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花旦》杂技著作权案开审

2018/05/15发表

  
      2018年5月15日讯,《俏花旦—集体空竹》是中国杂技团编排的一个空竹杂技节目,出演十余年来,在国内外屡获大奖。但在中杂推出《俏花旦》后,一些大大小小的杂技团体也纷纷上演类似的空竹杂技《俏花旦》。眼看自己的经典节目“遍地开花”,中国杂技团走上法院,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给杂技行业“立规矩”。
 
  图片来源:中国杂技团官方网站《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展示
 
  第一次诉讼,中国杂技团对阵杂技之乡吴桥的一家个体杂技团,声称对方演出的杂技节目《俏花旦》抄袭了自家拥有著作权的节目。这起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日前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至今尚未达成调解。接下来,法院将就两家杂技团的节目相似性问题再进行专业论证。
 
  载誉满满《俏花旦》
 
  中国杂技团演出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已有十余年。至今,在中国杂技团的官网上,《俏花旦》作为经典节目,仍然占据重要位置。
 
  在中国杂技团的介绍中,《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源自于拥有悠久历史的“王氏天桥杂技”,由中杂导演编排,首次将传统杂技抖空竹的技艺与中国京剧进行深度融合,音乐及服装造型等都是杂技团与专业音乐和造型师签订合约进行原创,享有完全知识产权。
 
  记者观看了中国杂技团的演出视频,配合着节奏欢快的音乐,杂技演员们头戴京剧中的“翎子”,身着带有京剧旦角元素的服装,“变身”一个个俏丽的小花旦。她们踩着锣鼓点,时而整齐列队,时而腾跃空翻,时而高抛交换,小小的空竹在她们的牵引下上下翻飞。
 
  高难度的杂技技巧和赏心悦目的艺术表现力让《俏花旦》上演十几年来收获了不少荣誉,特别是2013年获得第三十七届摩纳哥蒙特卡洛国际马戏节“金小丑奖”,该奖项堪称杂技届的奥斯卡奖。
 
  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国杂技团为三个演出版本的《俏花旦》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包括音乐、表演特制的服装等,甚至连俏花旦的文字商标也注册了。
 
  俏花旦引发著作权纠纷
 
  去年,中国杂技团发现,腾讯视频网站上播放了许昌县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其中的《俏花旦》杂技节目,与自家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高度相似。
 
  中国杂技团的代理人表示,该团的节目首次引入京剧元素,比如翎子造型,成就了经典。中杂导演的编排,也是追求技术动作与京剧动作融会贯通,其中很多技术动作都是中杂组织演员实践训练而成。在著作权问题上,中杂方面强调更多的是艺术创意、动作编排并结合专门制作的音乐、造型等综合呈现出的节目内容。
 
  在播放了一遍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视频后,中杂代理人说,张硕杂技团的节目使用了和中杂节目完全相同的背景音乐,在服装和动作整体编排方面也高度雷同,是严重的抄袭行为。不过艺术水平较低,影响了原创者的声誉。
 
  中国杂技团认为张硕杂技团的演出及传播活动侵犯了自家节目的著作权,起诉腾讯公司、许昌县建安区广播电视台和张硕杂技团三家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元及各项诉讼支出3万余元。
 
  在法庭上,腾讯公司表示自己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视频是用户上传的,腾讯公司不知道上传视频是否侵权,目前涉案视频已删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许昌县建安区电视台表示,节目录制经过了演出方张硕杂技团的许可,并给付了报酬,当时并不知道张硕杂技团的《俏花旦》节目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并没有过错。如果侵权也是张硕杂技团侵权。
 
  《俏花旦》遍布网络中杂要打里程碑式官司
 
  张硕杂技团经营者张硕的父亲亲自出马应诉。他表示,中杂的节目来源于王氏天桥杂技,他的儿子张硕也是王氏杂技的传承人。杂技技巧师承一派,哪能算抄袭?
 
  第二,中杂的音乐和服装灵感也源于中国戏曲中的旦角,连“俏花旦”这个名字也是戏曲中的,何谈原创?
 
  但是,连此案第二被告都认可两家的节目“像”,张硕杂技团又该怎么解释呢?
 
  张先生说,他根本没看过中杂的节目,他们是从网上搜到沧州杂技团的《俏花旦》节目,并据此借鉴编排。别人看两家节目像,是因为杂技本身就很相似。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他提供了沧州杂技团的演出视频,还从网上下载了其他杂技团体演出的多个版本的《俏花旦》。记者注意到,多个版本的《俏花旦》都是抖空竹节目,大多使用了与中国杂技团相同的背景音乐,服装、造型略有不同。
 
  一边播放着视频,张先生还不服气地说:“这不都能演吗,全国都在演。音乐也都一样,这就侵权了?”对于中杂所称的音乐、服装方面的创作,张硕的父亲嗤之以鼻地说:“俏花旦是以空竹为主的节目,服装音乐为辅,空竹才是主要的,不穿这样的服装和音乐也能演,但要是没了空竹就不是这个节目了。”
 
  中杂代理人表示,抖空竹确实是民间艺术,但中杂进行了编排,独立创造性成果与抖空竹比起来,有明显特性,区别于既有的民间艺术,应受到保护。
 
  对于《俏花旦》“遍地开花”的现状,中杂代理人有些无奈地说:“这正说明中杂艺术家编排的节目被国内大大小小的杂技团体广泛侵权。在国外巡演时,中杂经常被人家质疑知识产权问题。”
 
  张先生认为,中国杂技团是欺行霸市搞垄断,对空竹杂技申请著作权是抢注行为。“你注册了,那么多人就不能演了,失业了。杂技节目本来相似度很高,谁都注册不利于民间文化发展。”他高调地宣称:“钱我有的是,一辆奔驰装的全是钱,我就是不给。”
 
  作为中国杂技界的龙头老大,中国杂技团为什么非要揪住一个个体杂技团“小弟”不放呢?
 
  中杂代理人说:“中杂并非想达到垄断目的。对于其他艺术团队出于公益性、宣扬国家艺术的演出,中杂可以授权。打这场官司,不是因为简单的经济利益方面的诉求,而是想通过此案,在中国杂技界产生里程碑式的作用,提示各个演出团体要有知识产权意识。”
 
  记者了解到,庭审之后,法官也进行了调解工作,但双方分歧较大。空竹作为一项传统民间技艺,在杂技节目中广泛应用。基本技术动作也被空竹杂技演员广泛掌握。中国杂技团《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的独创性如何认定、如何判断杂技节目是否构成抄袭是此案的关键。因此,法院也将就两家杂技团的节目相似性问题再进行专业论证。
 
  当旧行规遭遇新法律
 
  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技艺,杂技此前还未出现过法律上的著作权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杂技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呢?
 
  知识产权领域著名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告诉记者,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杂技艺术作品的定义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并不是“杂技作品”而是“杂技艺术作品”,可见并非所有杂技表演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理。“独”就是独立完成、源于本人,指并非抄袭或者复制他人作品而来。这里的“独”不是唯一的意思,并不是说要求之前就没有相同或类似。而“创”就是要有作者特殊的安排或选择,这里的“创”不是创新、创造的意思,是指要具备必要的智力劳动过程,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王韵律师表示,具体到杂技艺术作品,就必须体现出一定的艺术性。杂技艺术作品所保护的并不是单一的或具体的动作或技巧,而是其中的艺术成分。这种艺术成分应当能够从单纯的动作技巧中独立出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独创性而能够获得保护,同时在受到保护的时候又是与动作技巧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的。
 
  “例如抖空竹杂技之中,仅仅抖动空竹或者高抛并接住的技巧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将这种技巧独占下来排除他人使用,就会妨碍杂技行业的发展,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精神。”王律师说,但如果原创者把这些动作结合艺术造型、音乐的节拍,选择编排了一系列具有美感的动作,就有可能形成一个整体杂技艺术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放眼曲艺领域,一个节目出来,大家都在演的又何止杂技一类?比如相声,每一个段子都是有人编创的,很多老段子更是习艺的必会之作。相声演员口口流传,似乎也没人去追究著作权的问题。如果追究了,还可能背上踹人饭碗,不讲规矩的骂名。曲艺表演发源于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年代,当旧行规面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制,难免出现碰撞与摩擦。
 
  “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创新,创新也来源于传承。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由于进入公有领域已经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后人的创新部分不会受到保护。无论行规是什么,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王韵律师说,如果认为他人欺行霸市,可以寻求反垄断法的保护,或者主张知识产权滥用,但无论是否成立,都应当用法律途径去解决的。
 
  王韵律师认为,作为首例杂技艺术作品侵权案件,此案将确定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详细定义、侵权判定标准等法律问题,将其与普通杂技或传统杂技节目相区分,有利于规范杂技曲艺文化市场的创新和发展。(记者孙莹)
 
 
  原标题:当旧行规遇到新法律 《俏花旦》杂技著作权案开审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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