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苗月”商标被侵权?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0/04/22发表

 
  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意义重大。
 
  青铜峡市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老苗及图”在200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11年12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青铜峡市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青铜峡市万利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万利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侵犯青铜峡市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老苗月”商标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在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第13505803号“老苗月”商标,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作为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在审理中坚持贯彻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方式,依法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促进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吴忠经济良好运行法治环境建设提供了有益示范和法律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涉及疑难复杂技术的专利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增大。”4月17日,银川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先后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和宁夏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全区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审结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件651件,使侵权人付出代价、让受害者得到赔偿。
 
  “2019年7月,我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权11项,这是我院首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进行强制执行。”4月15日,石嘴山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宁夏某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向宁夏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鉴定费合计892.8743万元。判决生效后,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宁夏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石嘴山市中院干警立即进行了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多方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是一家高新技术类公司,公司主要以专利技术的转让及授权使用盈利,并欲在近期转让数项专利技术。石嘴山市中院立即安排执行干警前往北京对其进行资产冻结。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宁夏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银川中院集中管辖,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畅通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网上报送渠道,目前,银川两级法院已经建成知识产权案件业务协同平台。此平台可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银川中院远程开庭,当事人无需来回奔波,既保障了当事人权益又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来源:宁夏日报
 
  原标题:法院审判罚侵权“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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