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黑代理”的法律责任

2018/11/14发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张馨 摄)
 
  1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专利代理条例》修改有关情况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宋建华指出,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
 
  来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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