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版权新时代 探索行业新发展 ——2021声音探索者大会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总第175期,张翼翔 China IP发表,[版权]文章

音频文化产业的繁荣,离不开对音频版权的强有力保护,也离不开尊重音频内容创作、有利于音频内容传播的良好环境。童刚寄语与会嘉宾从学术、法律、政策、管理、创新与实践等多维度、多视角,引领音频版权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构建开放、融合、有序的音频版权生态环境贡献智慧与力量。

2021年10月14号上午,由北京广播电视台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首都版权协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共同合作承办的“把脉版权新时代·探索行业新发展——2021声音探索者大会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在北京广播大厦酒店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邀请了多位权威专家、知名学者、资深法官、广播电台和商业平台代表等共聚一堂,共同研究音频版权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探讨如何更好地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促进音频行业的发展。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 童刚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童刚为本次论坛作致辞。童刚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向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出席论坛的领导、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表示真挚欢迎。他指出,音频作为声音艺术的载体,是一种可以同时提供陪伴和情感寄托的独特媒介,其既是电影、电视剧等视听内容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又是一种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表现形式。随着传播技术与手段的不断进步,音频作品覆盖的人群范围不断拓宽,音频产业在未来将拥有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音频文化产业的繁荣,离不开对音频版权的强有力保护,也离不开尊重音频内容创作、有利于音频内容传播的良好环境。童刚寄语与会嘉宾从学术、法律、政策、管理、创新与实践等多维度、多视角,引领音频版权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构建开放、融合、有序的音频版权生态环境贡献智慧与力量。

主旨演讲:聚焦现实问题 寻找音频作品保护路径

致辞环节结束后,北京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总编辑李秀磊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先后作了主旨演讲。两人分别就音频版权保护与开发的现状与问题、音频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的法律定位与改革路径等问题分享了各自观点。

北京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总编辑 李秀磊

李秀磊结合自身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指出,当前,国内音频内容产业尽管目前规模还不及出版、视频等产业,但也正处于发展风口之上,未来前景无限。但目前国内音频内容产业的发展,面临着版权保护问题的重大障碍,其主要问题在于音频内容权属不清、确权困难、版权保护力度不足、难以开发与传播,造成了大量优质音频内容资源的浪费。

究其原因,李秀磊认为,本质上是因为目前音频内容往往被《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认定为“录音制品”而非“作品”,从而使得音频内容的版权工作陷入诸多困境。首先,音频内容的制作往往涉及文稿创作、编辑、表演者、录音、音乐音响等诸多环节,而“录音制品”所界定的权利分散、权属不定,其确权需要上述各环节参与者的共同授权,流程繁琐复杂,一些创作较早、各环节参与者难以尽数追溯的音频内容,更是因此陷于无法确权保护的状态。其次,司法实践对“录音制品”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及文字、图片、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权利人难以禁止他人盗播,且自身的对外授权也往往面临版权审核程序的障碍,这既不利于音频内容的生产传播,更不利于其再次开发、利用,对整个音频产业和音频内容文化的发展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李秀磊提出,希望全社会、全行业都能认识到音频内容作品中的创造性元素,充分尊重音频内容作者的创造性表达,将音频内容从业者视为创作者而不仅仅是合成者、加工者,给音频内容以作品地位,也希望所有音频内容创作者一起主动发声、主动作为乃至通过主动提出诉讼的方式,推动音频内容的版权保护迈向新阶段。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刘春田教授

刘春田教授结合自身参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过程的切身经历与感受,就未来音频内容保护的法律可行路径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声音是人类固有的本能,音频内容是人类以自己的本能创造出的作品,其富有与人类历史一样长的生命力。音频作品是驾驭声音、在声音上进行雕琢的艺术,也是对既有材料进行诠释、演绎的艺术,其独创性就体现在作者的诠释、演绎过程上。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创作作品而诞生的法律,而“制品”这一概念指涉的是生产、制作环节,与“创作”概念有着本质区别,不应出现在著作权法中。因此,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以“录音制品”界定音频内容,显属欠妥。综上所述,刘春田教授建议,应跳出法条条文的局限,基于学理进行合理的逻辑推演,将音频内容定名为“音频作品”,给予恰如其分的法律保护。

此外,刘春田教授指出,在探讨音频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时,还应注意区分“著作权”与“版权”两个概念。“版权”是基于复制环节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则自作品诞生之际便产生。音频产业对音频作品最重要的使用、获利方式是传播而非复制,因此,明确使用“著作权”而非“版权”概念,更有利于音频作品创作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刘春田教授提议音频产业应组织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音频作品自身的本质特征、创作规律与产业化发展等问题,并积极向立法、司法部门建言献策、提出诉求,为保护自身合理的切身利益争取更大空间。

圆桌论坛:探讨热门议题 破解音频作品保护障碍

主旨演讲环节结束后,本次论坛进入圆桌论坛环节。圆桌论坛由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姚欢庆主持,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北京广播电视台官方客户端听听FM副总经理刘成斌,喜马拉雅广电融媒主编刘洪涛,樊登读书法务总监刘璨等六位嘉宾,主要就音频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客体地位问题、音频内容二次创作中的著作权问题、AI创作声音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等展开讨论。

关于音频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客体地位问题
张平指出,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将具备独创性的音频内容纳入“作品”范畴进行保护,并不存在现实障碍。现行《著作权法》已经明确将“视听作品”列入作品范畴,“视听”即包含“听”,因此具备独创性的音频内容可归类于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此外,也可认可具备独创性的音频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规定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而加以保护。颜君则指出,要将音频内容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还需解决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比如音频内容表演者的贡献度与独创性认定、表演者权和原权利之间的权利界限、声音音效的可版权性、音频作品的署名等。马一德则强调,音频内容与其他创作形式一样,其是否成立为“作品”,始终应当以作者是否实际进行投入、展开创作为准。

关于音频内容二次创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刘洪涛提到,音频内容的创作千头万绪,往往涉及文字、音乐等大量、多种类型素材的授权问题,给电台等音频内容创作者带来了很大困扰。此外,对于电台等音频媒体而言,主持人在工作时间之外创作的音频内容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张平建议广播组织主动推动著作权开放授权,积极利用开放授权空间中的素材进行创作,同时应对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授权的素材持谨慎态度。张平同时指出,《著作权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确权问题,音频内容创作者应在创作过程中积极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这既有助于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也有助于实现音频内容的高效商业管理。

关于AI创作声音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张平指出,AI能够轻易地模仿、复制他人的创作风格,而不涉及对具体作品的复制,这挑战了《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制度和原理。他建议,针对AI创作作品,应将署名权与著作权相分离,署名权可归于AI,起到类似商标的标识作用,而著作权仍应归属于作为AI开发者的自然人。颜君则提到,在AI模仿他人声音进行音频内容创作的情形中,可将特定自然人的声音归类于人格权进行保护和商业利用,从而解决此类情形下的确权与维权难题。刘璨则结合音频内容制作者的实践经验指出,当前利用AI模仿他人声音进行音频内容创作、争夺他人用户资源的行为愈发普遍,原权利人面对此类问题尚缺乏有效的维权路径,希望未来立法、司法层面能加强对此类侵权情形的重视与规制。

关于广播直播流中的著作权问题
刘成斌认为,究其本质,直播流是对大量广播节目的时点设置与合理编排,因此可以将其类比为汇编作品,主张邻接权保护。刘洪涛则指出,《著作权法》在近期修订之前,一直未对广播直播流作出明确的法律定性,使得音频内容商业平台在如何使用全国广播电台直播流的问题上举棋不定,影响了传统广播电台与新兴的音频内容商业平台的合作,希望双方未来能够找到合理合法的路径,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展开合作,为双方共同赋能。

共同发布:“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公开倡议书

北京广播电视节目研发中心副主任 孙超

圆桌论坛环节结束后,北京广播电视节目研发中心副主任孙超宣读了由北京广播电视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首都版权协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共同发布的“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公开倡议书。

倡议书呼吁全行业全社会共同努力,抵制打击各类侵犯声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鼓励公平合法的著作权合作、开发,共同为声音作品的创作、传播及产业发展、市场繁荣,构建一个开放、融合、有序的著作权环境。

随后,本次论坛圆满闭幕。相信本次论坛对于构建健康、友好、可持续的音频版权环境,助推多元、共赢的音频产业新生态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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