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涉“米家”商标侵权案:是否侵权成双方争议焦点

2020/04/27发表

 
  4月26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0)浙民终264号】,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商标是否造成混淆以及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一审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联安公司)起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小米科技公司,合称小米公司)等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商品包装上使用“米家”标识,在销售上述商品的网页上使用“米家”字样的行为侵害其第9类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经审理,杭州中院认定小米公司对被控“米家”标识的使用容易产生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小米公司停止在上述商品及其包装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停止销售上述商品,并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万元人民币和合理开支10万3千余元。
 
  小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联安公司一审程序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激烈争辩
 
  本次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米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米家”是否会造成混淆,以及是否应该判决高额赔偿问题。
 
  小米公司主张不会造成混淆
 
  除了被控“米家”标识和涉案“MIKA米家”商标本身不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商标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之外,小米公司认为根据在先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在先类案MK商标案以及最高院在先类案奥普商标案中确立的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量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理由如下:
 
  第一、在标识本身具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涉案商标知名度低,其禁用权范围不能扩展至“米家”。
 
  第二、从联安公司商标使用情况来看,在小米公司推出米家智能家居的概念后,联安公司开始了大量刻意接近被诉标识、主动寻求市场混淆结果的行为。联安公司一直从事安防领域,但其却对外大量、突出的宣传米家智能家居产品,并且很多产品对标小米公司产品,比如智能窗帘、智能主机、智能开关、智能插座、智能门锁等;在其宣传中,大量单独、突出的使用米家中文,特别是产品图片上单独或放大突出使用米家中文,使用米家(中国)作为公司简称,申请米家米控,小控等和小米控这一小米粉丝昵称相接近的标识,在其智能家居产品的宣传中使用很容易与小米公司建立特定联系的广告语,如“海量硬件产品,极致性价比”等,整体上刻意接近小米的米家智能家居和小米公司。
 
  第三、小米公司使用的米家商标在智能家居产品上,拥有了相对固定且忠诚度较高的广大米粉消费群体,不容易产生混淆。
 
  第四、小米公司使用被诉标识在主观上并无利用联安公司涉案商标的商誉之故意,其使用“米家”具有合理理由,并且在使用时通过与其他小米公司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共同使用的方式。
 
  第五、联安公司和小米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市场情况,实际产品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功能属性、应用场景、设计风格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会产生混淆。
 
  联安公司主张会产生混淆
 
  联安公司认为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商品构成相同和近似商品,并且提交了其淘宝和新浪微博收到网民实际混淆的评论,证明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
 
  对此小米公司主张淘宝评论和微博评论都是联安公司为本案诉讼而自行编造的证据,其中详细对淘宝评论做出了分析。小米公司认为其淘宝店铺目前的6件产品都是0销售0评论,但是联安公司在一审中却提供了该店铺在2016-2018年收到的84条淘宝买家评论来证明消费者发生了混淆,其中在设立不到一个月内收到49条评论,包括多条匹配其销售冒牌小米产品的评论。小米公司认为,基于该店铺和产品的知名度,这些评论明显属于联安公司所雇水军做出,故其中的混淆性评论也是联安公司所授意。小米公司还指出,其新浪微博评论亦有很多联安公司雇佣水军发表的混淆评论,其在一审中已经做出过具体的分析。对于小米公司的该指控,联安公司当庭没有做出回应。
 
  赔偿金额成争议焦点
 
  对于赔偿金额,联安公司主张一审判决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计算方法正确。而小米公司则主张反向混淆不应适用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因小米公司的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用毛利润率来计算侵权获利也违反相关司法解释,并且30%毛利润率本身也缺乏依据。并主张本案联安公司即便有实际损失,也极其微小,故一审判赔金额明显不当。
 
  对于上述争议的一审判决中毛利润率计算问题,一审判决是根据京东各子公司的进货价(不含税)和销售价(含税)之差计算出京东销售侵权商品的毛利润率约为30%,联安公司对此表示认同。但小米公司主张该计算方法不正确,其主张应直接按照京东公司提供的毛利润总额除以其全部商品最终售价总额计算毛利润率,并且其提出,即便按照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该毛利润率最高不超过9.69%。原审被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也认为应当按照京东公司提供的毛利润总额除以其全部商品最终售价总额计算毛利润率才是准确的。
 
  据了解,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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