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思诉武汉思而学侵权索赔100万

2019/05/30发表

  学而思成立于2005年,“学而思”及其相关商标于2005年公司成立后陆续被提出申请,于2009年及其后陆续被核准注册。

  5月26日,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与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武汉思而学”)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终结。由学而思提请判令武汉思而学赔偿学而思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00万元相关案件,最终以法院判令武汉思而学停止侵害学而思相关商标,并赔偿学而思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告终。

  根据中国审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信息,此前学而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汉思而学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学而思名下“学而思”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思而学”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判令武汉思而学中心立停止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及组织名称;判令武汉思而学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针对其侵犯学而思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消除影响;判令武汉思而学赔偿学而思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总计100万元;等等。

  根据审批文书,武汉思而学系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2008年12月批复同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2009年4月1日批准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于2009年4月2日首次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业务范围为“中小学文化知识、珠心算、少儿艺术培训辅导”。

  学而思成立于2005年,“学而思”及其相关商标于2005年公司成立后陆续被提出申请,于2009年及其后陆续被核准注册。2017年6月7日,学而思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武汉思而学办学地进行调查取证等,调查取证及案件诉讼中支出调查费、公证费、报名费、诉讼代理费共计47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思而学中心为开展教育培训服务使用“思而学”等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学而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学而思无证据证明,在武汉思而学成立之前,“学而思”相关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武汉思而学登记并在教育培训服务中使用相关名称的行为,既未明显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学而思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足以造成引人误认的混淆后,因此武汉思而学不构成对北京学而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思而学对于其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北京学而思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洪山思而学中心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费等事实均难以查清,本案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后认定武汉思而学应赔偿学而思经济损失30万元。学而思另请求判令武汉思而学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但并未对侵权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因与被上诉人学而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未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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