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生效!斗鱼平台直播中播放他人音乐被判赔

2019/08/09发表

  日前,时隔一年之久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斗鱼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判定有了结果。结果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斗鱼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斗鱼公司需向音著协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200元。

  这件事源于斗鱼主播冯提莫在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而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

  2018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恋人心》被侵权为由将斗鱼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斗鱼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上载播的涉案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着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的内容,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斗鱼公司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时提到,涉案视频的作者是主播,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中立的技术、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或单独侵权。

  4月19日,北京知产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音著协对涉案作品在指定期间内是否享有权利;二、被诉侵权行为主体及其性质的认定;三、被诉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认定。

  关于音著协对涉案作品在指定期间内是否享有权利问题,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音著协有权对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管理,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主体及其性质的认定问题,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斗鱼公司直接提供了包含涉案歌曲《恋人心》的涉案视频,侵害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认定问题,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根据音著协网站上公布的《网络传播权业务类的收费标准》,同时结合涉案歌曲《恋人心》的艺术价值、知名度,斗鱼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后续处理措施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2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关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公证书的具体情况,律师在本案的具体工作,酌情确定的数额亦符合实际,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斗鱼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斗鱼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