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中国的互联网规制范式”研究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9/03/28发表

会议现场
 
  2019年3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协办的“欧盟与中国的互联网规制范式”研究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慕尼黑大学、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互联网产业界人士和相关规制部门代表近百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发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合作团队历时两年完成的研究成果,并就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数据财产化、网约车规制、互联网内容规制、互联网平台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数据和隐私权保护、网络安全规制等议题进行了学术研讨。
 
  上午9点,“欧盟与中国的互联网规制范式研究成果发布会”正式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副教授、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国际学术交流事务负责人Christian Walter教授分别作开幕致辞。发布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与慕尼黑大学Michael Müller博士共同主持。程雷副院长首先代表人大法学院及院长王轶教授,对人大—慕尼黑学术团队的丰硕成果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信息社会的新产业、新实践提出了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对此,能秉持学术的立场与方法进行有效回应尤为不易。中德双方青年学者团队历时两年,扎根中欧双方在互联网规制领域的最新实践,深度交流,合作研究,产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今后的研究创设了典范。Walter教授在致辞中首先转达了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院长Thomas Ackermann教授的问候。他高度评价双方学术团队两年的学术成果,表示这是结合理论与实际所进行的卓有成效的研究,是两所机构高质量学术合作的象征;研究团队的最终成果已经在中德两国分别出版,这代表了两国年轻学者的合作与友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田伟对合作研究项目进行了介绍。他首先回顾了项目的发起情况,合作项目于2016年底立项启动,选择互联网规制这一主题,是为了关注新兴领域,真正开展比较与合作研究;组建青年学者团队,是为了加强学术新生力量之间的交流,巩固两院长期伙伴关系。随后,他介绍了项目实施过程,合作项目于2017年4月和9月分别在北京和慕尼黑召开了研讨会,并于2017年底形成初步成果,经德国Nomos出版社和《中国法学前沿》(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期刊匿名评审后,最终于2018年10月在中德双方同步出版。最后,他代表双方团队成员(中方:喻文光、陈璇、丁晓东、熊丙万、田伟;德方:Christoph Kr?nke、Michael Müller、Laura Münkler、Walther Michl和Daniel Wolff)对两所法学院,对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慕尼黑大学国际事务办公室等资助单位,对腾讯研究院、巴伐利亚州高等行政法院等调研参访单位,对Nomos出版社和《中国法学前沿》期刊等出版单位,对为研究成果撰写序言的王轶教授和Christian Walter教授,为研究成果撰写学术导言的韩大元教授和Dieter Grimm教授表示衷心感谢!
 
  慕尼黑大学Walther Michl博士对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双方团队聚焦互联网规制领域的前沿命题,具有鲜明的实践指向与问题意识,并进行了深入比较和讨论,最终提交的成果包括一篇导论和九篇论文,导论对中国和欧盟的互联网规制理念和模式进行了整体介绍,九篇论文则从不同角度对中欧互联网规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内容涵盖互联网内容规制、互联网平台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物联网中的数据规制、个人数据保护、网约车规制、空间作为互联网规制的范式、数字边境管控以及互联网中的基本权利保护等多个方面。
 
会议现场
 
  随后,会议进入第二部分“欧盟与中国的互联网规制范式学术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网络共享经济的规制研究”,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主持。
 
  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Heiko Richter博士以“数字驱动经济中的数据财产化:一个需要欧盟规制的问题?”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在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大背景下,探讨数据的财产化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主张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并得以制度性的塑造仍然存有疑问。他认为,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或分配正义的角度,将个人数据建构为一种财产权都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数据的法律规制就应止步于此,相反,应在监管范式上将焦点从对个人信息的所有转至对个人信息的链接与访问,更多关注个人信息的有效、合理利用,并防止出现因数据垄断而降低市场效率、损害数据主体权益的情形。为此,在规制策略上必须采取相对明确的规制目标,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的法律机制,进行更多跨学科的分析,以更加灵活的监管政策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挑战。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历幸副研究员就“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兼论其与中国相关立场和实践之异同”作主题报告。他对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条款进行了历史阶段的考察,分析了美国与约旦、智利、韩国等国的FTA文本以及TPP的最新实践。他指出国际经贸格局面临多方面挑战,不同国家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选择不同的行动策略,并具体体现在法律机制的设计之中。法学者对于诸多规则的分析应在对理论与实践的关注中力求精细,但也要意识到仍然存在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广阔空间,这些研究对于理解法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助理教授以“中国共享经济中的监管权配置”为主题作报告。他以网约车业为例,对中国共享经济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权的分配作了分析。他的研究发现,在同一套中央监管政策框架下,不同地方政府的监管政策存在明显的政策分化,反映了不同地方政府在制定监管政策上的动机差异。深入挖掘和认识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差异的原因,有助于从国家层面更好地推动网约车以及整个共享经济业态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副教授、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解晓玲女士,美团点评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先生分别作了观点与谈。赵鹏副教授指出Richter博士的研究视角丰富,方法科学,揭示了数据财产化的可能后果,并提出规制策略的转型。而数据财产化背后的哲学基础,以及可能涉及的寡头垄断与利益分配都需要深入思考,政策制定者必须反思我们需要怎样的互联网产业。他还高度评价了熊丙万助理教授的研究,确证了在规制领域中央与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异同所带来的博弈格局。解晓玲女士表示,在共享经济时代,结合信息社会背景,关于互联网平台的规制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规制部门在面对新业态时尽量在鼓励创新的原则下采取了包容审慎的制度安排,以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张腾先生高度评价了本单元报告的实践关切与理论分析,并主张更加关注实践中真实的产业运营样态,从中提炼理论,为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会议现场
 
  下午1点,与会专家就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网络内容规制与个人数据保护”展开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教授主持。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Michael Müller博士以“如何识别规制范式?——以欧洲网络内容规制的历史为例”为题发言,他首先从方法论的角度着手,试图建立观察欧洲网络内容规制的范式,并指出监管者视角与学者视角的异同,并进一步指出,分析规制范式,应对规制目标、规制机制与规制密度等要素进行观察。随后,他就欧盟关于互联网内容规制的范式进行了基于演进史的分析,完整呈现了先后四个阶段规制范式的演进,从而验证了范式定位这一概念在未来互联网规制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围绕“个人数据保护与算法规制”展开讨论,他结合近一段时间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就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争议问题与案件,指出需突破单一思维,认识到信息保护中混合有财产、隐私、言论等多种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再思考。丁晓东教授结合用户画像这一实践情形,具体分析了用户画像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是否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以及用户画像对于电商企业发展与消费者的利弊究竟如何,是否存有消费者保护法适用的空间两个命题。他认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参照GDPR的立法例,用户画像本身就构成了对个人的一种识别,而且还可以结合其他信息再识别个人,属于特殊类型的个人信息。用户画像虽然会直接威胁个人隐私,但是仍然存在风险,需要从法律进行规制。用户画像应该被允许使用,但应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拒绝权,同时确保企业的算法伦理。 
 
  在与谈环节,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李昕教授指出Müller博士从方法论角度展开分析,关注实践的历史演变与规制范式的类型化,全面立体地展现了欧盟关于网络内容规制的范式演变。丁晓东教授有关用户画像的研究,从信息与言论等多重角度,结合了立法与实践样态,权衡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冲突,最终提出的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她指出,数据规制中需要多方参与,就法律层面而言,公法与私法的共同作用至关重要,但其功能边界,规制工具的组合,直接规制、间接规制乃至于协同规制究竟应该如何展开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两位报告人也分别予以积极回应。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法律研究负责人常玉杰先生认为两份报告关注到了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特别是欧盟的GDPR已经给实业界提出了较高的合规要求,如何将这些立法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规则,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常玉杰先生结合字节跳动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开展指出,个人信息的充分利用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必要基础,如何权衡好产业发展、消费者福利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之后,会议进入第三单元“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由《法学杂志》刘宇琼副编审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陈璇副教授发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边界问题”的主题演讲,他指出刑事手段是制裁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分析互联网规制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刑事责任边界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他认为应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审慎确定其义务要求,从而确定责任制度,应避免对刑事责任过于概括的规定。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等情形下将承担刑事责任。他结合刑法上的帮助犯理论、中立行为理论检讨了现行规制策略的合理性,并提出应当实质性地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显著提高了某些犯罪的风险,并予以相应的规制,尤其要特别注意防止基于预防目的的入罪扩大化。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先生围绕“欧盟版权法中的平台责任”展开论述。他结合欧盟版权法上有关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的规定,分析了欧盟法院判例逐步确立的链接侵权的测试标准,并评析了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修改草案中关于平台责任的相关规定。他指出,欧盟版权法的改革旨在弥合避风港规则在权利人与平台之间造成的“价值鸿沟”,并为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创设特殊责任机制,以促进平台和权利人的合作。最后他指出,在互联网发展早期,作为法律手段的避风港规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未来,应该走向“法律+技术”驱动的平台治理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技术转移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万勇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博士分别进行了评议。王莹副教授肯定了陈璇副教授报告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报告不仅对互联网规制中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也回应了诸如快播案在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案例。她表示赞成从网络行为传播技术的角度去尝试理解,并结合刑法教义学中的共犯理论对案件进行解答。万勇教授则结合中国与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从比较的视角评论了曹建峰研究员的报告。他整体上基本认同曹建峰研究员对欧盟法院相关判例的观察,并指出这是司法机关试图克服欧盟版权指令缺陷的努力。他强调,关于避风港原则的反思必须充分考量当下的互联网经济业态,基于对整体经济产业发展的目标选择,合理借鉴比较法相关制度,并充分考量立法者、司法者在政策目标达成中的可能角色与作用。刘晓春博士指出平台责任是网络法领域的核心议题,平台责任不是孤立的,现在我们去观察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可能不简单是一个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问题,更主要是进行价值判断,进而再去分析责任分配。为此在具体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到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的行为关系以及由此影响到的责任分配。此外,刘晓春博士还强调对平台责任的分析应该考虑对“主体—客体”理论的反思,平台治理主体与司法体制协调等议题都应得到更多关注。
 
  随后,在会议第四单元,与会专家围绕“网络安全规制及电子商务法”展开了研讨,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刘洋助理教授主持。
 
  慕尼黑大学Walther Michl博士以“互联网规制的领土路径”作了报告,他从传统的国际公法理论着手,指出现代国家乃是建基于领土基础上的权力治理形态,而在互联网时代,各种突破国家边界的行为已给国际秩序带来重大挑战。这一方面当然带来资源要素跨界流通的红利,但也导致一些巨型企业开始逐渐承担原本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它们对于规则制定权力的分享甚至攫取冲击了现代国家与国际秩序,“网络主权”这种概念的提出就是这一问题意识的真实写照。他指出,德国现有规制体制主要依靠司法手段,这高度依赖司法管辖权以及司法管辖合作,与领土概念背后的指向也是息息相关的。此外,关于数据本地化、数据风险防控、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保护问题都显现了互联网规制背后传统国家因素的影响,欧盟也倾向于制定一种整体性策略协调行动。他认为,基于这种趋势,以领土路径理解互联网规制仍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洪延青博士就“理解中国数据跨境流通的规制体制”展开报告。他指出,关于数据跨境流通的利弊向来有所争议,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正当公共政策、国家安全是反对数据跨境流通的主要理由。在当下国内外的实践中,各国对隐私保护这一目标具有较高共识。我国《网络安全法》主要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层面的数据保护提出了要求,并透过重要数据的概念尝试展开规制体系,但这一概念还有待充分界定,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也将面临一定挑战。 
 
  在与谈环节,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助理教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方禹主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刘金瑞副研究员对三份报告进行评议。许可助理教授指出,两份报告都指向了“网络主权”这一概念,网络主权在中国不仅是理论概念,也是《国家安全法》所确立的规范概念,这一概念指向了网络空间中物理、逻辑与社会的三个层次,而在互联网规制中存在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乃至于意识形态力量的冲突就在这不同层次上展开,为此应该在强调数据成为未来21世纪重要的数据资源的场景下,呼吁不同国家通过国际协商,促进数据在自由流动和网络安全之间达到平衡。方禹主任高度评价了本单元报告,并指出数据或信息治理问题应当置于更广阔的实践背景下进行观察,在个人信息保护之外要关注更为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数据治理应该同时关注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命题,对于规制的实践不应简单选择美国或欧盟的模式,应该广泛借鉴并反思中国自身的规制目标,最后他指出数据治理一定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应充分调动政府、个人、企业与协会的力量,促成数据治理的良好局面。刘金瑞副研究员指出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互联网的规制实际上日益多样化,美国主导互联网规则制定的时代已经结束。对于可以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各国可以通过协商和建立标准等途径确定规范。但也要看到必然有一些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各国应更加强沟通,增进互相理解。
 
  下午5时,《中国法学前沿》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为会议做闭幕致辞。他指出,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给法治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课题不仅涉及传统的隐私保护、风险分配等经典议题,甚至也对人类发展的未来走向,对人的存在方式本身产生了影响。《中国法学前沿》作为中国大陆办刊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学类英文刊物,是中外学术交流的良好平台,也高度关注中外学者对重大议题的多元见解,期刊刊发关涉未来法治的优质研究成果,为解决全球共同关心的时代问题提供学术回应。
 
  最后,主持人刘洋助理教授宣布,“欧盟与中国的互联网规制范式”研究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文字及图片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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