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受影响与应对

总第160期,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李广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发表,[专利]文章

       今年,疫情对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疫情的影响也产生了一些热点事件、行业变化。本文将结合疫情发生以来知识产权领域中引起人们关注的各方面现象,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观察疫情对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的影响与后续趋势,并探讨相应的应对策略。

  疫情对商标领域的影响

  (一)涉疫情商标的抢注乱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疫情相关商标被抢注的新闻刷爆网络。

  2020年2月3日是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仅在这一天之中,就有41件“火神山”、27件“雷神山”商标递交了申请,之后仍有类似商标申请被不断提交。2020年2月7日,李文亮医生被宣布去世,当天就有商家抢注“李文亮”为商标。从2月8日到2月17日,已有37件以“李文亮”为商标名称的注册申请相继被提交。截至3月16日,已经有1580余件涉及疫情的商标被申请。这些抢注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激发了舆论对于商标抢注的不良后果的集中讨论和声讨。

  (二)涉疫情商标的依法管控

  为应对涉疫情商标疯狂抢注的乱象,国家依法迅速采取管控措施,对涉疫情商标的抢注行为做出处理。

  3月3日,商标局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63件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44013999号“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指出,帮助抢注商标的代理机构,可能付出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通报曝光和记入信用档案等代价。而抢注与疫情相关的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的误认”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多个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进入审查程序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一批与疫情相关的不良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予以驳回。截至3月16日,在受到管控的累计1580余件涉疫情商标申请中,已有328件被依法驳回,886件被准予由申请人主动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其将持续发力,对剩余的390余件商标申请依法依规从严审查。

  疫情期间出现的商标集中抢注现象,其实并不是孤立现象,而是长期以来商标抢注产业化在疫情期间的一个集中体现。在特定的背景下,商标抢注的特点、模式和危害性被社会集中关注,并且促成了商标管控、行政处罚等治理机制的形成和运行。长远来看,这样的机制很有可能成为长效机制,持续运作下去,针对商标抢注问题提供长期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商标评审开启线上模式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为尽量减少线下接触,我国商标评审也开启了线上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商标评审部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破除特殊时期的时间壁垒,开展了商标“云评审”。

  3月27日上午,商标评审庭进行首次线上直播,对“龙江和牛”无效宣告案在网络会议间进行了口头审理。这是商标评审部顺应疫情防控的特殊需求,借力科技促进评审事业便利化改革的应时之举,也是推动口头审理蓬勃发展、助推复工复产复业的又一创新之策。评审庭线上审理直播会议间内,不仅有合议组和双方当事人,更有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他们是名副其实的“线上监督员”。“云评审”模式促进了评审部口头审理方式的再创新,推动评审便利化改革步伐再加快,加强了评审部接受社会监督的主动性,有利于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也是一次很好的商标普法宣传。

  疫情虽然限制了一些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也催生了一批新业态的崛起,促进了“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广泛运用。线上审理模式使得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监督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来,“云评审”智能化、便捷化和公开化的模式优势也得以展现。长远来看,这一机制有望获得政府机关和相关主体更高的认可程度,并转为商标评审的长效运行机制。

  疫情对专利领域的影响

  (一)疫情防控药品专利的研究与保护

  疫情发生后,中国迅速采取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众多新型抗疫药品相继投入研发和使用。与此同时,国家也不断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专利的研究与保护。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利信息研报》。该报告围绕目前疫情防控药品短期研发的热难点方向和关键技术,开展专利情报挖掘,试图筛选出更多潜在的治疗药物,为科研工作提供参考。报告对涉疫情防控治疗用药、预防用药和病毒检测三个关键分支的专利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从化学药、生物药、疫苗、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并给出研究方向建议,以期为科研人员赋能、加速研发进程。值得关注的是,报告筛选出103件涉及冠状病毒疫苗的中国专利申请,旨在为新冠病毒疫苗研制的联合攻关提供参考。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用中药专利情报》,专门加强对中药专利的研究和保护。中医药在当前这场重大疫情攻坚战中彰显了其独特优势,与现代医学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取得了良好的临床效果。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用于医学观察期的推荐中成药以及用于临床治疗期的基础方剂、推荐处方和推荐中成药相关专利信息进行了梳理分析,重点阐述了推荐处方和推荐中成药的专利技术路线,进行了重点专利信息分析,试图为中医药科研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及时梳理和分析相关创新成果的专利信息,一方面促进了科研工作者更快速地利用专利情报挖掘和筛选更有效的药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启发研发人员加强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

  此外,随着疫情相关药品、疫苗等的开发,相关权利人有可能产生专利申请方面的快速通道等需求;而专利授权之后,基于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等相关问题也将受到关注;特别是跨国药品专利申请、授权以及实施等问题,研发者需要注意提前布局,避免潜在的使用纠纷,以更好地为疫情应对大局服务。

  (二)专利业务线上办理服务

  虽然疫情浩荡而来,但是疫情防控期间专利业务和相关服务工作并不“打烊”。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专利事务办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安排,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专利业务和相关服务工作不停止。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多地的专利代办处虽然暂停线下窗口服务,但仍通过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并鼓励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在网上办理相关业务。

  为使专利服务不“打折”,部分代办处还推出了邮件咨询服务。如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福州代办处在通知中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将关闭咨询窗口服务,改为通过电话、微信、QQ和电子邮件提供咨询服务。

  疫情背景下,专利代办处与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虽然不能“线下”相见,但与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相关的专利事务代办处依然会“照样办”。与商标领域一样,线上办公和审查模式有望获得相关主体的认可,并具有转为长效机制的可能。

  疫情对著作权领域的影响

  (一)疫情期间在线教学中的著作权问题

  疫情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网络教学成为高校和中小学的替代教学方式。老师们纷纷在各平台变身“主播”进行线上教学,在线教育成为现下主流的教学模式,网络课程也随之成为热点词汇,但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方面的隐患。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环境下,网课数量的激增也伴随着盗播、盗卖网课现象的频发,这也意味着存在出现大量涉网课著作权纠纷的隐患。在网课授课前,教师会准备讲稿和PPT等材料,这类材料通常都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也是在线教育中最为重要的核心资产。

  目前,在线教育主要存在在线直播的方式进行授课和播放录播视频两种情况。直播授课中,授课教师可能在已有前期文字讲稿或PPT的情况下,对讲授内容进行即兴的、口头语言形式的表达,从而可能构成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录制的授课视频本身,属于有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通常构成录像制品。

  实践中,围绕网课的制作和传播,已经呈现出多种形式的争议。关于网课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三种情况:一是授课材料以及即兴授课的口述作品,一般情况下归属于授课教师,即作者;二是构成法人作品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实践中授课教师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在有些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教师应学校要求、完成本职工作而进行网课直播或录制授课视频,此种情形下亦有可能构成职务作品;三是委托作品的情形,在平台与教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网课著作权的归属,可以根据教师与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判断。实践中,争议、纠纷乃至诉讼常出现在参与制作各方主体没有进行权属约定的情况中。因此,在网课著作权问题上,事先进行清晰的权属和利益分配约定,是预防纠纷的明智之举。

  (二)疫情下作品利用和传播相关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人们对于疫情相关信息的高需求,相关的新闻资讯、热点事件、深度报道等在网上被广泛转发,未经授权的转发也十分常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因此,原则上此类转载皆需要经过著作权授权,除非是单纯的事实性消息。但是实践中,未经授权的转载大量存在,以自媒体为主要利用主体的传播形式,使得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模式,在信息高速传播状态下,无法适应时代需求。新闻资讯、报道等的著作权人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对于转载的宽容。这为催生网络领域的法定许可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诉求。区块链以及其他可追溯的新技术发展,实际上也为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提供了充足的技术支撑可能性。

  疫情防控期间,为向大众广泛传播防控病毒知识,某些出版单位向一些平台提供防疫指导手册等材料,由平台制作为电子书供读者免费阅读,平台的这种提供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了出版单位的默示许可。对于这类具有特定时期公共利益属性的著作权,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亦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

  疫情大大减少了人们的线下娱乐活动,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成为民众宅家娱乐的重要方式,由此引发的作品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也集中呈现出来。恰逢《著作权法》修法进程正在进行,相关的热议也有可能对立法产生一定影响。

  疫情对商业秘密领域的影响

  疫情期间,远程和云端工作成为常态,因此,如何解决大量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代码等资产的保密和安全问题,成为众多企业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重点。一方面,通过远程工作产生的大量商业和经营数据,有可能承载企业的核心保密资产,具有相当高的价值;另一方面,远程操作过程中,保密信息和数据更有可能产生泄露风险,例如在办公软件和视频会议软件等工具的使用过程中,企业的商业秘密更有可能泄露,此前就有新闻报道指出,一些视频会议软件仍存在安全漏洞。

  因此,面对疫情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各行各业要积极对于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和预警,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立法者也应从商业秘密的界定、保护手段、救济方式和程度上作出相应的更新,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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