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1/13发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治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要求,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引导联盟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联盟日常监督管理。对于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引导其限期向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要按照公开化、责任化、清单化的要求做好监管。联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不得擅自以党和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联盟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刻制印章。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工作中发现备案联盟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报我局撤销备案。

  
二、根据各地区报送的联盟2019年度运行情况,经排查,共有15家联盟暂停运行,3家联盟无法取得联系(名单略)。请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核实名单中的联盟情况,对于确定停止运行的,予以撤销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三、在建立联盟备案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国家局不再开展联盟备案工作,统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对联盟进行备案与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要与市县加强工作联动,做好联盟业务指导和日常活动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引导联盟健康发展,规范联盟运行,发挥好联盟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积极作用。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备案联盟清单。本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报送。
  
四、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备案在册的联盟(核实后拟撤销备案的除外)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线填报《2020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情况表》,做好审核工作,掌握运行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路宏波 62083316)
 
来源:国知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治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要求,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引导联盟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联盟日常监督管理。对于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引导其限期向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要按照公开化、责任化、清单化的要求做好监管。联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不得擅自以党和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联盟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刻制印章。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工作中发现备案联盟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报我局撤销备案。
  
二、根据各地区报送的联盟2019年度运行情况,经排查,共有15家联盟暂停运行,3家联盟无法取得联系(名单略)。请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核实名单中的联盟情况,对于确定停止运行的,予以撤销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三、在建立联盟备案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国家局不再开展联盟备案工作,统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对联盟进行备案与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要与市县加强工作联动,做好联盟业务指导和日常活动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引导联盟健康发展,规范联盟运行,发挥好联盟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积极作用。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备案联盟清单。本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报送。
  
四、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备案在册的联盟(核实后拟撤销备案的除外)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线填报《2020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情况表》,做好审核工作,掌握运行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路宏波 62083316)
来源:国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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