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路径探析

总第158期,策划 / 本刊编辑部 China IP发表,[综合]文章

  2019年,注定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一年。随着年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的先后颁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损害赔偿力度,特别是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事项,都被提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议程当中。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也正不断加深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探索。2019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该案判赔额高达300万元;1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运用证据出示令,并综合确定赔偿额,将一起案件一审判决中的25万元判赔额改判为300万元。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并行,正推动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落地生根。

  围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各种问题,司法、学术及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从未终结。近年来,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焦点问题,包括适用条件的类型化、“恶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等。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案例很少,主要原因则在于赔偿基数的确定难问题。

  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在其适用中保持更为理性的态度。应当看到,惩罚性赔偿应与整个知识产权赔偿制度协调适用的,立法的原则精神还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还要把握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两个条件的并用;要注重惩罚倍数的法定性,把握不同的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不同倍数规定。

  总而言之,惩罚性赔偿制度虽是对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充,但其对有效遏制侵权,对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意义巨大。而技术类知识产权因其创新属性,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需更加谨慎,要在保护已有创新与鼓励后续创新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在“第六届中知法官论坛”上透露,最高院将适时启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司法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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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