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拉英语乐园”侵权案宣判 卓越和制作商败诉

2014/04/24发表

  昨天(23日)下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色拉英语乐园”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将“盗版碟”的制作方和销售方告上了法庭,昨天(23日)苏州中院一审判决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案情简介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幻维公司)系“色拉英语乐园”系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本案原告上海华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福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生产、发行、销售“色拉英语乐园”音像制品。2013年6月14日,华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卓越公司)所经营的www.amazon.cn(亚马逊)网站上购买了“色拉英语乐园(5DVD)”一套共四盒。之后卓越公司通过其昆山库房发货,并由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下称卓越公司昆山分公司)向王健出具发票。上述公证购买的“色拉英语乐园”音像制品外包装显示出版商为武汉音像出版社,音像制品编码为:ISRC CN-F05-11-0019-0/V.G4,盒内DCD光碟内圈有“ifpi B409”字样。华福公司认为,“ifpi B409”为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海纳公司)的SID码,海纳公司为上述音像制品的制作商。

  华福公司为此将卓越公司、卓越公司昆山分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海纳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后因武汉音像出版社查无实址,华福公司撤回对武汉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本案焦点

  一、独家授权遭侵权

  根据上海市版权局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色拉英语乐园》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幻维公司。华福公司经幻维公司授权,取得了《色拉英语乐园》(12DVD,全103集)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生产、发行、销售的权利。据此,华福公司基于授权所取得的独占性发行权、复制权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二、著作权人权利遭侵害

  海纳公司在诉讼中仅提供了武汉音像出版社的复制委托书,未能提交其制作行为获得《色拉英语乐园》相应著作权人授权的相关依据,亦未能证明其在接受复制委托时,审慎地查核过委托单位是否持有相应《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等文件。在此情况下,海纳公司即行制作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色拉英语乐园》相关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销售商有无责任?

  亚马逊网网站系卓越公司所注册开办,且卓越公司当庭认可该网站上的产品均系其所销售。因此苏州中院依法认定卓越公司为涉案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者,故卓越公司及卓越公司昆山分公司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其次,卓越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色拉英语乐园(5VCD)》具有合法来源,提供了新华书店公司出具的《供货证明》、发货明细清单以及增值税发票。在华福公司未能证明卓越公司明知或应知《色拉英语乐园(5VCD)》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情况下,苏州中院依法认定卓越公司及卓越公司昆山分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依法无需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宣判

  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越公司、卓越公司昆山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二、被告海纳公司立即停止制作涉案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三、被告海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四、驳回原告华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感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宋华俊支持)

本文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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