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探究

总第168期,李星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发表,[专利]文章

游戏界面作为创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当前由于我国著作权保护存在局限性,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受保护,导致游戏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两难的境地。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将游戏界面进行分类,并结合具体案例,对各类型的游戏界面能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进行了说明,探讨了游戏界面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能性。

游戏界面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两难境地

游戏软件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游戏引擎是为了游戏运行而设计的代码和指令集合,在机器识别后控制游戏正常运行;游戏资源是指游戏研发人员设计的声音、图片、动画等资源,游戏资源在游戏引擎的调用下,将游戏的视听效果呈现给玩家[1]。

当前,电子游戏中的程序代码被视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游戏资源中的图像内容,包括游戏场景、图片、动画等,由于其展示是通过游戏界面进行的,主要体现为视觉形象,因此理论上既可以选择通过著作权来保护,也可以选择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件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具有独创性,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2]。对于游戏界面而言,由于其连续动态画面是由玩家的参与而形成的,具有随机性及不可复制性,因此往往被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司法实践常采取的折衷做法则是通过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对网络游戏画面的元素拆分保护,而对呈现连续动态的网络游戏画面避而不谈[3]。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简称《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列出:“(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4]这一规定也导致了外观设计专利明确排除了对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简称GUI)的保护,而作为软件界面的一种,游戏界面当然也被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第六十八号令,对《指南》进行了修改,对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这一改动虽然将图形用户界面有限度地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中,但游戏界面则被明确排除在外。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第三二八号公告,再次对《指南》进行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此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能够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的类型,但是游戏界面仍然无法进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中。

因此,游戏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面临着两难的境地,即著作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则不予以保护。随着游戏产业的不断扩大,侵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很多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山寨”他人的游戏界面,剽窃其他公司的原创成果,对游戏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对游戏界面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下文探讨将游戏界面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游戏界面能否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当前游戏界面不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可能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不同的玩家在不同的技术储备支持下,按照各自对游戏规则的理解会选择不同的技巧与策略,从而形成不同的动态画面,整个过程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因而不具备可复制性5。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语境下,此类连续动态变化的游戏界面被认为是不可重复再现的,因而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其次,在游戏进行阶段,游戏界面会展示出丰富的内容要素,且随机变化。对于申请人而言,若仅提交关键帧界面,即使配合简要说明,也容易造成界面的变化过程描述不清楚,进而导致视图的表达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再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需要考虑产品载体。在司法实践中,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奇虎公司诉江民公司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的理由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需要同时考虑产品及设计两要素,涉案专利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被告的行为是向用户提供侵权软件的行为,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在上述判例的影响下,游戏厂商对于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游戏界面的做法会持谨慎态度。

因此,与游戏有关的界面类申请,目前都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之外。笔者认为,游戏界面的主要功能是作为玩家和电子游戏设备之间的交互媒介,具有一定的人机交互的功能,是一种特殊的图形用户界面。随着图形用户界面被逐步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中,在一定条件下,游戏界面也应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游戏界面能够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玩家在进行电子游戏时,一般会经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游戏阶段以及结束阶段。因此,笔者根据上述三个阶段中玩家可能会采取的行为,将游戏界面分类为功能型界面、转场型界面以及操作型界面。

功能型界面
功能型界面,通常包括各类参数选择界面以及信息展示界面,比如游戏模式的选择,画面参数、声效参数的设置以及游戏信息的查看等,其具有人机交互功能,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玩家在游戏前做好准备;在游戏中修改参数以获得更好的体验;在游戏结束后为玩家提供相应的信息并引导进行下一次游戏或者退出游戏。由于功能型界面主要是在玩家“非游戏状态”时才操作,画面相对固定,变化随机性较小,容易清楚表达,因此笔者认为它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转场型界面
转场型界面,包括游戏前的加载界面、游戏中或者游戏结束后的过场界面等。该类界面主要是用于前后界面之间的过渡,特点是无人机交互功能。笔者认为,由于转场型界面没有基本的人机交互功能,原则上均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但是笔者认为,若转场型界面与后续的界面是连续的,并作为整个申请的其中一个组件,同时后续的界面满足与人机交互功能有关的,则可列为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操作型界面
操作型界面,即玩家在游戏中进行游戏操作的界面,通常由各类属性栏、信息栏、地图栏、任务栏、操作栏等构成,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以及随机性的特点,是游戏界面中最核心的构件。此类界面目的是为了给玩家提供信息,辅助玩家决策,并通过各类人机交互方式(如点击、语音识别、体态捕捉等)完成对游戏的操作。操作型界面是在游戏进行阶段展示的,通常与游戏中的环境内容配合出现。界面内容会随着环境、剧情以及局势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造成界面中的内容要素过多,且界面的变化过程随机性较大,往往会被认为不可重复再现且不能清楚表达,因此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操作型界面本身具备人机交互功能,且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操作型界面的布局通常不变,变化的往往是游戏内的环境内容。因此,如果能够将操作型界面中的环境内容分离出来,则该操作型界面属于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案例说明
笔者接下来将结合具体游戏案例进行说明。该案例为目前市面上较为知名的手机游戏。图1为游戏参数的设置界面,图2为玩家信息查看界面。根据笔者上述的分类,此为功能型界面,由于具备人机交互功能,且内容要素不多,界面的变化随机性较小,因此笔者认为该界面属于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图一

图二


图3为游戏的载入界面,按分类应属于转场型界面。由于其不具有人机交互功能,若单独申请,则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但是,如果该类界面与后续的界面是连续的并作为整个申请的其中一个组件,同时后续的界面满足与人机交互功能有关的,如后续的界面为功能性界面或者操作型界面,则该转场型界面可列为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图三

图4为游戏进行时的界面,属于操作型界面。由于该界面中的环境要素会根据玩家的操作而变化,故笔者认为,该操作型界面需要与环境要素分离才能授权。如同手机拍照软件中操作界面和内容画面的同时出现,若将内容画面删除,则该手机拍照的操作界面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若将图4中的游戏场景内容去除,仅保留操作界面内容,如图5所示,则图5可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图4可作为参考图。

图四

图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图1和2属于功能型界面,可以直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图3为游戏加载界面,属于转场型界面,能否授权需要根据其后续界面的类型来判断。若后续界面具有人机交互功能,则图3与该后续界面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图4为操作型界面,因其界面中含有环境内容画面,需要将该界面处理成如图5所示的界面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外,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以图1、2、3、5为请求保护的视图,以图4为参考图,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描述了视图之间的变化过程,则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当然,由于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明确将游戏界面排除在了可授权的情形之外,因此在当前的实际审查过程中,该案例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结语

针对游戏界面无法被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问题,笔者通过将游戏界面分为功能型界面、转场型界面以及操作型界面,并通过结合具体案例,认为功能型界面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且画面内容相对固定,因此属于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而转场型界面由于本身没有人机交互功能,若单独申请则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故需要满足“与后续的界面是连续的、并作为整个申请的其中一个组件,同时后续的界面满足与人机交互功能有关的”这一条件,才可以被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中。对于操作型界面,则需要满足与环境要素相分离这一条件,才属于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游戏界面作为创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当前我国对游戏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在相关制度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随着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也应该审时度势,在制度层面上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游戏产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靳莉,李慧.对游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四种模式介绍[J]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9,(149):88-92.
2 李颖怡,李春芳. 知识产权法 ( 第四版) [M].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
3 李颖怡,梁栩瑜.我国网络游戏画面版权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17,34(3):12-2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83-84.
5 Stern Electronics,Inc. v. Kaufman,669 F2d 852 ( 2d Cir.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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