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分析总第50期 文/王东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发表,[专利]文章 |
“平行进口”一词译自英语。英语中使用的相关词汇包括:parallel import、parallel importation、parallel importing、parallel trade、gray market等等。专利平行进口通常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被许可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输入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该定义既准确地反应了专利平行进口的实质,又兼顾了专利平行进口外延的复杂性的实际情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加强,平行进口成为国际贸易中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同时也是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一个国际贸易问题。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照国内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反之,依照国际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将成为一种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
一、单纯的依据法律理论解决专利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困惑
分析专利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角度,一个是进口国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角度分析;另一种角度是出口国专利权人权利行使的角度。第一种角度即为利用进口权理论分析专利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第二种角度即现在通用的分析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权利用尽理论。
(一)进口权与平行进口
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关于专利权中的进口权问题,一般会追溯到TRIPS协议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一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a)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制止第三方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b)如一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制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制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分析上述规定,进口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有权自己进口相关专利产品;二是,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进口相应的专利产品。反映到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上,主要涉及第二项权能,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进口行为。因此,有人认为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的规定既包含了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含义。对此种观点的分析,“学术上已经展开了比较充分的批判”,我们下面进行简要的总结: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TRIPS协定鉴定的背景,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发达国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问题往往比较重视,这不但涉及到专利权的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利益的维护,TRIPS协议关于进口权的规定正是上述发达国家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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