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带有“LV”商标手机 被诉索赔75万

2014/11/28发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受理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LV公司)诉被告范某、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
 
       据悉,LV公司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表示,其是国际知名的旅行用品及时尚产品公司,拥有诸多知名商标品牌。经申请,相关图形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上。同时,LV公司在中国也办理了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6、9、14、16、25、28类商品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珠宝、首饰、钟表、文具用品、服装、体育和运动用品等,但尚未包括手机商品。
 
       LV公司调查发现,被告范某、林某未经其许可,在经营的商铺内大量销售标有相关注册商标的手机等商品。LV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虽未包括手机等商品,但其注册商标已完全满足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现两被告的行为属侵害商标权人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
 
       原标题:LV公司起诉手机销售者侵害商标权索赔75万元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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