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九的酒》演唱者告音乐著作权协会侵权

2010/03/15发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国内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想到专业维权机构竟“阴沟里翻船”,当上了被告,原因是放在“音著协”网站上的23秒试听音乐片断《九月九的酒》。这首歌曲的演唱者、歌手陈少华认为“音著协”侵权,经武汉公证部门保全证据后,陈少华将“音著协”告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2万元。市中院一审判决“音著协”赔偿陈少华经济损失5900元(含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支出2900元)。“音著协”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作出终审判决:“音著协”停止在网站上使用陈少华演唱的《九月九的酒》表演作品;赔偿陈少华的合理支出2900元。

  歌手为23秒音乐片断打官司

  2007年9月20日,武汉市第二公证处依浙江籍歌手陈少华申请,派出公证员到武汉一家网吧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陈少华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进入“音著协”的网站:点击网站内的“中心音乐区”页面,页面内有“音乐排行榜——经典怀旧”栏目;在2007年3月1日发布的第3期“经典怀旧”曲目中,有歌曲“九月九的酒”的乐曲及演唱的声音片断试听,网页注明“名称:九月九的酒,类型:通俗,词:陈树,曲:朱德荣,演唱:陈少华”;点击“九月九的酒”,显示该歌曲的播放页面,网页文字显示“点击次数:51820”;查询在线播放器的“属性”,显示播放曲目长度为23秒。

  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一份。拿到这份证据后,陈少华随后将“音著协”及取证时的这家网吧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方侵犯了表演者表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2万元。

  “音著协”认为自己的涉案行为属于典型意义的合理使用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网站上没有提供完整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更未提供下载,仅仅是为了使网友区别此歌非彼歌,提供了23秒的试听截取小片段,所占该曲长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和国际通行的不超过四分之一的试听截取片段惯例相比更加严格谨慎,且根本和彩铃类等商业使用毫无关联,纯属为了介绍涉案词曲作品之用。

  “音著协”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给歌手陈少华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音著协”的涉案行为也不可能给其带来任何实质性经济损害,“音著协”的行为也不可能给其正版光盘发行和网络商业授权造成任何消极影响,如果说有影响,也只能是善意的、积极的影响,完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市中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侵犯表演者表演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者的表演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少华是“音著协”网站上播放的涉案歌曲《九月九的酒》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演者的相关权利。“音著协”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网站上向公众播出陈少华享有表演者权的歌曲作品《九月九的酒》片断,其行为构成了对陈少华作为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陈少华提出的要求“音著协”支付侵权赔偿金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因“音著协”网站上播放是涉案歌曲的声音片断,时长仅有23秒,且陈少华演唱的是歌词部分,侵权行为对陈少华权利的影响有限,尚无证据表明“音著协”为此直接盈利,故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相应的合理支出费用也偏高。

  市中院一审判决:“音著协”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少华演唱的《九月九的酒》表演作品;赔偿陈少华的经济损失5900元(包含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2900元)。

  陈少华:“音著协”侵权事实清楚

  “音著协”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少华及委托人认为,凡以传播为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许可,否则构成侵权。“音著协”的使用行为完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基本要件。“音著协”的目的不是为了介绍评论,而是为了营利。“音著协”是通过直接提供涉案歌曲的试听服务来实现其推广自己的商业目的,从页面显示点击次数可以看出仅这一首歌曲给音著协的网站带来了五万余次的浏览量。“音著协”不是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根本就是直接使用作品。“音著协”对歌曲的使用已经超过适当的标准,构成实质性使用。歌曲的长度是以小节而不是以时间来计算的,“音著协”在本案中完整使用了副歌部分(8小节),而该部分正是歌曲的高潮,更是商业价值所在。“音著协”使用歌曲的行为完全超出了适当的范围,构成实质性使用。尽管试听页面没有看到“下载”按钮,但是“音著协”却没有采取设置任何技术上的保护措施防止歌曲绝对地址泄露或音源被下载。

  省高院审理该案时认为,“音著协”在其网站上,分别注明了歌曲的词作者陈树、曲作者朱德荣和演唱者陈少华,以及涉案所表演音乐作品的名称“九月九的酒”。这说明“音著协”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遵循了相关规定,而且从其本身成立的目的、所开设网站的初衷、实际使用陈少华表演内容的程度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来看,“音著协”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到了审慎地规范自身行为的义务。

  而且,从“音著协”的行为方式及表现来讲,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者推介,也没有直接从涉案歌曲的这种推介中盈利。

  审判法官认为,本案纠纷提出的问题实质是:涉案歌曲词曲的著作权人及其著作权管理组织与其表演者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涉案歌曲词曲作者将著作权授权给“音著协”管理和保护,但歌手陈少华作为表演者,音著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部分仍需取得陈少华的许可和授权。

  省高院:“音著协”合理使用理由不成立

  省高院审理认为:“音著协”认为构成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音著协”作为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其所设网站提供陈少华所演唱的歌曲《九月九的酒》,事先已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但其过错仅在于使用陈少华所演唱的歌曲《九月九的酒》事先未取得该歌演唱者陈少华本人的许可,行为显著轻微,并未对陈少华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对陈少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部分不予支持,酌定“音著协”赔偿陈少华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00元。

  去年7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即:“音著协”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少华演唱的《九月九的酒》表演作品,同时“修改”市中院判决第二项即:“音著协”由赔偿5900元改为赔偿2900元。

  [专家评语]在我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义务并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每一件知识产权案件都可能成为标杆,都可能成为指导其他案件的范例。在合议庭法官的努力下,本案以其新颖性和典型性成为了一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成功案例。法官紧紧围绕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概念“合理使用”进行分析,追溯立法原意,深刻理解法律内涵,以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为基础,准确把握实质公平界限,准确划定法律保护的尺度,得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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