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标有“欢灯”标识卫生纸一超市被判侵权

2019/09/03发表

  近期,太仓法院就审理并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太仓某超市在店内销售带有“欢灯”标识的卫生纸,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该款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该标识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系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主要使用在卫生纸、手帕纸、纸巾等商品上,经过原告长期使用,该商标在全国市场上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2018年8月,原告的工作人员与公证人员至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在被告处购买四包标有“欢灯”标识的卫生纸,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30000。被告提供一张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辩称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文字是“欢灯”,而非“双灯”,该“欢灯”标识生产商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业已受理,所以被告销售该商品并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被告侵权商品为卫生纸,与原告“双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类商品,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欢灯”标识与原告的“双灯”商标具有较高近似度,极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该标识的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00。

  法官提醒:商标申请受理与商标核准注册是不同的概念,二者并不等同,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最终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由此可见,商标局受理申请并不是该标识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合法理由,事实上,该种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经过商标局审查,最终很难获得商标注册。终端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应提高警惕,注意识别和区分,不可轻信生产商或上游供货商关于该标识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说辞。

  来源:太仓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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