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网文随意配经典卡通插图,侵权了

2020/04/24发表

 
  自媒体网文的插图里,几乎随处可见“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多啦A梦”“喜羊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等等经典卡通形象。这些貌似已经成了很多中青年人公共记忆的形象,自媒体人能免费用吗?在企业进行商业展览的时候,弄一位哆啦A梦来“站台”,是不是合法?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在召开网络发布会,通报了“卡通人物们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
 
  据东城法院的统计,自2016年起,涉及卡通人物的著作权纠纷案大幅度增长。这个时间正好与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重合。法院调研发现,从最初侵权人在文具、服装、玩具等商品上印制卡通形象,到后来大量的网络信息传播,如游戏开发商将卡通形象直接作为游戏角色、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将卡通形象作为配图使用,都经常会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
 
  此前,作为“葫芦兄弟”著作权形象的所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了某文化公司“葫芦兄弟”配图侵权。案情要追溯到2016年8月6日。这一天,被告公司在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国乒里约6人组,‘葫芦兄弟’七缺一?-乒乓国球汇”的文章,其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卡通形象,并在文章末尾处设有“国球汇李宁里约奥运中国乒乓专供龙服乒乓球专业运动短袖T恤上衣”链接进行商品推广。上海美影厂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他们使用“葫芦兄弟”形象系为了进行体育报道,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不构成侵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并且没给原告署名,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文章配图,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院表示,这篇体育资讯里,只是罗列了里约奥运会中国乒乓球队的参赛人员名单,所配涉案图片构成全文的主要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使用卡通形象的行为缺乏必要性,而且文末还附有商业推广的链接,这种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被告理应通过合理的渠道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因此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表示,《著作权法》中,确实罗列了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十二种具体情形,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在网络环境下,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界限往往变得模糊,所以在具体的判断中不应以侵权人是否直接获利为标准,而应将是否具有商业性目的作为判断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了卡通形象,和侵权人最后获得了多少利益、著作权人受了多大的损失,经常难以量化。法院在确定判赔金额时,通常会考察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本身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以及所具备的市场知名度以及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时间范围、地域范围以及侵权方式,是否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最后,结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最终在法定赔偿限度之内酌定赔偿金额。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