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孵化还是签约网红?——MCN机构运营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总第160期,李燕蓉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黄紫临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发表,[专利]文章

作为互联网极速发展的产物,短视频强势出现并且发展势头愈发迅猛。在短视频行业发展过程中,MCN(MultiChannelNetwork,多频道网络)机构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平台来说,其可通过MCN机构批量获得优质的内容和生产者;对于创作者来说,MCN机构有助于其更加专注于内容创造,通过MCN机构支持更好获得商业变现和平台资源支持,从而达成平台、MCN机构、创作者三者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作为网红经济的重要参与者,MCN机构的数量近两年出现爆发式增长,成为连接平台与红人博主之间的重要桥梁。

由于MCN机构主要依靠内容的持续输出和运营带来的流量进行变现,因此,对MCN机构的风控也必须牢牢把控以下的四个方面(见图1)。

图1MCN机构的风控管理

MCN机构的准入合规

虽然MCN机构同时经营多个互联网内容渠道,但由于其充当的角色仍主要是互联网服务的使用者而非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因此按照现有的规范,MCN机构暂无需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

但MCN机构作为经营性组织,仍应当按照工商管理办法依法设立法人单位,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并依照各大平台的规定进行认证登记(见图2、图3)。

 

图2 MCN机构的申请条件

图3 抖音及快手MCN机构入驻条件[1]

同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网络内容治理的力度,并有加强对短视频/直播监管的倾向。待新的行业标准出台后,MCN机构入驻和运营的资质要求将相应有所提升。

MCN机构的内容审核

截至2019年,根据IP内容的来源,主流的MCN机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自制型、孵化型及签约型(见图4)。

图4 MCN机构的三种类型

其中,IP孵化是指将单一的知识产权内容放大成具有符合知识产权的内容矩阵的一种内容输出方式。例如,优酷土豆旗下的电影公司——合一影业推出的“1”贯的青年影人扶持计划,将“5”个优酷土豆平台上的IP孵化成大电影,就是典型的IP孵化模式。

签约型则主要是通过与多个头部KOL签约的方式获得内容的持续输出,但这种类型往往带来KOL与公司利益混同、KOL难以管控等问题。

自制型则是完全依靠“原创”内容进行内容输出,既不签约大量网红,也不依靠对第三方IP的扶持。虽然这听起来外部风险最为可控,但实际上,由于MCN机构的变现主要依靠内容的持续输出所获取的流量,因此,MCN机构运营账号的内容更新必须维持在一个较高的频率上。由于自制型MCN机构没有稳定的内容来源,运营者为了保持更新频率,有非常高的可能性会主动“借鉴”第三方作品,或者对内容来源疏于审查,最终导致陷入著作权纠纷。举例而言,2019年,知名网红“papi酱”旗下的MCN机构徐州自由自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apitube”)因为在制作短视频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音乐作品《WalkingontheSideWalk》,并将其上传至网上,被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2016年,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因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微博、微信公众号“逗比小明”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而被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3]

除侵权外,MCN机构在面向青少年的平台上进行内容输出时还应当严格注意对青少年的保护,避免不当内容的出现。

MCN机构的运营管理


KOL/KOC管理

由于一个MCN机构往往聚合多个KOL(KeyOpinionLeader)/KOC(KeyOpinionConsumer)主体和团队,厘清MCN机构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以KOL管理为例,根据二者间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的合作模式,二者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关系,即MCN机构为KOL缴纳社保发放工资薪金,对KOL实行企业化管理,实际产生劳动关系。

二是劳务关系,即MCN机构与KOL之间属于平等主体,KOL为MCN机构提供内容服务,MCN机构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如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MCN机构与KOL产生的纠纷便属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而劳动仲裁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即KOL的利益;若MCN机构与KOL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二者之间产生的解约纠纷则作为一般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审理,需参考演艺经纪合同解约纠纷,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真实属性,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定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在广州梵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明的合同纠纷中[4],MCN机构请求法院确认MCN合同继续履行,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现梵沃公司主张张明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但张明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基于本案中张明系以提供自身原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短视频、直播等)来履行《合作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行履行,守约方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只能要求违约方以其他方式承担责任,故本院对梵沃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梵沃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规范对运营账号的管理

由于MCN机构依靠内容的持续输出来实现稳定的商业变现,因此,进行内容输出的平台账号属于MCN机构的核心财产,并且用户流量也与MCN运营的各平台账号直接挂钩。

关于账号及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一般会在KOL与MCN签订的合同中作出具体安排;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账号权属的认定将会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账号的实际运营、实际投入以及账号中体现的权利归属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例如,2015年彭轶凡诉朱铃案[5],涉及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店铺的归属认定问题。法院最终采取了实际经营的认定方式,指出:“彭轶凡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网店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网店由彭轶凡长期负责经营管理,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间,朱铃并未就彭轶凡用其身份证开淘宝网店向彭轶凡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其也未参与对该淘宝网店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淘宝网店的实际所有人为彭轶凡。”

又如,2018年广州狮之谦服装有限公司诉杨一枝案[6],由于涉案账号“芝柚cheese”及淘宝账号“狮子小木”中含有MCN机构的注册商标“cheeseY芝柚”,法院因此判定,上述账号均为MCN机构所有。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在核心财产平台账号的管控上,MCN机构首先应事先在与KOL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账号的归属作出明确安排,在实践中也应当保证账号的注册主体为MCN机构。此外,在账号的名称上可以采用埋入自有注册商标的方式暗示账号的归属,在实际运营上采取主动投入、加强管控等方式增强对“实际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可能性,从而全面降低流量账号权属认定上可能存在的风险。

账号的合法运营

2020年6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案件审理中就微信“群控软件”的违法性进行了认定,认为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对微信数据享有数据权益,而被告开发的微信“群控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并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数据安全,且对两原告的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违反商业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此“,群控软件”这类可供账号运营者进行批量化操作、发布商业信息的运营软件正式被认定为非法。这就给予了平台对于使用该类软件进行运营的账号采取封号处罚的依据。因此,MCN机构在运营账号时,应当在寻求效率的同时注意运营手段的合规,避免因运营手段违法导致账号被封禁所带来的损失。

MCN机构的变现合规

MCN机构除了在准入、内容审核和运营管理上需要注意风险把控外,也要重视变现阶段的合规问题。

广告变现

广告变现作为MCN机构主要依赖的变现方式之一,并非无规范可循。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对广告主体、广告内容要求、审查措施、备案手段等都作出了具体且细致的规定。

MCN机构在通过广告变现时,应当格外注意审核广告商品的合法性,审查商品是否属于《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广告商品,审查涉及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中是否存在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四条所明确禁止包含的内容。

除了商品类别之外,MCN机构还应当对商品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避免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如2019年11月,知名“带货网红”李佳琦在直播带货中,在进行不粘锅产品的现场演示时,该产品直接出现粘锅现象,这就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典型情况。如果有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主播作为代言人(如果是售卖自营商品还有可能构成广告主)不仅需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直播打赏

MCN机构在进行直播变现时,应当格外注意对于变现主播的背景尽调及对其行为的管控,以及对直播内容的核查,以降低由此可能会对MCN机构本身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例如,曾在2019年发酵的斗鱼直播平台“乔碧萝殿下”事件,就引发了公众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广泛讨论。

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在综合考量打赏方式、是否存在明确的合同义务等因素后,观众与接受打赏的主播间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赠予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而基于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处理观众与主播之间的直播打赏退款纠纷时,其法律适用将有所区别,处理结果亦需要结合个案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但无论观众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MCN机构在采用直播的方式获取收益时,仍应当注意对于主播行为的管控,在主播的选择上更加谨慎,提前规避风险,避免因主播的违规行为对MCN机构的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带来经济上的损害。


专业的MCN机构,其业务内容包括网红的筛选、孵化,内容的开发,自我内容平台技术性支持、持续性的创意,用户的管理,平台资源对接,活动运营,商业化变现和合作,子IP的开发等一系列的链条和繁杂工作,非专业人士很难将上述工作系统性地协调到位。MCN作为一种新兴的业态,在行业准入、风控和合规的侧重点等方面,与传统企业存在区别,既有的法律对MCN多有适用之余地,MCN的经营者对此应投以足够的重视。

注释:
1 快手:https://mcn.kuaishou.com;抖音:https://www.douyin.com/mcn/。
2(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民事判决书。
3(2016)苏0591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
4(2018)粤0106民初28734号民事判决书。
5(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
6(2018)粤01民终104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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