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对四川首例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开出罚单

2020/08/31发表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权利人”原告某酒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但被驳回,还因其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构成虚假诉讼,被法院罚款5万元。

2019年6月中旬,原告某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当地厦门某公证处申请商家涉嫌侵权保全证据公证。之后,该处公证员随余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一副食店内,在公证员监督下,余某在该店取得葡萄酒五箱及收据一张,公证员对该店的标识、现状、取得商品及票据进行拍照、封存,并据此出具公证书。

2020年1月,上述某酒业公司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玛茜”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主张上述副食店因销售“玛茜”商标葡萄酒构成侵权,要求被告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等。

而在公开庭审中,副食店经营者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5月15日中午,副食店经营者接受微信用户“大粒”添加好友申请,双方随即开始沟通。之后,该微信用户向其发送指定的葡萄酒照片4张,要求其代为进购一款贴有“玛茜”标识的葡萄酒。因该副食店并不销售该款葡萄酒,该店经营者在寻找到货源后,告知“大粒”称“四川没有只有外地才有”,并欲向该客户推荐其店内另一款同价位的葡萄酒,但该客户明确只要指定葡萄酒,双方最终商定价格为每箱670元并约定待该店进购到货后领取。6月16日,副食店购得6箱指定葡萄酒并通知客户“大粒”领取。随后双方约定在6月18日完成5箱葡萄酒交易,遂发生上述公证人员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一幕。

经当庭比对,原告某酒业公司提交的标有“玛茜”标识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封存实物,与客户“大粒”要求被告副食店购买的指定葡萄酒一致,且该酒业公司即认可用户“大粒”即为公证书载明的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某,亦认可证据保全公证过程是余某至副食店直接领取事先谈好购买的葡萄酒。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在案涉交易前被告副食店未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且不具备相应意图。相反,原告某酒业公司明知市场上存有该款葡萄酒,并以主动订购的方式,诱导副食店进购并向其出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进而主张副食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在主观心态上属于积极追求被告副食店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交易前以要约承认其认可的意思表示,交易后又以起诉否认其相应意思表示。因此,原告某酒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实现损害被告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的目的,明显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其主张不但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还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和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钓鱼”式维权不受法律保护

承办此案的法官董淼讲,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但权利人不得任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法律创设权利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商标权利人正常维权,在商家涉嫌侵权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且起诉到法院的,一般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最终实现正当、合法维权的目的。就此案而言,倘若被告副食店本身确实销售案涉侵权葡萄酒的商品,权利人即可用以“客户”身份现场购买并请相关公证机构对相应过程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以此固定侵权证据进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副食店说明侵权商品来源,即借“购买”行为达到肃清侵权源头的目的,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诉请一般也能得到法院支持。

但在此案中,案涉交易之前,被告副食店并没有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原告某酒业公司却以主动订购、不正当非法“钓鱼”方式,诱骗设局,诱导被告副食店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进而起诉要求副食店赔偿损失,其性质已转变为捏造商标侵权关系,借用合法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构成虚假诉讼。这种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还会扰乱法院正常诉讼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严惩。

来源:法制网
图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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