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取得积极进展:删除专利附图专利仍具有效性总第82期 米开拉 莫迪亚罗发表,[专利]文章 |
近期,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B o A)做出裁决,认定某专利删除原附图后,专利仍具有效性。该决定推翻了欧洲专利局异议处(O D)的一审裁决。该裁决的案例编号是2013年6月7日T2259/09号。
上诉委员会的这一裁决非常重要,它可防止欧洲专利局实施越来越严格的专利修订标准。比起其他的专利局,欧洲专利局的这个标准已经严格得多。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为了应对该异议,专利权人提交了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鉴于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可以维持该专利,专利权人同时要求删除所有的专利附图。具体来说,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将附图与所述特性相联系的参考数字。
虽然异议处也认为修订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字面上支持此前申请的相关专利,异议处同时认定,删除附图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而《欧洲专利公约》并不允许在专利授权后扩大其保护范围。异议处认为,尽管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但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特别是可以消除歧义。因此,异议处认为删去附图可能导致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
与之相反的是,上诉委员会认定,在该案中删除附图并没有造成保护范围的扩大。原因有如下两个:
第一是事实性原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不局限于已删除附图中的任何公开细节;第二个法理性原因:
虽然《欧洲专利公约》认为专利附图在消除歧义方面会有所帮助,甚至是有必要的,但本案例中并没有发现任何模糊之处,异议处撤销该专利的决定中也没有发现类似的模糊之处。上诉委员会由此得出结论:在本案中,在没有专利附图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读起来与有附图时在意义上并没有差别。因此,按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版本,该专利在没有附图的情况下可以得以维持,因为这个版本没有引起原授权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
对于从专利中删除技术信息的权利书修订来说,该裁定显然是有利的。实际上,虽然对专利权利书的修订多是插入新的技术信息,但当相关信息与专利不符时,删除技术信息的情况也同样存在。若删除信息可以使专利更加清晰,当然会更有利于专利权人和第三方。因此,允许此类删除有利于整个专利制度,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欧洲专利局也能从中获益。
翻译:李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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