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影视作品“抄袭”风波下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总第168期,江昱玢 China IP发表,[版权]文章

2021年春节贺岁档电影佳作不断,其中《你好,李焕英》以密集笑点、细腻温情收获口碑和票房。但争议随之而来——电影被指抄袭话剧《曾经5—爸爸,哎呀》,虽该话剧编剧发声力证电影并未抄袭,但此前《你好,李焕英》同名小品涉嫌抄袭韩国作品的传闻已甚嚣尘上。

影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但影视作品抄袭的阴霾却如影随形:今年开播的热门IP作品《斗罗大陆》电视剧,因其片头与热门游戏《英雄联盟》角色“戏命师烬”的CG动画及英剧《黑暗物质》第一季片头存在相似片段,被质疑制作方涉嫌抄袭;2020年,备受关注的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被诉抄袭案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的两部作品在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差异性,认定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剽窃;2019年,大热影视作品《锦绣未央》,因其原作小说作者涉嫌分散抄袭12位知名作家的16部小说而备受争议,法院严谨充分论证分析后依法对原作小说作者作出侵权判决。近年来,爆款影视作品似乎都难逃被指侵犯著作权的魔咒。

影视作品深陷“抄袭门”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对尊重版权、抵制抄袭的讨论和研究。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新作品形式涌现,如何准确定义法律层面的“抄袭”?实务中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难点何在?影视从业者应从哪些角度做好防范纠纷、打击侵权的准备?本文力邀专家大咖共同探讨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热点话题。

厘清法律层面的“抄袭”含义

近年来,《宫锁连城》《烈火英雄》《哪吒之魔童降世》《少年的你》等知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争议。爆款电影常陷“抄袭风波”,一旦涉及侵权诉讼,其大众关注度之高、辐射面之广、社会影响力之大,让人不禁疑惑:热门影视作品所遭非议,究竟是被“蹭热度”,还是真的涉嫌抄袭?

想要解答以上困惑,首先需明确“抄袭”在法律层面的真实含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陶乾表示,“抄袭”一词对应我国《著作权法》下的“剽窃”,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窃为己有的行为。抄袭的形式有基本原封不动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并在使用时没有表明原作者身份的行为,前者构成复制权侵权,后者构成改编权侵权。同时,抄袭也暗含着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影视作品“抄袭魔咒”难逃,但“抄袭套路”可循。依据以往司法案例,香港理工大学博士、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子芳指出,常见的将被认定为侵权的“抄袭”行为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大众常说的“洗稿”,这类行为只是对他人作品的近义词替换或简单的增减,通常会被认定为侵权。例如,《锦绣未央》案中,法院认可原告所列《锦绣未央》117句及1处情节与《胭脂泪妆》中相应语句和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主张成立。第二类是被诉侵权作品包含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等情节,经过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的比对,被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吴子芳强调,主题、题材等通常属于思想范畴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大众眼中认为的影视剧涉嫌抄袭事件,也可能最终被判定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侵权情形。“以《人民的名义》案件为例,两部作品仅选取了相同或相似的公有领域素材,或者均使用了某类题材常用的结构模式,或者仅有几处相同或相似的词语。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所涉日常文字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且两部作品在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吴子芳举例解释道。

近年来,影视剧行业的抄袭纠纷发生场景呈现多样化趋势。陶乾指出:“在当下的文影游互动的泛娱乐时代,纠纷发生的场景包括影视剧与影视剧之间、影视剧与剧本作者之间、剧本作者与剧本作者之间,也发生于影视剧与游戏、漫画、戏剧、综艺之间,但究其侵权本质,可以概括为‘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了改编或摄制’。”

面对纷繁复杂的影视作品侵权纠纷,公众讨论案件时,经常出现词汇误用情形。吴子芳接受采访时提到,“侵权”与“抄袭”不能互相替代:“‘侵权’是一个广义概念,《著作权法》包括有多个权项,并且设置了兜底条款。而根据以往司法判例,‘抄袭’通常涉及侵犯改编权或者复制权,从而被认定为侵权。”同样,在使用“借鉴”“融梗”等热门词汇讨论争议问题时,也要保持审慎态度。陶乾介绍,作为文化行业使用的新兴词汇,“融梗”被产业界视为介于“剽窃”和“借鉴”之间的“高级抄袭”。判断融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判定,即应辨别所谓的“梗”是“思想”抑或“表达”,以及利用属于“表达”的“梗”是否达到一定数量。“虽然对于他人作品中思想、创意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剽窃’,但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其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陶乾补充道。

影视作品抄袭界定重难点分析

从受访专家们的解答中不难发现,“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和“接触+实质性相似”等原则和方法,在判定影视作品侵权时常常被提及并运用。究竟怎样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律实务中,上述原则方法的适用顺序如何?厘清以上问题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至关重要。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理,用于划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反映的思想;“独创性”是认定欲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否构成作品的要件之一;而“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是否构成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侵权的方法,即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以上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

吴子芳分析指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先要判定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然后进行侵权判断,判断过程中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要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排除思想领域的元素,也要排除公有领域的元素、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判定著作权侵权的关键,但法律却并未明确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结合个案,吴子芳感慨道,明确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是著作权法中永恒的难题:“根据著名的‘金字塔’原则,思想是表达逐渐抽象的过程。类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通过对某一情节进行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例如,法院认为,同样是针对‘偷龙转凤’的情节,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但当情节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时,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对于实质性相似判断环节,陶乾补充表示:“首先,需要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从权利人作品中将属于思想层面的观点、创意、思路、主题思想、题材、创作形式、叙事手法等剥离出来;接着再剥离出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将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具有其他来源的部分以及符合有限表达、混同表达、通用元素、惯用表达、常用场景、事实素材、公有领域的部分从比对范围中予以排除。”

究竟多大程度的相似会被判定为抄袭或侵权?陶乾总结认为,在对实质性相似进行综合判断时,法院会考察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部分分别占整个作品的比例,以及分别在整个作品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最后的骑兵》案和《宫锁连城》案为例,如果被告剧本中与原告剧本相似的情节在被告剧本中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被告剧本的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那么一般不认定被告剧本侵犯原告剧本的改编权。但是,如果相似情节基本包含了原告作品故事内容架构,已经占到了原告剧本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其来源于原告剧本,即便相似情节所占被告剧本中所有情节的比例不高,仍应认定改编权侵权成立。

对于影视作品侵权判定的方法,陶乾指出:“目前主要采用的‘抽象—过滤—比对’三步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司法适用上,抽象环节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过滤环节上,对于惯常表达的认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在先表达的确定则需要被告给出较多证据进行支持;在比对环节上,则非常依赖情节概括的准确性。对于两部篇幅较长的文字作品而言,往往以原被告认可的抽查比对方式进行,通常依据主张权利一方的举证进行梳理和比对。因此,对具体情节以及情节之间的逻辑推演的概括总结至关重要。除了‘抽象—过滤—比对’,实践中还有整体观感法、内外部测试法等侵权判定方法。”吴子芳补充道:“司法实践中,在抄袭较为明显的情形下,通常会使用更为简单直观的整体观感法。”

侵权责任分析与风险规避对策

《你好,李焕英》“抄袭门”争议,涉及同一IP下的电影、小品等多种体裁作品,对应的涉嫌被“抄袭”主体为某中国话剧和某韩国小品。涉嫌抄袭戏剧、小品和游戏等的影视作品,其实质性相似比对环节如何进行?判定侵权的思路有什么变化?面对以上问题,陶乾指出,不同体裁作品间的抄袭纷争,侵权判定的核心思路万变不离其宗:“对于影视剧与话剧,影视剧与小品,判断核心依然是具体情节以及情节间的逻辑推演、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场景安排等方面,主要应根据原告在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以及在该作品类型下作者能够发挥独创性的角度,划定出作者的‘独创点’。”

虽然普通观众对于不同体裁作品的欣赏感知必然存在差别,但电影、小品、话剧、游戏等体裁存在创作方面的共性,都属于情节类作品。“判定情节类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一般不会将简单的要素进行拆分比对,而是从主题、结构、人物、情节、文字等方面综合比对、系统分析。例如《历史的背后》案中,对于电视剧的创作是否抄袭了原告的自传作品,法院从故事主线、主要人物、33处故事情节、19处语言文字等方面进行系统比对分析,最终认定两部作品并不构成实质近似。”吴子芳详细解答道。

与爆款影视剧抄袭争议相伴相生的,是影视剧相关方的“罪与罚”问题。影视剧出品方、主创人员和演员等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与义务?陶乾认为,在影视剧抄袭成立的情况下,出品方作为影视剧的制片方,是该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核心主创人员实质参与了拍摄制作工作,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仅承担表演任务的演员,更多承担的是舆论压力而非法律责任。但陶乾也提示道,若影视剧摄制所依据的剧本被单独起诉侵犯复制权、改编权时,则由剧本的权利人承担责任。

影视行业抄袭乱象亟待解决,防范侵权风险已成当务之急。陶乾建议,对侵权风险的规避应合理贯穿于影视剧制作的全过程中:“在内容选题阶段,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侵权进行审查,避免侵权因素,同时做好侵权应对预案;在内容创作阶段,应做好剧本保密、版权登记等证据留存工作,编剧与制片方应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责任分配;在影片摄制阶段,应当保证音乐、美术等元素经过授权;在宣传发行阶段,更应严控侵权,通过积极收集侵权信息、建立投诉渠道等方式迅速处理侵权问题,尽量避免诉累。”

有业内观点认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导致影视剧抄袭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入选“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的小说《锦绣未央》侵权案为例,据公开资料显示,该案的比对过程花费3年时间,共有60位编剧、9位律师及近百名志愿者参与。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合计判赔74万余元,但这与侵权方收益和被侵权者维权成本相比尚有差距。通过分析判赔较高的案件,吴子芳提示:“如果权利人全方位、多角度地搜集和固定被告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以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优先考虑以原告提供的赔偿计算依据来进行判赔,判决结果也会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未来,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少、打击力度弱的局面或将得到改善:2020年新修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可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修《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政策导向和社会各界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侵害著作权的违法成本会大幅提高,这将有利于遏制侵权抄袭、侵权盗版等行为。”吴子芳解读道。

如今,法院对影视类侵权案件的审理经验愈加成熟,而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更离不开行业从业者们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创作者提高尊重他人版权、维护自身版权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影视行业在IP内容确定和采购环节把好版权关。在当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之下,对著作权保护的强化能够遏制行业抄袭之风,从而有效地激励作品创作。我们希望未来能有更多优质原创作品涌现。”陶乾期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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