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IPO的重大关系

2015/07/06发表

        IPO全称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企业(在我国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法律上对发行条件分为五个方面: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操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IPO流程为审核和发行两个环节:需要证监会进行发行审核,保荐人全程服务,包括上市推荐,改制指导,持续督导,推介承销等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的知识产权权利。工业产权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在IPO视野下,企业和审核部门更关注的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域名等。

  由于在IPO首发中,知识产权有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要求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稍不注意,就会触发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麻烦,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IPO上市过程中的拦路虎。

  IPO法律规范框架下的相关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号令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三十七条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0]243号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第十一条 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来源:搜狐媒体平台、七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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