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状告北京知识产权局

2016/12/08发表

  因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下称知产局)认定 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权的决定不服,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将北京知产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iPhone6系列外观被认定为侵权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公司(简称佰利公司)是国产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此前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称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手机100c的专利权,佰利公司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北京知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审理,并将苹果公司追加为该案的共同被请求人。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产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对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该决定书,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公司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
 
  决定是否违法与是否侵权成争议焦点
 
  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中复电讯商城、深圳佰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主要辩论焦点为北京知产局所做的该决定程序是否违法,以及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等。
 
  苹果公司认为,佰利公司向北京知产局提出请求时并没有申请追加苹果公司,产权局就直接追加其为共同被请求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苹果公司还认为,产权局在审理案件中没有给苹果公司质证机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剥夺了其陈述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
 
  中复公司则称,公司进货渠道合法,是在营业范围内销售手机,该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
 
  知识产权局方面则表示,该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的决定,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正确。因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些差别,但其中“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一些设计的区别,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
 
  苹果公司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苹果公司举例称,iPhone6和iPhone6Plus从正面到侧面的弧度两边是对称的,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是不对称的,产权局认为这只是细微差异,但该差异具有显著的视觉效果影响。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京华时报
 
  原标题:苹果公司不服外观设计侵权认定 状告北京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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