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的哥状告跳水教练于芬侵权
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的博文剽窃自己的文章内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将于芬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使用原告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强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被告于芬多次访问原告李强的博客,并对原告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原告认为,被告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被告于芬辩称,她对原告李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她认可《如》文中有引用《西》文的内容,但引用部分字数只占《如》文全文字数的10%,而且李强《西》文和她的《如》文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对《西》文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页“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旁边显示原告李强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李强系“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其依法对《西》文享有著作权。
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侵犯了原告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
博客也有著作权
●引用他人博文应避免侵权
关键是要在写作博客文章的过程中,要树立著作权意识。转载行为在网络世界的博客中大量存在,但著作权人不追究,并不等于不侵权。作为引用他人文章的一方,简单地加以注明原文出处和原文作者,并不是太难办到的事情。这里体现的就不仅仅是对原文作者的尊重,如果原文作者较真的话,可能还会如本案一样,涉及侵犯著作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留言交流中的“应和”,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使用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应和”,并不能视为原文作者的授权使用。
●如何维护博客著作权
博客文章著作权侵权案件一直没有出现的原因,在于博客这种网络传播方式的特殊性。被侵权方认为侵权方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网文的影响力,或侵权方可能在发现侵权的较短时间内将涉嫌侵权的文章删除,从而导致被侵权方举证不能。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坚定维权,并就被告侵权的行为聘请公证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完备的公证,成为其胜诉的关键。
来源:人民法院报