频行业产生了大量的版权授权需求;另一方面,版权授权市场上却尚未随之形成畅通、规范、有序的授权机制,短视频创作无法顺利获得授权,成为当下二创短视频正版化的核心难题。本文尝试对于实践中短视频二次创作的授权难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尽快构建授权机制的思路和方向。

短视频二次创作直接获取版权授权的五个难题

在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大环境下,为了二创短视频模式的长远发展,不少短视频制作者也开始积极向影视作品版权人请求许可,以求二创短视频的合法化。然而,短视频版权问题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享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长视频平台、为短视频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短视频平台,以及利用在先影视作品制作传播短视频的创作者。这三方主体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甚至冲突,导致目前情况下建立起授权机制尚存现实困难,短视频的探索授权之路甚为艰难。

首先,二创短视频尚未形成理性的价格机制,参照长视频的价格标准使得短视频制作者望而却步。

从短视频制作者一方看来,由于二创短视频的制作者多为个人用户或中小工作室,并不具有雄厚的资金基础,相当一部分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商业意义上的收入回报。然而影视作品,尤其是常被作为二创短视频素材使用的热门影视作品,则往往资金投入巨大、使用许可费高昂。纵然短视频对原影视作品的使用并不涉及整部影片,而往往仅使用很小的部分,但由于短视频授权的相关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实践中,二创短视频制作者们向版权人寻求授权时,往往也会被要求参照长视频的授权价格。以电视剧《如懿传》为例,据报道,2018年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价格高达单集900万元、总计8.1亿元。即使是在近两年“限薪令”的执行之下,多数影视剧的单集价格仍超过百万,这一适用于长视频授权价格的标准,对于大部分二创短视频制作者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的。

其次,二次创作需要获取的多项授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也尚未形成有效机制。
长久以来,各大视频平台都是完整地向观众提供整个影视作品的内容,其播出时也很少会涉及到重新剪辑的问题。因此,平台方只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权利的授权即可。然而,二创短视频受其时长与目的限制,往往需要对影视作品片段进行重新剪辑排列,除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需获得改编权的许可。但是,一方面,在版权交易市场上,使用许可涉及的权利数目愈多、范围愈广,使用许可费也会愈高,这对于大部分资金实力不足的短视频制作者而言形成了价格壁垒。另一方面,目前版权交易市场中并不存在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般成熟完善的改编权交易体系,因此便出现了短视频制作者不知如何寻求改编权授权,影视作品版权人不知如何在改编权授权中避免今后被篡改、恶搞,以及因为交易成本偏高而选择放弃交易的两难局面。

第三,短视频版权授权沟通渠道欠缺,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

实践中,短视频制作者作为普通的个人用户或中小型工作室,较难有途径直接与影视公司、视频平台等大型公司沟通交流。另一方面,许多影视作品的版权虽在片方即影视公司手中,但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影视作品上线甚至是开拍之前,便已经转让给了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由此,短视频制作者寻求授权时便会出现片方、中间商、长视频平台的“踢皮球”现象:影视公司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在手中,而让短视频制作者寻找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中间商与长视频平台由于并未获得改编权授权,而让短视频制作者寻找片方。这一现象造成短视频制作者即使努力寻求授权,成功率也十分之低。

第四,短视频版权授权的成功率不高,还在于短视频制作者分散所带来的交易成本。
从影视作品版权人一方看来,与视频平台数量有限不同,短视频制作者的数量大且高度分散,如果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一一授权,程序太过繁琐,单笔交易成本相对于收益也会不成比例,导致权利人授权意愿低下。

第五,二创短视频中对于作品的评论甚至批评等使用方式,也会导致授权存在困难。

许多二创短视频中都存在有对原影视作品进行速看解说或评论介绍的内容,影视作品版权人担心其中所包含的负面评价内容,会对己方影视作品的市场口碑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授权给二创短视频制作者往往都持谨慎态度。

构建二创短视频版权授权机制的探索方向

基于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已成重要产业且发展迅速,为民众提供了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若其因版权问题长期存在于灰色地带,或者一味对之“喊打喊杀”、围追堵截,这既不利于短视频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长期来看也并非对版权人最为有利的解决措施。积极探索二创短视频的授权模式,予以疏导而非压制,才是促进多方共赢的建设性方案。

在前文总结的多重授权难题的情况下,需要探索新型的版权授权机制,构建适合于短视频等新类型二次创作作品生产方式特点的授权模式,充分发挥平台和专业机构的作用,采用前沿的授权模式和技术,为短视频版权授权寻求一个降低交易成本、理顺各方关系、健康有序的版权授权市场。

首先,可以探索以短视频平台作为获取版权授权的枢纽型主体,通过平台统一采购版权,为平台内的短视频制作者提供版权素材库,可以通过免费或者合理收费的方式进行。

这种模式实际上在其他涉及版权授权的作品素材领域已经得到尝试,例如图片、音乐等,并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运行模式,可资借鉴。

就目前的整个短视频市场看来,影视类短视频与舞蹈搞笑等娱乐类短视频、时事类短视频的热度始终排名前列。短视频平台的运营,一方面要依靠二创短视频为其创造市场热度与商业价值,另一方面,二创短视频的版权问题又为其带来极高的法律风险。平台应有动力对版权授权进行投入,建立起平台统一购买和运营的正版视频版权库。

当然,在视频版权授权领域,从短视频平台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作品类型的困难。

一方面,影视作品市场与音乐、图片等作品授权市场相比,存在更高的不确定性。一部影视作品的受欢迎程度,往往仅在其正式播出后才会显现。近年来,许多本受市场看好、大牌明星主演的影视剧在开播后反响平平,反倒是一些本不被看好、小成本小制作的影视剧突出重围,这些市场现状都体现了影视作品传播效果的不确定性。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其很难通过预测来事先批量采购影视作品。但如果在影视作品上线并获得热度后再采购,则使用许可费有可能也会水涨船高,超过平台的可承受范围。

另一方面,二创短视频都是由个人用户或中小工作室自行选择制作,不随平台意志而转移,即便平台方获得了一些影视作品的许可,也不一定能够与二创短视频制作者的需求进行准确的匹配。

考虑到影视剧作品授权市场的现有特点,要求短视频平台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版权授权机制,可能并不现实。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分批次、分类型逐步获得版权方授权,逐步完善其版权作品库。

其次,探索构建针对性的新型版权授权交易市场。

这一机制可以依托现有的相关机制作为基础,例如现有的版权交易市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等,专门针对个人和中小工作室为代表的创作群体的授权需求和特点,由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搭建数字化形式的交易市场,针对单笔小额、需求多样的授权特征,为版权方和短视频创作者搭建便捷、高效、透明的交易中介平台,探索形成针对性的、可接受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标准,并提供细分化的作品授权使用需求。

这类交易市场在其他数字化作品领域,例如图片、音乐等都已经出现探索实践。在授权需求旺盛的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进行此类尝试,有可能形成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具有社会价值的运作模式,同时对于促进版权授权渠道的多元化、对抗由于授权渠道过于单一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情形,都可能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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